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文
- 被告
- 嚴國雄
林東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原告之名稱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原 告 張源泉 住臺東縣○○鄉○○村○○0鄰0號之1 更正後 原 告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