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黃月仙 劉明達 被 告 齊榮華 翡翠青瓷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方桂陳 上列被告齊榮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