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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邱奕智施伊玶蔡政晏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吳政耀
被告
黃品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號、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吳政耀、黃品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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