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沈修緯、億鉦營造有限公司、黃銘鋒、蘇文華、定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莊沛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沈修緯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億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被 告 蘇文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定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