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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立群徐晶純黃柏仁

原告
楊曜嶽
訴訟代理人
楊家鴻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告
陳富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三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瑟芬
訴訟代理人
譚家華
被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卓鈺恆
被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李弈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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