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又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白紜毓告訴被告張又恩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13年4月2日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許莉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371號
被 告 張又恩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巷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又恩與白紜毓為同事,渠等因工作起口角致雙方互有嫌隙
,張又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
時52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公司內,持手機透
過網際網路登入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名為「0035沒大人」
之LINE群組(下稱上開群組)內,以本名發表「做事不會做
人也不行」、「厚顏無恥」、「不要IQEQ都掛蛋」、「你媽
沒教好你?」、「家教不好?」等文字辱罵白紜毓,足以生
損害於白紜毓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白紜毓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白紜毓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張又恩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之供述 被告張又恩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於上開群組內,以本名發表「做事不會做人也不行」、「厚顏無恥」、「不要IQEQ都掛蛋」、「你媽沒教好你?」、「家教不好?」等文字等情,惟辯稱:因為告訴人白紜毓前面有跟伊吵架,所以伊才留言等語。 二 告訴人白紜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於上開群組內,以本名標記伊並發表「做事不會做人也不行」、「厚顏無恥」、「不要IQEQ都掛蛋」、「你媽沒教好你?」、「家教不好?」等文字。 三 前述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於上開群組內,以本名標記伊並發表「做事不會做人也不行」、「厚顏無恥」、「不要IQEQ都掛蛋」、「你媽沒教好你?」、「家教不好?」等文字。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誹謗罪等情。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
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依告訴及
報告意旨,被告係抽象地對告訴人為公然謾罵,並未指摘具
體事實,當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告訴及
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
檢 察 官 許莉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郁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