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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立群張鼎正陳昱維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貴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貴山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偵查中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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