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許金春
- 原告
- 羅金鳳
- 原告
- 羅絜尹
- 原告
- 羅傑鴻
- 原告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管栗余
- 被告
- 蔡建凱
- 被告
-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建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