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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朱貴蘭邱奕智藍得榮

原告
李明諭
被告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吳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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