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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立群連庭蔚藍得榮

原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玫瑾
訴訟代理人
洪宇亮
被告
陳承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承政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承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就被告陳承政被訴於113年4月14日19時21分許至同日19時3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0○0號竊取電纜線3捲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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