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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立群張鼎正蔡政晏

原告
林于竣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告
楊文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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