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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奕智陳偉達施伊玶

原告
林坤萬
原告
吳全金
原告
林朝翊
原告
尤朝翎
原告
尤朝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告
鄭蘇銘
被告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浤銘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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