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貴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貴山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偵查中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