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9 分鐘讀完 全文 26,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朱貴蘭林涵雯藍得榮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豐銘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告
詹坤熾
選任辯護人
宋克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解除委任)
被告
李文雄
被告
承漢室內裝修土木包工業
代表人
王榆涵
被告
李科緯
被告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鄭俊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翁菁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3號、第3231號、第3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禠奪公權壹年。

丁○○共同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禠奪公權壹年。

甲○○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承漢室內裝修土木包工業,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辛○○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2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2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三編號6、15、21、22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6、15、21、2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三編號3至5、7至14、16至20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3至5、7至14、16至2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丙○○、丁○○、甲○○、承漢室內裝修土木包工業(下稱承漢土木包)、乙○○、健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銓營造)、辛○○、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立鑫土木包)、庚○○之身分、權限及職務:

㈠丙○○於民國100年(起訴書誤植為109年)9月14日起,任職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下稱飛航服務總臺)臺東裝修區臺(下稱臺東裝修區臺)臺長,負責承辦、督導該區臺採購案,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丁○○於97年10月1日起,任職於臺東裝修區臺工程司,負責承辦該區臺採購案,並受命於丙○○監督,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甲○○為雄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雄吟土木包)及振坤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㈣承漢土木包之登記負責人為戊○○,因戊○○具原住民身分,故承漢土木包具原住民廠商資格,乙○○則為承漢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從業人員,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㈤立鑫土木包於110年7月26日前之登記負責人為林育卿,因林育卿具原住民身分,故立鑫土木包於110年7月26日前具原住民廠商資格,辛○○則為立鑫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與庚○○同為立鑫土木包之從業人員;健銓營造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為辛○○,具丙等營造業資格;庚○○為辛○○配偶,於110年7月26日後為立鑫土木包之登記負責人,負責立鑫土木包、健銓營造之行政事務、帳務管理等工作,其等均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甲○○因雄吟土木包、振坤工程行均不具原住民廠商或丙級營造業之資格,為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各別犯意;辛○○、庚○○就附表一編號1至22部分,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各別犯意;乙○○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甲○○與辛○○、庚○○以決標金額5%為借牌費達成合意,透過辛○○或庚○○取得立鑫土木包或健銓營造之文件、押標金支票等資料,經甲○○決定投標金額,復指示不知情之雄吟土木包員工洪佩華或蘇玉君,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借牌廠商之名義製作投標文件,參與投標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標案,除附表一編號20未得標外,其餘各以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所示之決標金額得標,並由甲○○實際施作,立鑫土木包或健銓營造則均未參與施作,辛○○及庚○○因而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所示之借牌費(立鑫土木包所涉如附表編號1、2部分免訴,詳下述)。

㈡甲○○見臺東裝修區臺之臺東臨時雷達機房整修工程(下稱本案工程)標案於110年10月20日公告,因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第1次開標將以原住民廠商優先,遂與乙○○以決標金額3%為借牌費達成合意,由乙○○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戊○○提供承漢土木包相關資料及押標金支票予甲○○,經甲○○決定投標金額後,指示不知情之蘇玉君,以承漢土木包之名義製作投標文件,參與本案工程標案,並以新臺幣(下同)84萬3,000元之決標金額得標,由甲○○實際施作,承漢土木包則未參與施作,而影響採購結果,乙○○因而獲得借牌費2萬5,290元。

三、丙○○於110年7月間,因規劃臨時雷達所需機房整修工程,請甲○○現勘估價,作為編列採購預算之參考,嗣經核准後,由丁○○辦理本案工程標案,詎丙○○、丁○○等人明知甲○○係借用承漢土木包之名義投標本案工程,竟共同基於對於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利他人之犯意,於110年10月27日本案工程辦理開標、審標作業時,並未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規定,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反而刻意隱瞞上情、不為舉報,致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及相關審查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本案工程標案係有原住民廠商投標,進而排除其他廠商公平競爭之機會,而以84萬3,000元之決標金額決標予承漢土木包,而影響採購結果,丙○○、丁○○於訂約、施工及驗收等階段,亦明知本案工程,係由甲○○派工實際施作,並非承漢土木包派工施作,亦未提出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建議。迄至驗收完成,飛航服務總臺於110年12月30日,撥付工程款84萬3,000元,甲○○因而獲得不法利益22萬1,580元。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丙○○、丁○○、甲○○、承漢土木包、乙○○、健銓營造、辛○○、立鑫土木包、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丁○○及其辯護人、甲○○、承漢土木包、乙○○、健銓營造、辛○○及其辯護人、立鑫土木包、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64、242、345至346、449頁,本院卷二第9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卷內所存其他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本院於審判期日並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式予以調查,復經當事人對之表示意見,故認上開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丁○○、甲○○、承漢土木包、乙○○、健銓營造、辛○○、立鑫土木包、庚○○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廉一卷第151至156、222、247至249、283至285頁,廉二卷第121、323、425頁,偵二卷第479、513頁,本院卷一第162至163、241、344至345、431至432頁,本院卷二第128頁),核與證人蘇玉君、戊○○、盧美吟、李嘉木、盧嘉銘、曾懷賢於廉詢及偵訊時、證人許進億於廉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廉一卷第287至298、301至307、313至317、321至331、339至342、345至359、409至416頁,廉二卷第379至386、423至427、497至499頁,偵一卷第371至375、403至405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乙○○、辛○○、庚○○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被告承漢土木包就附表一編號23、被告健銓營造就附表一編號6、15、21、22、被告立鑫土木包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4、16至20部分,因其等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3罪、被告辛○○、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22罪、被告健銓營造就附表一編號6、15、21、22所示4罪、被告立鑫土木包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4、16至20部分所示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甲○○、辛○○、庚○○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惟查,被告甲○○於本院準備時供稱:我是看到有特定的工程想標的時候,就跟辛○○、庚○○講借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3頁),又證人蘇玉君於廉詢時證稱:立鑫、承漢、健銓等都是借它們的牌去投標的廠商,因為立鑫、承漢都是原住民資格廠商,健銓是營造業,甲○○決定要投標案件時,會去看投標資格,如果發現需要營造業資格,由於雄吟及振坤不符合資格,甲○○會叫我去找庚○○,因為庚○○有營造業的牌,要用他們的牌去投標,才能承攬工程,至於立鑫、承漢都是因為有些採購案是原住民優先,我曾聽甲○○說過,如果有原住民的牌可以優先得標,所以才會使用立鑫和承漢的牌等語(見廉一卷第348至349頁),證人盧美吟於偵訊時證稱:原則上我們都還是以雄吟公司自己去標,但有時候甲○○會碰到一些標案是限制原住民廠商或是原住民廠商優先,所以會跟立鑫公司借牌,又另外有一些標案是限制營造業資格,所以會跟健銓公司借牌。後來因為立鑫公司沒有原住民牌了,所以甲○○沒有繼續跟立鑫借牌,而改向承漢公司借牌等語(見廉一卷第296頁),證人李嘉木於偵訊時證稱:標案金額100萬元以下,若投標條件相同會由原住民廠商優先承攬,而雄吟土木包不是原住民廠商,所以為取得優先得標權,才會向原住民廠商立鑫土木包借牌,後來因為立鑫換負責人,不具備原住民廠商資格,我想這應該是甲○○後來才會跟承漢土木包借牌的原因。會跟健銓公司借牌是因為土木包工業只能承攬750萬元以下標案,為了標更高金額的工程標,才會跟健銓營造公司借營造牌投標等語(見廉一卷第315頁),是被告甲○○應係依附表一所示各標案之公告資格限制,決定是否向被告辛○○、庚○○借立鑫土木包、健銓營造之名義參與投標,且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時間間隔長達5年,尚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無從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犯該條例所列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所給予之寬典。惟此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不包括對於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至其自白之動機、內容之簡詳及次數,暨嗣後有無翻異,均非所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丙○○、丁○○於最後一次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已如上述,且被告丙○○、丁○○本案均未獲得犯罪所得,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部分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丙○○、丁○○所為本案犯行,使被告甲○○得以順利借牌得標本案工程,固有不該,惟考量被告丙○○、丁○○辦理本案工程招標,係為配合飛航服務總臺辦理後續「汰換松山、花蓮及臺東終端航管雷達塔」採購案,故有加速本案工程招標之需要,堪認渠等本案動機係為順利完成本案工程以銜接後續採購案,且本案工程亦經被告甲○○派員施作完工,並由飛航服務總臺撥付工程款,足認飛航服務總臺招標本案工程之目的業已達成,並無致其他損害,是被告丙○○、丁○○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後判處最低度刑2年6月有期徒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就被告丙○○、丁○○所涉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⒊又被告丙○○、丁○○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為被告甲○○圖得不法利益22萬1,580元(詳下述),已逾5萬元,要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被告丙○○、丁○○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被告辛○○、庚○○就附表一編號1至22之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丁○○均為服務於飛航服務總臺之公務員,渠等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時,理應熟稔法令,並依法踐行採購程序,以確保採購過程公平、公正進行,惟渠等知悉被告甲○○借牌投標本案工程,卻未依規定不予決標,且於決標後亦未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復未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所為實屬不該;被告甲○○、乙○○、辛○○、庚○○均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渠等長期從事公共工程,明知公共工程標案之資格限制均有其目的及重要性,惟被告甲○○為順利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標案,竟向被告乙○○、辛○○、庚○○借用承漢土木包、立鑫土木包、健銓營造之名義投標,以此規避標案資格限制或取得較其他投標廠商優勢之地位,被告乙○○、辛○○、庚○○亦知悉上情,仍因貪圖借牌費而為之,所為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正確性,均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考量:

⒈被告丙○○未有被判處罪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97頁),自陳現職為公務員,月收入約為7萬,已婚,須扶養患有腦梗塞、高血壓的母親、患有淋巴癌併左上肢淋巴水腫的妹妹跟一個未成年的女兒,自身患有些微高血壓,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5頁)。

⒉被告丁○○未有被判處罪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93頁),自陳已退休,每月領有退休金6萬元,已婚,須撫養妻子,自己與妻子患有慢性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7頁)。

⒊被告甲○○未有被判處罪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01至202頁),自陳從事建築土木包工業,非負責人,月收入約5到10萬,已婚,有2個孩子但不須要扶養,患有三高,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42至143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9頁)。

⒋被告乙○○自陳職業為土木工作負責人,月收入約10萬,有太太跟3名就學中的小孩須要扶養,家人有高血壓跟慢性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42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1頁),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05至206頁)。

⒌被告辛○○自陳為健銓營造的負責人,月收入約5萬元,須扶養90餘歲的失智父母、妻子,有僱傭外籍勞工照顧父母,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43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3頁),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09至211頁)。

⒍被告庚○○自陳目前沒有收入,須扶養父母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43頁),戶役政資料所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5頁),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15至216頁)。

⒎被告承漢土木包資本額為1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453至454頁),代表人戊○○表示:工作是建築相關,年度營業額約1,000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頁)。

⒏被告健銓營造資本額為36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455頁)。

⒐被告立鑫土木包資本額為1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457頁)代表人庚○○表示:立鑫土木包已經沒有營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乙○○、辛○○、庚○○有期徒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甲○○、辛○○、庚○○、健銓營造、立鑫土木包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罪質相同、犯罪動機、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被告甲○○、辛○○、庚○○定應執行刑後,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部分

⒈被告丙○○、丁○○、乙○○於本件前均未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出處同前),爰審酌被告丙○○、丁○○、乙○○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後,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衡酌上情,認就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丙○○、丁○○均宣告緩刑4年,被告乙○○宣告緩刑2年。復為使被告丙○○、丁○○、乙○○能知所警惕,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丙○○、丁○○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3年內,各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被告乙○○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如未履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⒉被告甲○○、辛○○、庚○○固請求宣告緩刑,惟查,被告甲○○、辛○○、庚○○長期以借牌、出借牌之方式投標公共工程,且時間長達5年,被告甲○○更因此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3之標案,被告辛○○、庚○○則獲得相當於決標金額5%之借牌費,其犯罪情節難謂輕微,且被告辛○○、庚○○更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是本院認被告甲○○、辛○○、庚○○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被告甲○○、辛○○、庚○○緩刑之宣告。

㈦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丙○○、丁○○既經本院認定犯有上開罪名,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自應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及被告丙○○、丁○○本案犯罪情節,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基此,對於犯罪直接利得之沒收,係採相對總額原則或稱兩階段計算法,於前階段有無利得之審查時,祇要與行為人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無論是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對價或經由犯罪而獲得之利潤、利益,皆為此階段所稱直接利得。而直接利得之數額判斷標準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若其交易自身即是法所禁止之行為,沾染不法範圍已及於全部所得;反之,若是交易本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之方式違法,沾染不法範圍則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獲利部分,而非全部之利益。嗣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時,始依總額原則之立法規定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法理,不予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兼顧理論與個案情節,緩和絕對總額原則不分情節一律沒收而有侵害財產權之虞。上訴人虛報成淵節等3人為其公費助理,使澎湖縣議會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計829萬4303元,上訴人所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即為法律禁止之整體行為,其全部所得均屬沾染不法,依前開說明,並無任何中性成本可資扣除可言,自無須扣除薪資所得稅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行為人所為與不法行為相關之支出,於沒收範圍審查時應否列入犯罪所得,視該等支出是否係非與犯罪直接相關之中性成本而定。倘產生犯罪所得之交易自身即為法所禁止之不法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例如販賣毒品而取得之全部價金),其沾染不法之成本,非屬中性成本,均不得扣除(例如前開案例中買入毒品之全部支出)。反之,若交易自身並非法所禁止,則沾染不法之部分僅止於因不法行為而取得之獲利部分,並非全部之所得,於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即應扣除屬於中性成本之支出(例如廠商違法得標後,為履約而支出之材料費、人事費及其他營造費用)。

㈡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因借牌投標本案工程所獲得之不法利益,被告甲○○於111年3月8日廉詢時供稱:本案工程利潤約20萬元,就是決標金額的30%即25萬2,900元,扣掉增壓器6萬元,所以淨利潤是19萬2,900元等語(見廉一卷第8頁);於111年4月28日廉詢及偵訊時經提示扣案電腦資料後供稱:本案工程的淨獲利為決標金額84萬3,000元,先扣除稅金及借牌費約決標金額的一成,再扣除實際成本45萬4,100元,再扣除工錢4萬8,310元,獲利就是19萬2,900元等語(見廉一卷第59、154至155頁),除借牌費2萬5,290元係被告甲○○為向被告乙○○借牌所支出,為沾染不法之成本不得扣除外,以最有利於被告甲○○之計算方式扣除其餘中性成本,被告甲○○於本案工程獲得之不法利益,應為決標金額84萬3,000元,扣除借牌費外之稅金5萬9,010元(計算式:84萬3,000元×10%-2萬5,290元=5萬9,010元)、實際成本45萬4,100元、工錢4萬8,310元、增壓器6萬元後,為22萬1,580元(計算式:84萬3,000元-5萬9,010元-45萬4,100元-4萬8,310元-6萬元=22萬1,580元)。至被告甲○○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本案工程之工程成本詳細表,計算本案工程成本為80萬9,898元(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5頁),惟經本院質以被告甲○○提出之工程成本詳細表計算依據,其供稱:當時資料都被扣走了沒有還給我,呈報給法院的資料是我用回想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至76頁),自難以被告甲○○於事發近3年後,別無依據,僅憑回想製作提出之工程成本詳細表,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⒉被告甲○○因借牌投標附表一編號1至22標案所各獲得之不法利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以我10幾年做工程的經驗,一個案件扣掉成本,獲利大概是一成到兩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5頁),其復於廉詢時供稱:利潤無法估算,30幾萬能賺5萬就很好了,900萬那筆(本院按即附表編號22)已經流標很多次,沒辦法賺錢才無人去標,是業主麻煩我去標等語(見廉一卷第49頁),是以最有利於被告甲○○之計算方式,應認被告甲○○除附表一編號20未得標、附表一編號22部分扣除成本未獲得利潤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19、21各獲得相當於決標金額10%之利潤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利潤欄所示。

⒊綜上,被告甲○○因借牌投標所獲得上開不法利益,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因容許被告甲○○借用承漢土木包名義投標,獲得本案工程決標金額3%之借牌費等情,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見廉二卷第323頁),核與被告甲○○之供述相符(見廉一卷第154頁),是被告乙○○本案犯罪所得應為2萬5,290元(計算式:84萬3,000元×3%=2萬5,29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辛○○、庚○○部分:被告辛○○、庚○○因容許被告甲○○借用立鑫土木包、健銓營造之名義投標,就得標之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標案,分別獲得決標金額5%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所示之借牌費等情,業據被告辛○○、庚○○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9頁),核與被告甲○○之供述相符(見廉一卷第153頁),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所示之借牌行為,係法禁止之整體行為,沾染不法範圍已及於全部所得,並無任何中性成本可資扣除,自無須扣除稅款等成本,應認均屬犯罪所得。復依被告辛○○供稱:每個標案的5%借牌費,都是我處理,是我取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0頁),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2所示之借牌費,應係全部分配予被告辛○○,屬被告辛○○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被告辛○○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立鑫土木包因被告辛○○、庚○○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被告立鑫土木包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5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前開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立鑫土木包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其最重本刑為罰金刑,追訴權時效為5年。又被告立鑫土木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於105年3月23日、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於107年11月29日經開標,是其犯罪日期應分別為105年3月23日、107年11月29日,是就此部分被告立鑫土木包之追訴權時效最晚應分別於110年3月23日、112年11月29日完成,然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之日為113年2月5日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5日東檢汾盈111偵1053字第1139002075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頁),已逾5年之追訴權時效,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應為立鑫土木包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公告日 開標日 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借牌廠商 招標機關 決標金額 借牌費(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潤(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23日 A0000000FN014KD 臺東作業區高壓配電室修繕工程 立鑫土木包 飛航服務總臺 17萬2,500元 8,625元 1萬7,250元 2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2月5日  000000000000  卡大地布部落及馬蘭部落文化健康站友善空間整建及設施設備改善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287萬2,500元 14萬3,625元 28萬7,250元 3 108年3月25日  108年4月2日  0000000000  電力工會辦公室窗扇增設工作  立鑫土木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24萬6,225元 1萬2,311元 2萬4,623元 4 108年6月28  108年7月4日  D000-00000  長濱kakacawan多功能活動中心修繕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長濱鄉公所 389萬2,500元 19萬4,625元 38萬9,250元 5 108年9月26日  108年10月2日  000000000000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擴充改良房屋建築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72萬3,000元 3萬6,150元 7萬2,300元 6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15日  108TU-DM001CG1  臺東校區停車場地坪及游泳池廁所整修工程  健銓 營造 國立臺東大學 718萬3,000元 35萬9,150元 71萬8,300元 7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16日  000000000000  新生國小--室外籃球場地板整修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168萬2,500元 8萬4,125元 16萬8,250元 8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30日  109TU-DML02CP01  校本部第一宿舍餐廳污水管線改善工程  立鑫土木包 國立臺東大學 93萬2,000元 4萬6,600元 9萬3,200元 9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12日  000000000000  關山國小--109年度設置樂活運動站室內運動場整修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19萬2,500元 9,625元 1萬9,250元 10 109年9月7日  109年9月14日  000000000000  賓茂國中--南側教室屋頂防水隔熱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76萬2,500元 3萬8,125元 7萬6,250元 11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25日  000000000000  錦屏國小--109年度錦屏國小宿舍修繕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25萬4,300元 1萬2,715元 2萬5,430元 12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9日 A0000000FN075KD 臺東作業區房舍管路修繕工程 立鑫土木包 飛航服務總臺 95萬7,390元 4萬7,870元 9萬5,739元 13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8日  000000000000  龍田國小--109年度教職員工職務宿舍修繕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86萬元 4萬3,000元 8萬6,000元 14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26日  000000000000  三民國小--南邊廁所後方走道整修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84萬3,000元 4萬2,150元 8萬4,300元 15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30日  000000000000  廣原國小--布農家屋防水隔熱改善工程  健銓 營造 臺東縣政府 65萬4,300元 3萬2,715元 6萬5,430元 16 109年12月28日 110年1月5日 000000000000 關山國小--校門鐵捲門汰換暨校園步道整修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64萬3,000元 3萬2,150元 6萬4,300元 17 110年1月26日 110年2月2日 000000000000 大武國小--視聽教室修建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37萬3,000元 1萬8,650元 3萬7,300元 18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8日 110TU-DML03CP01 校本部第二宿舍餐飲中心污水管線改善工程 立鑫土木包 國立臺東大學 36萬2,500元 1萬8,125元 3萬6,250元 19 110年6月17日 110年6月24日 000000000000 關山國小--110年度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修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41萬3,000元 2萬0,650元 4萬1,300元 20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10日 000000000000 初鹿國小--110年非山非市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工程  立鑫土木包 臺東縣政府 44萬9,000元 (未得標) (未得標) 21 110年1月24日 111年2月8日 000000000000 富山國小--111年度教學行政大樓防水隔熱工程 健銓 營造 臺東縣政府 88萬2,500元 4萬4,125元 8萬8,250元 22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月5日 110TU-DM3CB2 臺東校區兒研所及心動館結構耐震補強工程 健銓 營造 國立臺東大學 900萬元 45萬元 0元 23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7日 A0000000FN061KE 本案工程 承漢土木包 飛航服務總臺 84萬3,000元 2萬5,290元 22萬1,580元 
附表二
證據名稱及出處  〈廉一卷〉 1.承漢土木包採購資料(廉一卷第13至21、115至119頁) 2.立鑫土木包採購資料(廉一卷第67至114頁) 3.健銓營造採購資料(廉一卷第33至43頁) 4.飛航服務總台詳細價目表[契約]、包商估價單(廉一卷第121至149頁) 5.庚○○支票簿存根(廉一卷第169至177頁) 6.庚○○持用之記事本及現金薄(廉一卷第201至219頁) 7.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廉一卷第243至245頁) 8.證人蘇玉君之對話紀錄截圖(廉一卷第361至407頁)  〈廉二卷〉 1.本院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廉二卷第85至96頁,廉三卷第535至585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存根(廉二卷第291頁) 3.承漢土木包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存摺(廉二卷第293至295 頁) 4.請款明細、統一發票、領款簽回單、支票影本、存款對帳單  (廉二卷第395至421頁)  〈廉三卷〉 1.證人林育卿之個人戶籍資料(廉三卷第435頁) 2.雄吟土木包、振坤工程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廉三卷第445至448頁) 3.健銓營造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廉三卷第449頁) 4.立鑫土木包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廉三卷第451至453頁) 5.立鑫土木包之原住民機構團體查詢結果(廉三卷第455頁) 6.雄吟土木包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廉三卷第457頁) 7.健銓營造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廉三卷第459頁) 8.立鑫土木包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廉三卷第461至463頁) 9.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定期彙送各1份(廉三卷第467至530頁,廉四卷第559至562頁) 10.本院110年7月12日東院宜刑能110聲監可15字第1100008962號函及譯文(廉三卷第587至593頁) 11.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廉三卷第617至623頁,廉四卷第1029至1096頁) 12.立鑫土木包、健銓營造大小章照片(廉三卷第695至699頁) 13.健銓營造公司資料(廉三卷第701至721頁) 14.立鑫土木包公司資料(廉三卷第723至748頁) 15.借牌標案履約文件(廉三卷第749至794頁) 16.支票存根(廉三卷第795至796頁) 17.立鑫土木包華南銀行存摺(廉三卷第821至835 頁) 18.健銓營造華南銀行存摺(廉三卷第837至841頁) 19.中華電信電子領標帳號查詢單(廉三卷第843頁) 20.甲○○借牌標案分析表(廉三卷第845至846頁) 2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23日工程資字第1100030733號函及所附資料(廉三卷第847至903頁) 2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5月6日工程資字第1110010680號函及所附資料(廉三卷第905至928頁)  〈廉四卷〉 1.證人戊○○個人戶籍資料(廉四卷第529頁) 2.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廉四卷第539至541頁) 3.承漢土木包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廉四卷第547至548頁) 4.昀達土木包工業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廉四卷第549頁) 5.承漢土木包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廉四卷第555頁) 6.昀達土木包工業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廉四卷第557頁) 7.飛航服務總臺政風室111年3月11日航政密字第1115004789號函及所附資料(廉四卷第569至574頁) 8.本院110年11月23日東院宜刑能110聲監可36字第1100015405號函及相關譯文(廉四卷第1009至1024頁)  〈廉五卷〉 1.丁○○公務電腦檔案(廉五卷第1341至1349頁) 2.丙○○隨身碟檔案(廉五卷第1135至1150頁) 3.手抄名片、政府採購法令彙編、採購簽呈、丙○○電子郵件(廉五卷第1099至1132頁) 4.丁○○承辦工程契約書、簽呈(廉五卷第1265至1306頁)  5.臺東作業區電力室機房整修契約書(廉五卷第1307至1317頁) 6.本案工程相關簽呈(廉五卷第1319至1332頁) 7.振坤工程行華南銀行存摺(廉五卷第1992至1995頁) 8.雄吟土木包華南銀行存摺、匯款單(廉五卷第1996至2003頁) 9.承漢土木包公司資料(廉五卷第2010至2024頁) 10.本案工程標案資料(廉五卷第2032至2052頁) 11.臺東縣政府110年12月28日府原社字第1100272318號函及函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廉五卷第2088至2089頁) 1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電子採購網服務租用及異動作業申請書(廉五卷第2092至2096頁)  13.臺東地區農會111年1月18日東區農信字第1110000329號函(廉五卷第2098至2101頁) 14.臺東地區農會111年2月9日東區農信字第1110000655號函(廉五卷第2102至2105頁) 1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月5日工程資字第1110000049號函(廉五卷第2106至2109頁)  〈偵一卷〉 1.證人戊○○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一卷第167頁)  〈偵二卷〉 1.110年10月19日內簽公文影本、臺東臺110年10月20日開會通知影本、臺東裝修區臺110年11月1日航東裝修字第1105020024號書函(偵二卷第177至181頁)  〈本院卷一〉 1.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69至79頁) 2.立鑫土木包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323 、457頁) 3.承漢土木包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453至454頁) 4.健銓營造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455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2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3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4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4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5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5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6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6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7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7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8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8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9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9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0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1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2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2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3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3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4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4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5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5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6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6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7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7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8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8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9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19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20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20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21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21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22 犯罪事實二㈠ 附表一編號22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23 犯罪事實二㈡ 附表一編號23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