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立群姚亞儒蔡政晏

原告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送達代收人
黃保嘗
被告
徐婧瑜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