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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貴蘭李承桓林涵雯

被告
陳清祥

木堤工程行即陳清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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