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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貴蘭藍得榮連庭蔚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康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康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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