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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邱奕智施伊玶陳偉達

原告
許正東
被告
宋朕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朕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許正東業於113年6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許正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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