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清泉、黃正雄、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正雄 被 告 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正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1份 在卷可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陳清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於本院110 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供稱: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 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等語明確,已為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是揆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