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林坤萬
- 原告
- 吳全金
- 原告
- 林朝翊
- 原告
- 尤朝翎
- 原告
- 尤朝焌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鄭蘇銘
- 被告
-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浤銘
-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