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宗航朱貴蘭陳昱維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41號),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東簡字第195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坤因工作糾紛對告訴人李坤良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3日11時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瑞峰商行,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致之受有頭部鈍傷併眩暈症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自行達成和解,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