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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宗航李昆儒朱貴蘭

原 告
黃月仙
劉明達
被 告
齊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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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方桂陳

上列被告齊榮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朱貴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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