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陽龍
- 指定辯護人
-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陽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