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陳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黃正雄
- 被告
- 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正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1份在卷可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陳清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於本院110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供稱: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等語明確,已為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是揆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