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原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陳偉達

  • 被告
    張金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妍萩、康舒涵 被 告 張金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金山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金山因鐵皮屋工程欲尋黃惠君理論,即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日9時4分許,擅自步入 黃惠君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住處附連圍繞之未 關閉鐵門前院,而無故侵入其內,復旋於丟擲石塊後離去現場。嗣經黃惠君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影像後,為警據報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惠君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金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黃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刑法第306條所稱之「附連圍繞之土地」,係指與住宅 毗鄰相連,且四周設有圍障以相隔裏、外之土地之謂,諸如其庭院、花園、停車場等,均屬之。查被告並未侵入證人黃惠君前開住處本體,反僅止該處所附屬、設有鐵門相隔裏、外之前院等情,業據證人黃惠君於警詢時指證明確,並有卷附刑案現場照片4張可佐,故揆諸前開說明,被 告本件侵入處所自應核屬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 2、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本件應論以侵入住宅罪,然此尚有未洽如前,且本院核論罪法條係屬同一,僅差異於侵入客體,自無庸予變更,附此指明。(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6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社會生活經驗復屬豐富,理當知曉是非,縱因故欲尋證人黃惠君理論,本應採取妥善途徑為之,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有缺,犯罪動機、目的亦均非良善,且所為業干擾證人黃惠君之居住安寧,尤迄未能履行其等調解條件,俾積極填補本件犯行所生之損害(參卷附調解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確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本件係趁鐵門未關閉之機以為侵入,未具破壞性,滯在期間更屬短暫,則其整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兼衡被告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狀況、前案科刑紀錄(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