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邱奕智、陳偉達、施伊玶
- 法定代理人翁浤銘
- 原告林坤萬、吳全金、林朝翊、尤朝翎、尤朝焌
- 被告鄭蘇銘、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坤萬 吳全金 林朝翊 尤朝翎 尤朝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鄭蘇銘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翁浤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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