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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鍾晴
  • 法定代理人
    羅榮岳

  • 原告
    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學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岳 被 告 李學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下午12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東縣○○市○○路000號訴外人李映蕙 擔任店長之「阿瘦皮鞋」,乘該店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店門口處之鱷魚皮皮鞋(下稱系爭皮鞋)1雙得手 後離去,致其受有系爭皮鞋之售價新臺幣(下同)49,995元之損害,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9,9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 字第3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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