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軒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東簡字第3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李軒宏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然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罪(交查卷第23頁背面),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