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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朱貴蘭藍得榮連庭蔚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陽龍
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陽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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