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邱奕智、施伊玶、陳偉達
- 原告許正東
- 被告宋朕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許正東 被 告 宋朕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朕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許正 東業於113年6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 告許正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