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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字第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貴蘭藍得榮連庭蔚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芷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芷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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