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柏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柏豪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而可預見如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使用,再代為提領、轉帳他人來源不明之款項,除無法確認帳戶內該不明進出資金之合法性,亦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並藉此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縱使發生前開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亦不違反本意,竟分別與由侯凱中(由本院另行審結)、「小邱」、「小宣」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其知悉參與本案犯行之正犯達3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34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附表一、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二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部分成員即林建昌、羅震東等2人(由本院另行審結,下合稱林 建昌等2人)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林建昌等2人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三所示之黃柏豪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復由黃柏豪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附表一編號2至3之人、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34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2至3之人、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34之 人分別訴由各該附表所示之移送機關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審判範圍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黃柏豪之被訴犯 罪事實係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 被告黃柏豪之第二層銀行帳戶時間結果,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一)所示編號2至3、起訴書附表三(即附表二)所示附表編號1 至4、編號6至34之告訴人為限。 二、證據能力 本案被告黃柏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三、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 至5、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34之告訴人(下合稱本案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 人之附表一至二所示各該第一層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乙份、被告之附表五所示各該第二層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可憑,是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手,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 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 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附表三所示帳戶之帳號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並依指示將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轉入上開帳戶 內遭詐款項,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已屬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甚明。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詐騙集團上手會用Telegram私訊我,但每次手機上的名字都會改等語(本院卷4第77至78頁),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不認識被告等語(本院卷2第368至369 頁、第371頁),則被告是否與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間具有共同實行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顯非無疑;另依卷內現存證據,僅足證明被告有交付帳戶之帳號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並依指示將本案告訴人遭詐款項分別以提領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其非實際施行詐騙者等情,尚乏積極事證足資證明其知悉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知悉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如何對本案告訴人實施詐欺行為等情,尚難認其主觀上對於前揭加重詐欺事由有所預見,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法理,自無從逕論被告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為上開認定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 法條。 (三)依附表一至二所示匯款過程可知,被告以附表三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收受自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如附表一至二所 示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所匯入詐欺款項後,再透過提領、轉帳等方式轉出之行為,均是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時間所為,雖同時侵害本案告訴人之財產,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視為接續犯。至於檢察官認被告上開犯行應按本案告訴人之人數予以分論併罰等語,然觀諸前揭匯款流程,本案告訴人係先匯款至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 之第一層銀行帳戶並發生贓款混同後,再由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轉匯至被告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故第二層銀行帳戶 之交易紀錄僅有同案被告林建昌等2人向被告之匯款紀錄, 尚難知悉本案告訴人之真實身分及實際人數,依所知所犯原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較為妥當,檢察官上開主張,應屬無據;又被告所為上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行為各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各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另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得否減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案洗 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而被告智識正常,竟提供其所申辦或所管領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並依指示將本案告訴人被詐款項分別以提領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使詐欺犯罪所得,得以隱匿、移轉,已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交易安全,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本案告訴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按其分工內容,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前科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卷1第143至144頁,本卷4第83至84頁),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汽車美容及兼職飲料店,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需扶養 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因車禍緣故造成手臂骨折,現在復健中之身體狀況,及被告、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4第78至79頁),就被告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犯罪 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以每領100 萬元之報酬係5,000元等語(本院卷4第43頁),本院審酌上情,被告之犯罪所得計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估算被告犯罪所得為2萬9,920元【計算式:提款報酬比例(即5,000元÷100萬元)×598萬4,000元(即附表五所示之匯款總額)=29,920元】,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 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人就本案告訴人所遭詐款項,已依指示分別提領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其對於該遭詐款項有何事實上之管領或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至於附表三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雖分別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帳戶並未扣案,且單獨存在亦不具刑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其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銀行帳戶 報告機關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年1月7日 12時17分 5萬元 同案被告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銀行帳戶 報告機關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案被告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附表三 編號 第一層銀行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第二層銀行帳戶 轉匯金額(新臺幣) 1 同案被告羅震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3日12時39分44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2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萬元 3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4000元 4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4萬元 5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6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7 110年12月27日13時09分27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元 8 110年12月28日13時59分11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9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萬元 10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11 同案被告林建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2時25分08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12 110年12月29日13時57分06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萬元 13 110年12月29日14時41分14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 14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被告黃柏豪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