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佾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佾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佾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之偽造「王沛夫」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佾竑為址設新竹縣○○鎮○○路00號2樓之岱盈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岱盈公司)負責人,受如附表所示各委託人之委託承辦如附表所示各溫泉開發案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其明知未得沛昱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王沛夫之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申請日期,在岱盈公司以彩色影印方式複製前與沛昱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於民國107年10 月間合作時留存之沛昱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執業圖記後,黏貼在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上複印,並於其上偽簽「王沛夫」之姓名,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且將當時取得之王沛夫「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掃描後修改影像日期,以此方式變造如附表之各公會會員證,一併附在各使用計畫書內,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請日期,持向臺東縣政府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沛昱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王沛夫及臺東縣政府對於各溫泉開發案之使用計畫書審查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賴佾竑於偵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沛夫於偵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李美茵於偵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楊進讀於偵詢中之證述。 ㈤證人邱文福於偵詢中之證述。 ㈥臺東縣政府110年8月25日府建水字第1100175998號函暨所附王 沛夫110年7月7日沛字第1100707號函1份。 ㈦臺東縣政府110年12月10日府政二字第1100261655號函暨所附王沛夫110年7月7日沛字第1100707號函暨所附參考資料1份。㈧台東縣○○○鄉○○段000地號(ㄚ一ㄚ旺溫泉度假村)溫泉使用現況 報告書暨所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 會會員證1份。 ㈨台東縣○○○鄉○○段000地號(張陳延洋等4人)溫泉開發完成報 告書暨所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會員證1份。 ㈩台東縣○○○鄉○○段0000地號(永昌地熱能源)溫泉開發及使用 計畫書暨所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 會會員證1份。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林美茵)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暨 所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1份。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楊進讀)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暨暨 所附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1份。 王沛夫110年10月28日沛字第1101028號函所附臺灣省應用地質 技師公會會員證暨執業圖記、簽名、簽證頁1份。 楊進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3紙。 邱文福提出之收據1份。 林美茵提出之合約書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 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 或收據類等性質者,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 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製作完成之「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既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私文書。又臺灣省應用 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係表彰入會會員之身份資格證明,為 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 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成另示其意思者無異 ,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罪。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各紙「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 上,偽造「王沛夫」之署押,進而偽造該私文書,復持以行 使,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收吸,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分別為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遞交而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均係基於單一目的而為,並同時持 之向臺東縣政府行使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共5罪),均為不同之溫泉開發申請案,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未獲得告訴人王沛夫之授 權,貪一時之便,逕自冒用其名義製作「應用地質技師簽證 頁」、「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並持之向臺東 縣政府行使,影響告訴人之權益及臺東縣政府審核之正確性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 審酌被告所為上開5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罪名相同,各次犯罪之手法、過程、態樣相近,且行為時間接近等情,予以 綜合整體評價後,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紙「應用地質技師簽證頁」上偽造「王沛夫」之簽名共計5枚,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揭偽造之私文書、變造之特種文書,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持以向臺東縣政府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計畫名稱 委託人/申請人 申請日期 簽證頁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特種文書 (臺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會員證) 1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ㄚ一ㄚ旺溫泉度假村)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ㄚ一ㄚ旺溫泉度假村(委託書日期為106年1月16日) 109年6月間 偽造「王沛夫」署名1枚 (他709卷二第4頁) 將原有效期間為107年更改為109年 (他709卷二第5頁背面) 2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張陳延洋等4人)溫泉開發完成報告書 張陳延洋 陳林玉春 張柏崧 張鈜科 109年10月間 偽造「王沛夫」署名1枚 (他709卷二第47頁) 將原有效期間為107年更改為109年 (他709卷二第48頁背面) 3 台東縣○○○鄉○○段0000地號(永昌地熱能源)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永昌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間 偽造「王沛夫」署名1枚 (他709卷二第74頁) 將原有效期間為107年更改為110年 (他709卷二第75頁背面) 4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林美茵)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林美茵 (委託書日期為107年12月3日) 108年1月間 偽造「王沛夫」署名1枚 (他709卷二第125頁) 無 (他709卷二第126頁背面) 5 台東縣○○鄉○○段000地號(楊進讀)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 楊進讀 (委託書日期為107年12月25日) 108年9月間 偽造「王沛夫」署名1枚 (他709卷二第186頁) 將原有效期間為107年更改為108年 (他709卷二第187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