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允良
- 選任辯護人
- 洪銘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允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諭知辯論終結。嗣被告於114年10月3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並改變答辯方向,願坦認本件犯行,復提出與告訴人陳慶賓之和解書1紙,考量被告訴訟權益,本院認本案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