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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朱貴蘭林涵雯連庭蔚

原告
許金春
原告
羅金鳳
原告
羅絜尹
原告
羅傑鴻
原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管栗余
被告
蔡建凱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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