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
- 原告
-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以偉
- 送達代收人
- 黃保嘗
- 被告
- 徐婧瑜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