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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立群陳昱維姚亞儒

原告
吳虹瑾
原告
吳東霖
原告
吳流星
原告
吳虹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告
蘇明志

定宸企業社即李陳素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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