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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偉達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柯博齡
被告
王景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景誼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伍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王景誼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7時18分許前之同(28)日某時許,在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蘋果旅店」508號房,向彭全良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2578公克;下稱本案毒品)後,自斯時起繼續非法持有之,以圖供己施用。嗣王景誼因另案通緝,乃為警於112年 12月28日17時18分許,在前開房間予以緝獲,併附帶搜索、扣得本案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王景誼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簡字第65號)、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0117061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有扣案之本案毒品可資相佐,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自取得本案毒品時起,至為警予以扣案時止,其主觀上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亦僅有一持有行為,自核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犯罪係我國嚴加查緝之犯罪類型,竟猶非法持有本案毒品,自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薄弱,所為亦有加劇毒品氾濫之危險,誠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係為供己施用始為本件犯行,犯罪目的、動機要非惡劣,加以其持有毒品數量非鉅,持有期間同非長久,整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兼衡被告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生活支持系統(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及其前案科刑紀錄(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責懲。

(三)沒收銷燬查本案毒品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後,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0117061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併係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1、本案毒品無論以何方式(如傾倒、刮除等)欲將內含毒品自包裝袋予以分離,均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沾附殘留、無法析淨,亦無析離實益,是該包裝袋自應視為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整體,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2、本案毒品經取樣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本院當亦無從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本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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