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蔡政晏
- 當事人簡芊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芊華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芊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芊華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 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 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前某時,將其名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遠東帳戶)及以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 資料、本案遠東帳戶等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虛擬貨幣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之帳號密碼,提 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姚仁翔、陳欣怡、曾莉淨、王雅萍、高美玲、徐立川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帳至本案遠東帳戶,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儲值至本案MAICOIN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 飾隱匿取得該等詐欺贓款之來源、去向、所有權與處分權。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有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且不爭執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入錯誤後,將該等財物匯入本案遠東銀行帳戶,且該遠東帳戶是利用被告之基本資料所申辦等情,惟堅詞有何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犯行,被告辯稱及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有交付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並無再將本案遠東帳戶、MAICOIN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 人,且依被告之智商51,顯然無法預見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予他人可能使詐欺集團利用被告之年籍資料去申辦金融帳戶,進而詐欺集團再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或洗錢等犯罪之用等語。經查: (一)被告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入錯誤後,將該等財物匯入本案遠東帳戶,且該遠東銀戶是利用被告之基本資料所申辦等情,為被告等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至被告申辦遠東帳戶及MAICOIN帳戶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 中供陳在卷(偵卷第260頁)且有如上所示之被告遠東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被告Maicoin 帳戶之基本資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431號函暨所檢附之線上開戶資料在卷可佐,是足認被告有申辦辦遠東帳戶及MAICOIN帳戶,並將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至為明確。被告於審判中辯稱該等帳戶並非伊所申辦,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憑。 (三)然被告之智商為51,此有臺東基督教醫院心理衡鑑檢查報告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7至98頁),衡情智商IQ51之人,雖然可以理解簡單具體語句,並且可以進行日常基本對話,亦能正確表達需求及感受,也可以透過學習而滿足日常之生活技能,且可以自理日常生活,然較難應付獨立決策或是理解複雜之事項,此為本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且依該報告所示,被告之智能「整體智能表現落於明顯減損表現」,足認被告之智力程度、認知功能、理解能力及行為風險之判斷能力確實較正常成年人低落,難以期待被告對行為風險有正確之理解、判斷,及分辨複雜社會經濟事務之利害輕重。基此,綜合考量被告之智力、對於社會事務之分析理解、整體評估或判斷能力,均明顯不如通常一般人,則被告提供如公訴意旨所載之資料時及帳戶資料予他人時,是否已預見其行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並容認該等結果之發生,實非毫無疑義。 (四)據上各情,綜合考量被告之智力、對於社會事務之分析理解、整體評估或判斷能力,是被告是否已可預見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極可能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提供助力,並容任該等結果之發生,容有合理懷疑。是依現存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院尚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威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莊渝晏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姚仁翔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姚仁翔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7月31日12時58分 ⑵113年7月31日12時58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 2 陳欣怡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欣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1時56分 35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對話紀錄、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影片 3 曾莉淨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莉淨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7月26日11時33分 ⑵113年7月26日14時19分 ⑴10萬元 ⑵3萬6,000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 4 王雅萍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雅萍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7月26日14時55分 ⑵113年7月26日14時57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 5 高美玲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高美玲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12時23分 21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 6 徐立川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立川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日13時37分 30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報案資料、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簡芊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 證人即告訴人姚仁翔等6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附表所示書證 3 本案遠東帳戶、本案MAICOIN帳戶之基本資料(含申請時之被告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之照片)、交易明細各1份 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案判決書、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054號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附表三: 113年度偵字第5336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職務報告 第11頁 2 交易明細(姚仁翔) 第45頁、第47頁、第57頁 3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姚仁翔) 第47頁至第55頁 4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姚仁翔) 第59頁 5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姚仁翔) 第61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姚仁翔) 第63頁至第64頁 7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第65頁、第67頁 8 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陳欣怡) 第73頁 9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陳欣怡) 第75頁至第98頁 10 轉帳交易成功截圖(陳欣怡) 第99頁 1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欣怡) 第101頁 12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103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欣怡) 第105 頁至第106 頁 14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欣怡) 第107頁 15 被害人曾莉淨提供之詐欺案截圖( 含匯款紀錄) 第113頁至第119頁 16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曾莉淨) 第121頁 17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曾莉淨) 第122頁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曾莉淨) 第123 頁至第124 頁 19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曾莉淨) 第125 頁、第127 頁 20 交易明細(王雅萍) 第133頁、第135頁 21 LINE對話紀錄截圖(王雅萍) 第135頁至第141頁 22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王雅萍) 第143頁 23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王雅萍) 第145頁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王雅萍) 第147 頁至第148 頁 25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王雅萍) 第149 頁至第150 頁 2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雅萍) 第151頁 27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美玲) 第157頁 28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美玲) 第159頁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美玲) 第161頁至第162頁 30 扣押筆錄( 徐立川) 第169 頁、第171 頁、第173 頁、第175頁 31 扣押物品目錄表(徐立川) 第177頁 32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徐立川) 第181頁至第183頁 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徐立川) 第184頁 34 被害人提供出金成功紀錄(徐立川) 第185頁 35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徐立川) 第187頁 36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徐立川) 第188頁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徐立川) 第189頁至第190頁 38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徐立川) 第191頁 39 被告簡芊華遠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93頁、第195頁 40 被告簡芊華Maicoin 帳戶之基本資料( 含申請時之被告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 第197頁至第199頁 41 被告簡芊華Maicoin帳戶交易明細 第201頁、第203頁 42 被告簡芊華Maicoin帳戶轉匯出他錢包地址 第205頁 43 儲值入被告簡芊華Maicoin交易戶之虛擬帳戶 第209頁 44 簡芊華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擷圖 第211頁 45 簡芊華曾經下載過虛擬貨幣APP之手機截圖 第212頁 46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簡芊華) 第215頁 47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簡芊華) 第217頁 4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簡芊華) 第219頁至第220頁 49 被告簡芊華身心障礙證明 第221頁、第263頁 50 臺東地檢檢察官起訴書(110偵2054) 第249頁至第251頁 5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台上2303 第267頁至第281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卷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431號函暨所檢附之線上開戶資料 本院卷第133至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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