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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施伊玶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育如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5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對象鄭如珍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對象鄭如珍部分,給付內容㈠贅載最後一期為新臺幣壹仟元等語,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新臺幣) 給付內容 鄭如珍  參萬元 林育如應給付鄭如珍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起,每月十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仟元,共計十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林育如應將上開分期給付之款項匯款至中華郵政帳戶(戶名:鄭如珍;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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