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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朱貴蘭連庭蔚藍得榮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允良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允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諭知辯論終結。嗣被告於114年10月3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並改變答辯方向,願坦認本件犯行,復提出與告訴人陳慶賓之和解書1紙,考量被告訴訟權益,本院認本案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2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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