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伍宥蓁
- 被告
- 李仙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理,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原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二、查被告李仙娜(原名:李麥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1號審理,並於民國113年3月8日判決終結,並於113年4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又原告係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之113年5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蓋上本院收文戳之該書狀為憑。依前開說明,原告於本案刑事判決並確定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原告自得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