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 原告
- 蘇大洲
- 原告
- 陳○魁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陳余聖
- 法定代理人
- 蘇盈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芬芬律師
- 被告
- 林琮翔
- 被告
-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惠
- 被告
-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琮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琮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蘇大洲、陳○魁均已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被告林琮翔該案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