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東軍簡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茂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軍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長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2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長官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因細故對直屬長官即告訴人A01有所不滿,竟口出穢語辱罵告訴人,貶損渠人格,且影響國軍紀律,自應懲處;另其前有傷害及毀損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然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臺東憲兵隊偵訊室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自由業(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炯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軍撤緩偵字第2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因於緩起
訴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且於緩起訴履行期間,未履行檢察官所命事項,經檢察官依職
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嗣經偵查結果,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7月5日12時許起至同年月18日16時許止,在
臺東縣○○里鄉○○00號○○國民小學,接受教育召集,為臺東縣
後備旅第一營步三連二等兵伍長,明知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
期間為現役軍人,且同受教育召集之同連一等士官長副排長
A01為其直屬長官,仍因細故對A01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
長官之犯意,於同年月12日7時50分許,在上址美和國民小
學操場連隊集合宣達事務之公然場合,當場出言以:「幹你
娘」等語辱罵A01。
二、案經A01訴由憲兵指揮部臺東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114年10月2日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之指訴及證人陳○○、卓○○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A01、A02)教育召集解召證
明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公然侮辱長官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
(侮辱長官上官罪)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
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