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 原 告
- 黃月仙
- 劉明達
- 被 告
- 齊榮華
- 翡翠青瓷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 上 一人 之
- 代 表 人
- 方桂陳
上列被告齊榮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