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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朱貴蘭李承桓藍得榮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忠男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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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姚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8號、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姚忠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及參與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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