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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蔡立群連庭蔚藍得榮
  •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 原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承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玫瑾 洪宇亮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承政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承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就被告陳承政被訴於113年4 月14日19時21分許至同日19時3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 0巷000○0號竊取電纜線3捲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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