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楊曜嶽 訴訟代理人 楊家鴻 李容嘉律師 被 告 陳富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三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瑟芬 訴訟代理人 譚家華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卓鈺恆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李弈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