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李慧文、嚴國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被 告 嚴國雄 林東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原告之名稱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更正前 原 告 張源泉 住臺東縣○○鄉○○村○○0鄰0號之1 更正後 原 告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