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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6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姚亞儒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軒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東簡字第3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李軒宏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然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罪(交查卷第23頁背面),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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