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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連庭蔚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參壹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3186公克),乃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自被告黃柏崇處扣得,並為被告自陳施用所餘,經檢驗具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被告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慈大藥字第1110526054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而被告該次所涉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8號案,為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5裁定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為聲請人簽結在案,有聲請人111年12月23日簽在卷可查。

㈡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刑法上違禁物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於法有據。又本案毒品無論以何方式將內含毒品自包裝袋分離,均仍有極微量毒品沾附殘留、無法析離,是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身,同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經取樣鑑定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從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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