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姚忠男
- 選任辯護人
- 許仁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8號、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姚忠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及參與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