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清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被 告 陳清祥 木堤工程行即陳清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