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昕彣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53-56頁、第75-78頁、第79-8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為求一己私利即任意詐騙他人,致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時從事自媒體,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暨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54號
被 告 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結登
入旋轉拍賣帳號「@tsai0520」,在該拍賣網頁刊登如附表
所示之虛偽商品販售訊息,經乙○○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上網
瀏覽上揭商品拍賣訊息,即與丙○○聯繫交易事宜,丙○○另使
用LINE帳號「tsaZ0000000000」與乙○○接洽,應允以新臺幣
(下同)6,500元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予乙○○後,指示乙○○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款項,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地,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予丙○○指定之
帳戶。嗣丙○○取得該筆款項後,未依約出貨,乙○○始悉受騙
。
二、案經乙○○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1.旋轉拍賣「@tsai0520」帳號是伊所有,且其有用該帳號以6,500元賣一支iPhone,並因其帳戶當時是警示戶,故有請林中川幫其寄手機,並請買家把錢匯到林中川帳戶。 2.其有因此自林中川分得3,000元。 2 1.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3.告訴人乙○○與被告間之旋轉拍賣訊息、LINE對話紀錄1份 4.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2紙(1張交易失敗、1張交易成功) 1.證明告訴人乙○○遭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被告一開始於LINE上要求告訴人匯款至被告不知情之母親蘇秋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未能轉帳成功之事實。 2.被告再改要求告訴人匯款至不知情之友人林中川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成功。惟被告取得該款項後,並未依約出貨等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中川(業經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丙○○於109年12月31日向證人林中川聲稱他母親要匯錢給他跨年,但他沒帶帳戶卡片,故向證人林中川借用帳戶接收匯款,證人提領後將6500元交予被告之事實。 4 旋轉拍賣有限公司110年9月25日回函 被告丙○○自承其申請使用之旋轉拍賣帳號「@tsai0520」註冊驗證之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電話之事實。 5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告訴人乙○○與被告間之旋轉拍賣訊息、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旋轉拍賣帳號「@tsai0520」之賣家照片為被告本人之事實。 2.LINE帳號「tsaZ0000000000」以ID進行用戶搜尋,該用戶頭像照片為被告丙○○本人,暱稱為「昕彣」之事實。 3.以0000000000號門號即旋轉拍賣帳號「@tsai0520」註冊驗證之手機號碼進行LINE用戶搜尋,與上開以帳號搜尋之結果相同,指向同一用戶,該用戶頭像照片為被告丙○○本人,暱稱為「昕彣」之事實。 6 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 1.0000000000號門號申登人為被告丙○○之母蘇秋玉之事實。 2.此門號同時是被告旋轉拍賣帳號「@tsai0520」及LINE帳號「tsaZ0000000000」註冊驗證門號之事實。 7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256、3257、3258、3259號起訴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書(下稱前案) 1.被告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8日止,已多次於旋轉拍賣上,使用「@tsai0520」及其他帳號,以相同手法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經起訴判刑確定之事實。 2.前案被害人魯富林亦有匯款至被告母親蘇秋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於本案中一開始亦係以LINE要求告訴人乙○○匯款至蘇秋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惟轉帳失敗之事實。 8 警卷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1份 1.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林中川所有之事實。 2.證明被告向不知情之林中川借用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告訴人乙○○遭詐騙匯入款項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歷次供稱如下所列:㈠於110年8月23日偵查中供稱
:旋轉拍賣「@tsai0520」帳號是伊所有,伊有用這個帳號
以6500元賣一支iPhone 11,伊手機有出貨云云,復改稱:
伊是請林中川幫伊寄手機,伊當時帳戶是警示戶,所以伊請
買家把錢匯到林中川帳戶,伊再分3000元給林中川等語。復
又改稱:旋轉拍賣的帳號密碼伊有給林中川,是林中川跟被
害人接洽等語。㈡於111年8月9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則改證稱
:伊請林中川幫伊賣的是iPhone 8,伊是拿一支iPhone 8給
林中川,林中川賣掉後有分2、3000元給伊等語。㈢被告於11
1年12月7日本署偵查中供稱:109年12月間伊有請林中川以6
500元賣iPhone手機,賣手機這件事情都是林中川在操作,
伊沒有經手,伊將手機、旋轉拍賣帳密交給林中川,買賣過
程中伊沒有和被害人接洽,伊有拿到3、4000元,因為林中
川因為用伊的名字賣手機,後來被害人用伊的名字去查伊的
LINE帳號,和伊聯繫上,說沒收到手機,伊問林中川,林中
川說他沒把手機寄出去等語。綜觀被告上開數次供詞、證詞
反覆變更,顯無足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未扣
案被告犯罪所得6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請審酌被告為網路詐欺之慣犯,
於偵查中猶多次推諉卸責予不知情之林中川,誤導偵查方向
且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毫無悔意,建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羅佾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淑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上網瀏覽時、地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乙○○ 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前某時,在旋轉拍賣上,以帳號「tsai0520」刊登虛偽之iPhone 11手機販售訊息,並使用LINE帳號「tsaZ0000000000」與被害人接洽,佯稱願以6500元出售上開手機,俟告訴人受騙匯款後未出貨。 109年12月31日某時、地點不詳 109年12月31日22時15分網路銀行匯款6500元 ①被告一開始於LINE上要求告訴人匯款至被告不知情之母親蘇秋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未能轉帳成功。 ②被告再改要求告訴人匯款至不知情之友人林中川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