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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涵雯陳偉達施伊玶

原告
陳周代軒
被告
楊淯 住臺東縣鹿野鄉永安村0鄰永安路 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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