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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簡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邱奕智陳偉達葉佳怡

原告
蘭美幸
被告
徐慶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東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簡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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