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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邱奕智蔡政晏陳偉達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黃正雄
被告
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正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1份在卷可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陳清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於本院110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供稱: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等語明確,已為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是揆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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