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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邱奕智藍得榮葉佳怡

原告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被告
嚴國雄

林東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原告之名稱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原   告 張源泉 住臺東縣○○鄉○○村○○0鄰0號之1 更正後 原   告 香港商大東海珊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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