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世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欄「法官陳昱維」應更正為「法官朱貴蘭」。
理由
一、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案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審判期日合議庭之陪席法官為法官朱貴蘭,有本院111年5月2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且原判決之原本陪席法官欄,亦係由法官朱貴蘭簽名。是原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欄「法官陳昱維」之記載,顯係「法官朱貴蘭」之誤載而屬顯然錯誤,因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