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邱奕智葉佳怡陳偉達

原告
蘇大洲
原告
陳○魁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余聖
法定代理人
蘇盈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被告
林琮翔
被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告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琮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琮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蘇大洲、陳○魁均已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被告林琮翔該案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