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永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永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