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朱貴蘭、林涵雯、連庭蔚
- 原告許金春、羅金鳳、羅絜尹、羅傑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金春 羅金鳳 羅絜尹 羅傑鴻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管栗余 被 告 蔡建凱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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