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吳政耀
- 被告
- 黃品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號、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吳政耀、黃品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