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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蔡勝雄廖建彥劉柏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郭重鑾律師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甲M○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 E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甲n○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J○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乙丁○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i○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卯○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g○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癸○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y○○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甲乙○○○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甲Q○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乙乙○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R○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乙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甲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甲s○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巳○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甲S○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W○○ 賴景櫻 共同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毛司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王福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號、第一六 一六號、第一六一七號、第一六二0號、第一六七二號、第一九二一號、第一九二二 號、第一九二三號、第一九五一號、第二0三六號、第二一0七號、第二一六0號、 第二二七七號、第二三五三號、第二三五四號、第二三五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 五八號、第一九九一號)及追加起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第八三一號;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號、第二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酉○○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 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貳萬玖 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 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z○○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伍年。所 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 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 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M○○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 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伍月,褫奪公 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 伍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 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M○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玖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 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 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a○○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 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褫奪公權 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貳仟 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n○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 捌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 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 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 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E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 捌年捌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所 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予連帶追 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s○○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 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伍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 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T○○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 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J○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拾壹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 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m○○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所 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連 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參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 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參仟元 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 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 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丁○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 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柒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 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 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柒萬元應予連帶追繳, 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 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 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 財物新臺幣陸拾萬捌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予連 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萬捌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 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 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褫奪公權玖年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玖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 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癸○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 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 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肆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 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肆佰元應 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y○○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 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壹月,褫奪公權柒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玖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 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 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玖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g○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 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 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 。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肆 仟貳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G○○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L○○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l○○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P○○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R○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  A對 𧘇WK y○○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Cl繳?CS收?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C○○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壹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o○○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Q○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藍姆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 年壹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伍月,褫奪公權拾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 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壹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 年玖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柒月,褫奪公權拾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參年,褫奪公權拾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壹年陸月,褫奪公權玖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毛司龍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伍月,褫奪公權拾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壬○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 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W○○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免刑。所 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壬○、W○○其餘被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均無罪。 Q○○、王福源、甲S○、子○○、賴景櫻、甲○均無罪。 事 實 壹、酉○○、M○○、楊繡穗、a○○、甲E、s○○、甲n○、T○○、z○○、 甲J○、m○○、丁○○、e○○、Q○○、乙丁○、甲i○、甲卯○、甲g○ 及玄○○均係臺東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其中M○○、楊繡穗、a○○、甲E、 s○○、乙丁○、甲i○及甲卯○並與辛○○、r○○、卯○○、甲乙○○○( 原名陳安稔)、天○○、D○○、甲Q○、K○○、乙乙○、甲癸○、甲s○、 玄○○同為臺東縣議會第十三屆議員,而毛司龍除為臺東縣議會第十三屆議員外 ,並與乙丁○、天○○復與甲R○、G○○、L○○、乙丙○、甲宇○、l○○ 、C○○、P○○及張戌金同為臺東縣議會第十二屆議員,均為民選之公職人員 ,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按臺東縣政府出於不明之原因,自民國八十一 會計年度起,在縣政府民政局自治事業課承辦業務之下,依臺東縣議會議員之人 數,編列預算科目為「地方經建建議設備」之預算(即下稱之小型工程及設備補 助款),八十三會計年度時,每位臺東縣議會議員編列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 萬元,八十四會計年度編列每位議員二百萬元,八十五會計年度之額度為三百萬 元,八十六會計年度起,再增加為三百五十萬元。另又自八十六會計年度起,在 臺東縣政府祕書室庶務股主辦業務中,依臺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 五十萬元,預算科目為「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費」之預算(即下稱之社團補 助款)。上述二項經費之動支,均係由臺東縣議會之議員決定受補助單位及其補 助金額後,主動發函通知臺東縣政府動用相關經費撥付各議員建議之受補助單位 。上開酉○○等人,本應體察民意之需求,對適當且有實際需求之受補助單位為 適切之補助,增進人民之福祉,克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以不負選民之所託。詎酉 ○○等人竟分別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行,茲分述如左: 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z○○與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酉○○,就附表A各該編號 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z○ ○於附表A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 表A所示之社團如附表A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A 所示之他人消費單據,或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 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A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A所示之金 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A所示之人用 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二)M○○與附表B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B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M○○於附表 B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B所示 之社團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B所示之他 人消費單據,或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 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B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其後 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B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 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三)甲M○(原名楊繡穗)與附表C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W○○,就 附表C各該編號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由甲M○於附表C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 款指定補助如附表C所示之社團如附表C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 職員以如附表C所示之不實或高開貨價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 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C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C所示之金額,其 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C所示之人用於與社 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四)a○○與附表D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酉○○,就附表D各該編號 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a○ ○於附表D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 表D所示之社團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D 所示之不實或他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 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D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 ,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D所示之人用於 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五)甲n○與附表E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酉○○,就附表E各該編號 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n ○於附表E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 表E所示之社團如附表E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E 所示之不實或他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 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E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E所示之金額 ,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E所示之人用於 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六)甲E、s○○與附表F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F各該編號之 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E及 s○○於附表F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 如附表F所示之社團如附表F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 表F所示之不實或他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 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F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F所示之 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F所示之人 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七)T○○與附表G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G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T○○於附表 G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G所示 之社團如附表G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G所示之他 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 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G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G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 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G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 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八)甲J○與附表H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H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J○於附表 H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H所示 之社團如附表H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H所示之他 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 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H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H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 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H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 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九)m○○與附表I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I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m○○於附表 I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I所示 之社團如附表I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I所示之他 人消費單據,或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 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I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I所示之金額,其後 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I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 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丁○○與附表J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J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丁○○於附表 J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J所示 之社團如附表J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J所示之他 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或高開貨價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 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J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J所示之金額,其 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J所示之人用於與社 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一)e○○與附表K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K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e○○於 附表K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 K所示之社團如附表K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K 所示高開貨價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K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K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 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K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 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二)乙丁○與附表L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L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之所有,由乙丁○於附表L所 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L所示之 社團如附表L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L所示與補 助社團活動無關之領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L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L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 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L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 各該核撥金額。 (十三)辛○○與附表M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M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辛○○於 附表M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 M所示之社團如附表M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M 所示與補助社團活動無關之領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M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M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 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M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 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四)卯○○與附表N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W○○,就附表N各該編 號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之所有,由卯○○於 附表N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 N所示之社團如附表N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N 所示之不實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 如附表N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N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 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N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 該核撥金額。 (十五)甲癸○與附表O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O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癸○於 附表O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 O所示之社團如附表O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O 所示之他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 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O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O所示之金額, 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O所示之人用於 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六)y○○與附表P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就附表P各該編號之犯行 ,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y○○於 附表P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 P所示之社團如附表P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P 所示高開貨價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P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P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或 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P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 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七)酉○○與附表Q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及z○○、a○○、甲n○ ,就附表Q各該編號之犯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由酉○○於附表Q所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 社團補助款與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表Q所示之社團如附表Q 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或職員以如附表Q所示之不實或他人消費 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Q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Q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 責人或職員將各該核撥金額領出交由如附表Q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 途,詐得各該核撥金額。 (十八)甲g○與附表R所示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就附表R編號一之犯行,分別基 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彼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g○於附表R所 示之日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指定補助如附 表R所示之社團如附表R所示之金額,再由各該社團負責人以如附表R所示 之不實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陳報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R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R所示之金額,其後各該社團負責人將核撥金額 領出交由如附表R所示之人用於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詐得該核撥金額。 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W○○係一鑫行、國鑫行、三揚行、友聯行、日亞行、育伸商行、育伸儀器行 、盛豐企業社、高豐商行之實際負責人,W○○利用其父林蛑珠身為前臺東縣 議會議長及其曾為前議長邱慶華之主任秘書等人際關係,先後與臺東縣議會第 十二屆至第十四屆議員G○○、L○○、l○○、P○○、甲R○、乙丙○、 C○○、甲巳○、甲宇○、o○○、甲Q○、陳‧藍姆洛、乙丁○、甲M○、 甲g○、丁○○、m○○、甲n○、玄○○、甲s○、乙乙○、K○○、天○ ○、r○○、y○○、甲癸○、D○○、卯○○、辛○○、甲卯○、甲i○、 甲E、a○○、s○○、M○○及毛司龍等人達成期約:「如將其等縣議員職 務上所可運用之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交由W○○處理,會按各該會計年度交 予W○○處理之補助款,分別按工程款一成,設備款二成計算後之總額,一次 交付回扣予各該縣議員。」,W○○以此方式確定各該縣議員會將補助款交予 其運用後,嗣即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機關,以一鑫行、國鑫行、三揚行、 友聯行、日亞行、育伸商行、育伸儀器行、盛豐企業社、高豐商行、信賃實業 有限公司(此部分係W○○向該公司調貨,並要該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品價格 之發票)或正益儀器有限公司(此部分與信賃實業有限公司相同情形)販售如 附表一所示高於市價之設備於各該學校與機關,而上開G○○等縣議員即基於 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或概括犯意,發函建議以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上 開學校或機關如附表一所示之補助金額,嗣縣政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核撥 如附表一所示之實際核銷金額後,W○○即於結算各該年度應交付各該縣議員 之回扣總額後一定時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回扣。核計G○○等縣議員分別 一次或多次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 (二)甲壬○係普優瑪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聯合商行及萱彥園藝景觀設計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甲壬○利用其與酉○○熟識之人際關係,先後與臺東縣議會第十 二屆至第十四屆議員酉○○、甲n○、辛○○、甲g○、z○○等人達成期約 :「如將其等縣議員職務上所可運用之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交由甲壬○處理 ,會按各該會計年度交予甲壬○處理之補助款總額二成計算回扣,一次交予各 該縣議員。」,甲壬○以此方式確定各該縣議員會將補助款交予其運用後,嗣 即向如附表三所示學校或社團,以普優瑪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聯合商行、 東瑩電器行(甲壬○胞兄陳明陽擔任實際負責人)、萱彥園藝景觀設計公司、 永安消防企業社(此部分係甲壬○向該公司調貨,並要該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 品價格之發票)、安家消防器材行(此部分與永安消防企業社相同情形)、三 富帆布行(此部分與永安消防企業社相同情形)、台元鐵材行(此部分與永安 消防企業社相同情形)、英竣營造有限公司(此部分係甲壬○向之借牌承作) 販售如附表三所示高於市價之設備於各該學校與社團或對於施作之工程偷工減 料,而上開酉○○等縣議員即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或概括犯意,發函建 議以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上開學校或社團如附表三所示之補助金額,嗣 縣政府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核撥如附表三所示之實際核銷金額後,甲壬○即 結算各該年度應交付各該縣議員之回扣總額後一定時日,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 回扣。核計酉○○等縣議員分別一次或多次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 貳、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組報請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 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總論部分: (一)按各地方政府所編列所謂「社團補助款」或「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等經費 ,係臺灣省政府未精簡之前,所屬各縣市幾乎固定編列之預算,動支方式及補 助對象,均尊重議員或議會之建議,業據證人臺東縣政府主計人員甲丙○、甲 q○及甲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此項經費之動支、補助對象及數額等 ,地方議員均有廣泛的「建議權」,地方政府基於對議會之尊重,祇要形式上 合於預算範圍,均會接受議員或議會之建議,該等經費在實際運作上,所謂議 員有「建議權」,不如謂其具有「指定權」更為貼切。是本院以為,此項經費 稱之為縣市議員之「選民服務費」,或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會之「公關費」, 亦不為過。綜上可知,此項經費與議員之職務息息相關,縣政府是否動支本項 預算,如何動支,補助對象,向賴議員之建議或指定,至少議員基於其職務, 有運用其建議權(或指定權)之機會,已堪證明,是被告辯護人辯稱補助款之 動支,與議員法令上之職務無關,即無所謂職務上之機會云云亦無可採。訊據 除被告卯○○與o○○外,其餘被告對渠等有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社團補 助款及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款均坦認不諱,有如附表A至S所示之請求補助函 附卷可稽,雖被告卯○○、o○○等人稱未動用社團補助款及小型工程及設備 補助款,而係遭調查局東機組約談才知道云云,然依被告酉○○及其餘被告所 述,縣政府會於個別議員補助款動支後,發函通知議員確認,如上開被告等人 確實未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定會向縣政府提出質疑,並追查何人冒用 渠等名義發函補助,焉有可能於接獲縣政府通知後,置若罔聞,直至遭約談後 方才知曉之理,因此,本案附表A至S及附表一所示之補助款,確係由附表A 至S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擔任議員之服務處發函所建議或同意補助,應可認定 。綜上所述,所謂社團補助款及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確與議員之職務關係密 切,雖非議員職務上所掌之事務(自權力分立的觀點,預算的動支裁量權從來 就不應是立法權之範圍),惟議員具有實質建議之權,且本案附表A至S及附 表一所示補助款的核發,確係因為被告之建議而定,亦有如附表A至S及附表 一所示之縣政府領據可按,堪予證明。另依證人即臺東縣政府主計處稅務課課 長甲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主計單位就縣議員建議補助某某社團所附之單據 或領據,係採形式上審查,亦即不會就所附之單據一一去審查是否與補助之目 的相符,但若發現所附之單據與補助目的不符,主計單位一定會退件等語,足 認若據以核銷補助款所檢附之單據,若非實際用在縣議員建議補助之社團預定 之活動,反係用在與社團無關之用途,而使主計人員認為所檢附之單據或領據 係用以補助社團活動,並據以核撥補助款,顯然主計人員係因該與社團用途無 關之單據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 (二)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事實審法院係採直接及言詞審理主義,因此,證人未經 親自到庭,而以書面代替陳述,自與上開主義有違,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規定: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 因偵查犯罪訊問被告及證人之偵查筆錄及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蒐證,對 被告及證人之警訊筆錄,係公務員依法製作之公文書,屬書證之一種,此與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範之情形並不相同,該項筆錄,既顯之於公判庭 提示,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方法而為證據調查,復傳喚該證人到庭接受詰 問,檢察官與辯護人就證人於偵查中是否受疲勞訊問及受詐欺、脅迫等情而為 辯論,藉以擔保筆錄之真實性後,自得採為證據。至於證人若於本案審判前死 亡,或經法院合法傳喚而拒絕陳述,或無法傳喚到庭時,其偵查中之筆錄,法 院依直接審理之方式加以調查者,仍具有證據能力,惟其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 斷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O三號、同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六一四 O號判例亦同其意旨。查本件證人莊馮翔、R○○等人於偵查中之筆錄及具結 之結文皆於審判庭中提示,證人等亦皆到庭證稱前揭證詞確係自己陳述無訛, 此外復查無上揭證詞係受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取得,自得採為證據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被告z○○部分:訊據被告z○○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一)之犯 行,辯稱:因蘭嶼沒有社團,各該補助款係伊透過中興獅子會及臺東縣議會黨 團核銷後,將各該補助款項補助蘭嶼之活動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 意旨略以:證人莊馮翔固曾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z○○之證述。然其於詰問 程序坦認當時在東機組因為除憑證外並無其他資料及人員可供查對,故有此誤 解,且其係黨團核銷人員,並非議員,無法實際參與黨團活動,故根本無法得 知各該筆補助款是否確實用於黨團,後經查證始知是因為黨團運作後,由各該 議員先行墊支後於補助款核銷下來後返還予各該議員。此並無不法。至於香奈 兒餐廳、波斯貓KTV等核銷憑證,係因各種黨團之運作並無固定模式,民意 代表與基層民眾接觸互動良好,涉足KTV做為黨團溝通,縱與殷實公務員作 法迴異,亦不能因而認定非屬團黨團活動之一。至於z○○部分,亦據其提出 各項活動照片,請斟酌被告z○○為達悟族原住民,蘭嶼地區有其特殊性,補 助該地各部落活動,無法提出單據核銷之苦,其請證人代為檢具憑證核銷,並 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退言求其次,其僅是與核銷名義與補助名義不同之 瑕疵而已等語。惟查: ⑴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得採為證據,已如前述,因此證人R○○與莊馮翔於偵查 中之證述,自得採為認定被告z○○有罪之證據。由證人即中興獅子會職員R ○○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z○○用以核銷如附表A編號一之臺東人企業 商行(即臺東人KTV)發票,係被告酉○○於八十七年六月接任中興獅子會 會長活動結束後,再邀請與會之會員及外縣市之獅子會會員一同前往臺東人K TV招女陪酒作樂後之發票,該筆費用慣例均由會費支出,因歷任會長交給下 一任會長時,會費帳面上只能盈不能虧,經證人R○○請示被告酉○○結果, 被告酉○○指示將找縣議員來補助該筆支出,而該筆補助款於臺東縣政府核撥 入證人R○○之帳戶(即中興獅子會之帳戶)後,證人R○○便將之領出,交 予證人甲O○付予臺東人KTV,則此時應審究者為,上開花費是否為中興獅 子會會務之支出?經查,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前往臺東人KTV 唱歌之前,中興獅子會會長之交接儀式已在老人會館完成等語,而其於偵查中 亦證稱:會長交接典禮後,再至特種場所喝酒作樂係中興獅子會之慣例,與會 務或公益活動無關,本應由個人負擔,但因花費過鉅(三十餘萬元),被告酉 ○○於下次交接會長時,勢必要自己貼錢,所以才找縣議員來補助等語,而被 告酉○○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中興獅子會會長交接時,會費帳戶要歸零等語 ,依此觀之,上開中興獅子會會長交接典禮後,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之消 費,本非中興獅子會之會務支出,應由當時擔任會長之被告酉○○支付,然被 告z○○卻基於概括之犯意,與被告酉○○、證人R○○、甲O○基於犯意之 聯絡,由被告z○○發函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各項活 動經費」,有該建議補助函一紙附卷可稽,嗣以上開與中興獅子會會務無關之 消費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中興獅子會,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誤認該張發票所載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活動所開銷,而據以核 發補助款,足證被告z○○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退步言之,縱認前揭臺東人 KTV之消費屬於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依證人甲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需同一年度之消費,方可據以辦理核銷等語,而被告酉○○係於八十七年六月 間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當日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該筆消費屬於八十七 年度,而被告z○○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為八十七年十 月二日,縣政府核撥年度為八十八年度,易言之,衡諸證人甲o○所述,該筆 消費因非屬八十八年度之消費,依規定不得辦理核銷,然被告z○○、酉○○ 與證人R○○、甲O○卻基於犯意聯絡,以其上虛偽登載八十七年十一月消費 之臺東人企業商行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亦足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誤認該筆消費係八十八年度所支出,而據以辦理核銷,益證被告z○ ○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⑵另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證述:如附表A編號二、三、四、六所用以核銷補助款 之發票,係被告z○○要伊幫忙核銷,伊即拿同案被告M○○私人消費之收據 辦理核銷,於補助款撥付後,在臺東縣議會伊辦公室內交予被告z○○,另如 附表A編號五所用以核銷補助款之發票,伊是以黨團多餘之單據辦理核銷,於 補助款撥付後,伊亦將之領出在伊辦公室內交予被告z○○等語,另亦證稱: 如附表A編號二、三、四、六所示之發票,因同案被告M○○薪水均由伊保管 ,同案被告M○○個人之消費,廠商均會找伊拿錢,伊會要求廠商開立抬頭為 臺東縣議會黨團之發票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被告z○○係承前之 概括犯意,為了詐取如附表A編號二至六之補助款,乃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 聯絡,由證人莊馮翔檢附如附表A編號二、三、四、六同案被告M○○個人消 費之發票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A編號二、 三、四、六之發票,確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所支出,而據以辦理核銷,足證被告 z○○就如附表A編號二、三、四、六部分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又如附表A 編號五所示之發票,依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所述,該發票係因臺東縣政府補助 臺東縣議會黨團四十五萬元,而黨團實際取得之憑證遠超過四十五萬元,因此 該發票已無需檢附,因被告z○○拜託伊找單據,伊即將該發票用以辦理核銷 ,並將該補助款交予被告z○○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如附表A編 號五被告z○○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所核銷之發票,雖係臺東 縣議會黨團之消費,但該筆補助款並非用以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該張發票之花 費,而係被告z○○欲取得該筆補助款供己花用,因此證人莊馮翔持該張發票 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z○○欲 補助該張發票之金額予臺東縣議會黨團,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則被告z○○ 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⑶至被告z○○及選任辯護人辯稱:因蘭嶼部落之特殊性,無法檢據核銷云云, 然關諸如附表P所示,被告y○○所補助者,均為「里」,換言之,地方自治 基層單位亦得為社團補助款補助之對象,蘭嶼係臺灣轄下一個鄉,亦受地方自 治法規之規範,果若被告z○○確實補助蘭嶼部落之活動,大可以該部落所在 之地方自治單位作為補助之對象,退步言之,縱被告z○○不知為此,則衡諸 常情,辦理活動定有一個主題,有一個主辦團體或個人,則該次活動所之花費 ,自應開立該團體或個人為抬頭之發票,果若被告z○○係透過臺東縣議會黨 團核銷補助蘭嶼之款項,即可持該發票辦理,何須再由證人莊馮翔持同案被告 M○○或臺東縣議會黨團多餘之單據辦理核銷之理?足認被告z○○及選任辯 護人此部分所辯,顯與常情及事實不符,尚難採信。又依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 理時所述,其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黨團之支出均由伊在處理等語,則證 人莊馮翔豈有不知被告z○○先有代墊臺東縣議會黨團花費,事後在辦理核銷 之理,可知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顯與常情及事實不符,洵無足採。 ⑷雖其後證人R○○與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詞,然參諸證人R○○彼時 身為中興獅子會職員,被告酉○○為前任會長,證人莊馮翔為臺東縣議會黨團 職員,被告z○○身為縣議員,可知被告酉○○及z○○對證人R○○與莊馮 翔在工作或生活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但證人R○○與莊馮翔仍於偵查 中為不利於被告z○○與被告酉○○之證述,若謂渠等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 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等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 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z○○與酉○○構成犯罪,如果被告z○○、酉○○ 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R○○與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 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z○○與酉○○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 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因此本院認為證人R○○與莊馮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顯係迴護被告z○○、酉○○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z○○如附表 A所示之詐取財物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M○○部分:訊據被告M○○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二)之犯 行,辯稱:如附表B所示之發票均係臺東縣會黨團之開銷,伊已先代墊,只是 要商家集中一次開發票用以辦理核銷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護意旨略 以:被告M○○無詐欺之故意或意圖不法利益:被告否認有犯罪故意。從金額 及補助款確實被社團所領取及支用之事實及人性的角度來看,殊難想像被告會 以犯下公訴罪責為手段,若強認被告自始有犯罪故意,太過牽強。且全案中沒 有詐術,臺東縣政府沒有陷於錯誤,詐欺之共犯結構也不成立:1、社團能夠 領到補助款,不是被告發文給縣政府就可以了,不論內部核銷由誰辦理,都必 須要以社團本身向台東縣政府請領補助款,亦即:被告對於「社團領得補助款 」或「社團如何花用」等事宜,因為臺東縣政府及社團本身角色之介入,使得 被告並無獨立支配的可能,若欲犯罪,似以共犯結構來推論,才可能成立犯罪 ,惟查起訴迄今已經兩年多了,起訴被告僅縣議員,不含臺東縣政府、及社團 相關人士,代表檢方認為臺東縣政府、及社團相關人士部分沒有犯罪情事(事 實也是如此),換言之,意即臺東縣政府、及社團相關人士沒有犯意,與被告 間自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自無所謂之共犯結構,準此,被告對於公訴意旨所謂 之犯罪結果,既無支配力,被告即無成罪之理。2、社團確實領到補助款,並 將領據或憑證毫無遮掩地交由臺東縣政府審查,絕無施詐之心及欺騙之術,臺 東縣政府是看著社團送來的領據或憑證、照著核撥該項預算之標準核撥補助款 ,亦非陷於錯誤。3、臺東縣政府之審查強度為何,並非被告或社團預先知悉 的,且日後憑此行政先例依例而為,亦無連續犯或另行起意而應併罰之情形。 又社團花費是否恰當,不應成為論罪標準:被告並未取回補助款,亦未做個人 花用。且證人莊馮翔可為證,並於交互詰問時,說明M○○之補助款均作為黨 團之用等語。經查: ⑴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採,已如前述,其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B編號 一、二所示之發票,係被告M○○個人之消費單據;編號三所示之發票,係被 告z○○個人消費之單據;編號四所示之發票,係臺東縣議會黨團消費之單據 ,被告M○○指示伊持上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核撥款項下來 後,就拿去支付被告M○○個人在外面之欠帳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 ,如附表B編號一、二、三被告M○○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 所用以核銷補助款之發票,均為被告M○○或被告z○○個人消費之單據,詎 被告M○○為求詐取如附表B編號一、二、三所示補助款之概括犯意,竟與證 人莊馮翔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M○○發函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有各 該建議函附卷可稽,嗣將上開個人消費與社團補助活動無關之消費單據交予證 人莊馮翔,並由證人莊馮翔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被告M○○建議補助臺東縣議 會黨團之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B編號一、二、 三所示之發票,確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消費之單據,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證 被告M○○就附表B編號一、二、三部分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⑵另依證人莊馮翔前開所述,如附表B編號四所示之發票,係臺東縣議會黨團所 消費,然證人莊馮翔持以辦理核銷後,款項卻用以支付被告M○○個人在外之 欠款,可知被告M○○承前之概括犯意,就附表B編號四所示之補助款,發函 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聯絡,指示證人莊馮翔持以 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筆補助款將用於臺東縣議 會黨團之花費,而據以核撥款項,顯見被告M○○就附表B編號四部分顯有詐 取財物之犯行。 ⑶雖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B所示之發票,均為臺東 縣議會黨團所支出,被告M○○已先墊款,其後被告M○○再由補助款取回其 先前之墊款云云,惟證人莊馮翔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被告M○○彼時為 臺東縣議會黨團負責人,可知被告M○○對證人莊馮翔工作及生活上均有相當 之影響力,但證人莊馮翔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M○○與被告z○○之證述 ,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 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M○○與z○○構成犯 罪,如果被告M○○、z○○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 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M○○與z○○於 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因此本院認為證人莊馮翔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M○○之詞,不足採信。 ⑷另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臺東縣議會黨團從未發放過有印字之帽子、夾 克等衣物給黨團成員,然由如附表B編號三所示之發票觀之,品名為「夾克( 含印字)二百件、帽子(含燙印)二百頂」等物,若被告M○○此部分單據所 載金額確係用在臺東縣議會黨團用途,焉有可能如此?益證證人莊馮翔於本院 審理時有利於被告M○○之證述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從而,被告M○○ 如附表B所示之詐取財物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甲M○部分:訊據被告甲M○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三)之犯 行,辯稱:確有補助各該社團,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 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M○七萬五千元補助款係用於八十五年度婦聯臺東支會 東河支分會幹部聯誼紀念品及餐費上,因絲巾贈品即足核銷,故未用餐會併為 核銷。又十四萬四千元用以辦理各部落豐年祭。另補助關山青商會部分,關山 青商會確有購買紀念品玉墜子二十萬元左右送予會員,及購買蛇、野狼化石在 現場展覽,證人W○○亦證稱化石現仍在關山,並非無支出。而嘉蘭教會確有 搭蓋遮雨棚,花費約十萬元,亦經證人甲辛○證述在卷,而被告甲M○補助關 山青商會係因前議長邱慶華(已死亡)所託。就被告甲M○而言,既有採購, 何能退還,且同案被告W○○之陳述與帳冊不符,尚難採信等語。經查: ⑴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採,已如前述,則證人即陽明山商行負責人黃○○於偵 查中證稱:被告甲M○於八十五年間向伊購買毛巾(上印臺東縣議員楊繡穗敬 贈)、絲巾禮盒等物,總價為二十六萬九千元,隔一陣子,被告甲M○未付款 ,經伊催討,被告甲M○乃告知有兩筆經費可以核銷,要伊開立十四萬四千元 及五萬元之收據予被告甲M○辦理核銷,剩餘款項,被告甲M○稱要另外找經 費,要伊拿空白單據予她,其後被告甲M○一次拿現金來給付貨款,但問伊可 否打折,伊就打折成二十三萬五千元,被告甲M○即依打折後之數目給付貨款 等語,由證人黃○○之證述可知,如附表C編號一、二所示之發票,被告甲M ○確有向陽明山商行購物,然有疑問之處在於:第一點,為何被告甲M○向陽 明山商行所購買之毛巾,其上係印「臺東縣議員楊繡穗敬贈」,而非印製「婦 聯清溪分會臺東縣支會東河支分會主任委員楊繡穗敬贈(當時被告甲M○為該 支分會之主任委員)」,蓋果若被告甲M○就如附表C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 款,欲用以補助婦聯清溪分會臺東縣支會東河支分會,則理應在所購買之毛巾 上印製「婦聯清溪分會臺東縣支會東河支分會主任委員楊繡穗敬贈」字樣,否 則極易使人懷疑被告甲M○係以假借補助婦聯清溪分會臺東縣支會東河支分會 之名義,而行私人公關之實。第二點,若被告甲M○果係要以如附表C編號一 、二所示之補助款,支付向陽明山商行購物之款項,則在被告甲M○前去找證 人黃○○開立發票時,即可要證人黃○○開立二十六萬九千元(即十四萬四千 元、五萬元、七萬五千元發票各一張)或二十三萬五千元(即十四萬四千元、 五萬元、四萬一千元發票各一張)等發票,焉需向證人黃○○索取陽明山商行 已蓋公司大小章,但其餘空白之收據,然後再自行填上七萬五千元,再連同證 人黃○○前所開立之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如附表C編號一、二補助款核 銷事宜,易言之,被告甲M○向證人黃○○稱因要另外找經費,要證人黃○○ 提供空白發票,二者間有何關連性,令人費解。另證人即婦聯清溪分會臺東縣 支會東河支分會秘書巳○○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C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該 會從未參加東河鄉各部落豐年祭之相關活動,亦未以本會名義致送毛巾,會裡 的成員亦無收到該會所致送之毛巾,而如附表C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該會有 舉辦活動,當天有收到絲巾一條,但是總數約二十五條而已,故該筆補助款之 運用,禮品之分送與事後之核銷,伊等均不知情等語。由證人巳○○之證述可 知,被告甲M○如附表C編號一、二所示之發票消費,係被告甲M○個人欲以 其臺東縣議員之身分致送禮品予東河鄉部落豐年祭活動,該筆費用本應其個人 支出,但被告甲M○竟為求可以不用自己支出該筆費用,基於概括之犯意,與 證人巳○○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M○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婦聯清溪分 會臺東縣支會東河鄉支分會,再由被告甲M○持如附表C編號一、二非用於該 會用途之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該筆款項係要補助婦聯清溪分會臺東縣支會東河鄉支分會,而據以核銷, 足認被告甲M○就如附表C編號一、二部分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巳○ ○嗣於本院審理時為有利於被告甲M○之證詞,稱:如附表C編號一所示之補 助款,係用在豐年祭活動上,而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係用在主委交接餐會上 云云,然其於偵查中製作筆錄時係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距離八十五年時間上 較近,當時其已清楚回答如上之證述,然卻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 「恢復記憶」而憶起當時如附表C編號二之補助款係用於會員之聚餐,依常情 判斷顯然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無非係迴護被告甲M○之詞,不足 採信。 ⑵關於如附表C編號三部分,證人即關山青商會會員V○○於偵查中證稱:因關 山青商會會長甲辰○為將當時會員大會辦的風光,乃透過伊向同案被告W○○ 表示,希望能經由同案被告W○○跟縣議員爭取補助經費,經同案被告W○○ 表示同意,並向伊表示以二十萬之價格讓伊供貨,其後甲辰○收到公文後知悉 同案被告W○○找了被告甲M○及D○○補助關山青商會,金額為七十五萬元 ,實際上係由伊提供二十萬元之玉石墜子,但卻由同案被告W○○提供育伸商 行(二十五萬元)及日亞行(五十萬元)之發票辦理核銷等語,其後於本院審 理中亦作相同之證述。而同案被告W○○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如附表 C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伊持育伸商行內容不實之發票予關山青商會辦理核銷 ,伊自關山青商會領取二十五萬元後,即將該筆二十五萬元補助款全數交予被 告甲M○;而至於被告D○○補助關山青商會之五十萬元,伊以日亞行貨品價 格五十萬元之發票交予關山青商會辦理核銷補助款,伊自關山青商會領取補助 款後,即付二十萬元給證人V○○,再付十萬元予被告D○○當回扣等語。由 證人V○○及同案被告W○○上開之證述可知,證人V○○確有販賣玉石墜子 予關山青商會,貨款二十萬元則從同案被告W○○處取得,而該二十萬元係同 案被告W○○從被告D○○五十萬元之補助款中支付,易言之,如附表C編號 三被告甲M○之補助款,實際上並未購買任何東西,亦未用於關山青商會其餘 之開銷,足認被告甲M○係承前之概括犯意,與同案被告W○○、會長甲辰○ 基於犯意之聯絡,發函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關山青商會,嗣同案被告W○○ 提供如附表C編號三不實內容之發票予關山青商會,再由關山青商會將該不實 內容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為該 筆款項係補助關山青商會,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應認被告甲M○就如附表C 編號三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另證人甲辰○、V○○於本院審理時均證 稱邱慶華非關山青商會會員,渠等不認識邱慶華,係透過同案被告W○○向縣 議員爭取補助款等語,依此,邱慶華既非關山青商會會員,亦不認識證人甲辰 ○、V○○,可知邱慶華與關山青商會毫無瓜葛,焉有可能拜託被告甲M○建 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關山青商會之理?是被告甲M○及選任辯護人辯稱係邱慶華 拜託伊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關山青商會,並非同案被告W○○的關係云云,顯 屬虛妄,不足採信。 ⑶關於如附表C編號四部分,依證人即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牧師甲辛○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嘉蘭分會僅有施作不到三十 坪之鐵架與浪板(並無牆壁)之一件工程,實際金額約六、七萬元,蓋好後, 同案被告W○○並未告訴伊多少錢,只教伊在一張文件上簽名,並向伊取走教 會之公印、會計王春妹、出納甲N○及伊之私章,且同案被告W○○曾帶伊至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申請帳戶,開戶後,同案被告W○○就將存摺及印章取 走了等語。而同案被告W○○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稱:本件嘉蘭分會之工程 ,伊是以如附表N所示被告卯○○之補助款五十萬元核銷後,給付實際施工款 十萬元,再給付二十五萬元予被告卯○○;至如附表C編號四所示之補助款, 伊係持不實內容之日亞行(二十五萬元)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撥款後 ,伊扣除發票金額五萬元後,交予被告甲M○二十萬元等語。由證人甲辛○及 同案被告W○○上開之證述可知,嘉蘭分會所施作之工程,總價為十萬元,已 由如附表N所示被告卯○○之補助款中給付,易言之,如附表C編號四被告甲 M○之補助款,實際上並未施作任何工程或購買何物品,亦未用於嘉蘭分會其 餘之開銷,足認被告甲M○係承前之概括犯意,與同案被告W○○、牧師甲辛 ○基於犯意之聯絡,發函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嘉蘭分會,嗣同案被告W○○ 持如附表C編號四不實內容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認為該筆款項係補助嘉蘭分會,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應認被 告甲M○就如附表C編號四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四)被告a○○部分:訊據被告a○○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四)之犯 行,辯稱:均確有補助,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 旨略以:被告a○○並未參加八十七年六月六日中興獅子會在臺東人KTV之 消費,該補助款五萬二千元如何支用,被告a○○並不知悉;八十八年一月補 助中興獅子會五萬元,並未回流至被告a○○身上,業經證人R○○證述在卷 ;a○○並未向甲辰○索取空白收據交付甲T○填寫購買茶葉六萬元之收據等 語。經查: ⑴證人R○○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已如前述,則證人R ○○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之發票,係被告a○○自行取得要伊 代為核銷,並要求伊於補助款核撥後,將錢交給他,伊即依被告a○○之指示 於補助款五萬元進入帳戶後,將之領出至臺東縣議會交予被告a○○,而如附 表D編號一所示之發票,均與中興獅子會無關等語。由證人R○○之證述可知 ,被告a○○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證人R○○基於犯意 聯絡,由被告a○○發函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中興獅子會,嗣提供如附表D編 號一所示個人消費之發票予證人R○○,讓證人R○○持該發票辦理核銷,使 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所開銷,而據 以核撥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足認被告a○○就如附表D編號一部份 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 之補助款,係被告a○○用以補助中興獅子會舉辦心海羅盤葉教授演講事宜云 云,然觀諸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之發票,其內均無關於舉辦演講活動理應出現 之消費,例如場地租賃費、演講費等等,果若確有用以補助演講活動,焉有可 能如此。況證人R○○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在臺東縣調 查站所製作,距離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補助日期(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較近, 證人R○○之記憶應該比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清晰,彼時若被告a○○確 有補助中興獅子會,則證人R○○焉有可能於偵查中故意構詞誣陷被告a○○ ,嗣後於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稱被告a○○確有補助中興獅子會之 理?依常情判斷顯不可能。更何況證人R○○身為中興獅子會秘書,若如附表 I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被告a○○確實用於中興獅子會舉辦心海羅盤演講活 動上,則其定當知悉,焉有可能發生故意於偵查中作不利被告a○○之證述, 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再作真實證述之情形?顯然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作有利 於被告a○○之證述,無非事後迴護被告a○○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a ○○就如附表D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⑵另由證人R○○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a○○用以核銷如附表D編號二之 臺東人企業商行發票,係被告酉○○於八十七年六月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活動 結束後,再邀請與會之會員及外縣市之獅子會會員一同前往臺東人KTV招女 陪酒作樂後之發票,該筆費用慣例均由會費支出,因歷任會長交給下一任會長 時,會費帳面上只能盈不能虧,經證人R○○請示被告酉○○結果,被告酉○ ○指示將找縣議員來補助該筆支出,而該筆補助款於臺東縣政府核撥入證人R ○○之帳戶後,證人R○○便將之領出,交予證人甲O○付予臺東人KTV, 則此時應審究者為,上開花費是否為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經查,證人R○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前往臺東人KTV唱歌前,中興獅子會會長之交接儀 式已在老人會館完成等語,而其於偵查中亦證稱:會長交接典禮後,再至特種 場所喝酒作樂係中興獅子會之慣例,與會務或公益活動無關,本應由個人負擔 ,但因花費過鉅(三十餘萬元),被告酉○○於下次交接會長時,勢必要自己 貼錢,所以才找縣議員來補助等語,而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中興 獅子會會長交接時,會費帳戶要歸零等語,依此觀之,上開中興獅子會會長交 接典禮後,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之消費,本非中興獅子會之會務支出,應 由當時擔任會長之被告酉○○支付,然被告a○○卻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被告 酉○○、證人R○○、甲O○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a○○發函向臺東縣政 府建議補助中興獅子會,有該建議補助函一紙附卷可稽,嗣以上開與中興獅子 會會務無關之消費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中興獅子會,使臺東縣政府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張發票所載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活動所開 銷,而據以核發補助款,足證被告a○○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退步言之,縱 認前揭臺東人KTV之消費屬於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依證人甲o○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需同一年度之消費,方可據以辦理核銷等語,而被告酉○○係於 八十七年六月間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當日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該筆消 費屬於八十七年度,而被告a○○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 為八十八年一月六日,縣政府核撥年度為八十八年度,易言之,衡諸證人甲o ○所述,該筆消費因非屬八十八年度之消費,依規定不得辦理核銷,然被告a ○○、酉○○與證人R○○、甲O○卻基於犯意聯絡,以其上虛偽登載八十八 年二月消費之臺東人企業商行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亦足使臺東縣政府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筆消費係八十八年度所支出,而據以辦理核銷,益 證被告a○○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⑶證人即茗鼎茶行負責人甲辰○於偵查中證稱:伊根本不認識向日葵文教基金會 負責人蘇士奇、會計甲宙○,而如附表D編號三所示之茗鼎茶行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內容均非伊或其妻所書寫,約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下午被告a○○至 茗鼎茶行取走空白收據,且由茗鼎茶行收據存根聯來看,並無記載向日葵文教 基金會向茗鼎茶行購買茶葉,而被告a○○只向伊要過一次空白收據,故伊可 肯定該紙用以核銷之收據即為遭被告a○○取走之收據。另證人即a○○之助 理甲T○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D編號三所示之收據,其上之字跡係伊所書寫 ,約於八十九年五月間被告a○○拿該張上蓋茗鼎茶行大小章之空白收據要伊 填寫,伊便照被告a○○之指示填寫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填妥後即交予 被告a○○等語。由上開證人甲辰○與甲T○之證述可知,如附表D編號三所 示之收據並無實際之交易內容,而係不實之收據,被告a○○承前之概括犯意 ,與蘇士奇、甲宙○基於犯意聯絡,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向日葵文教基金 會,嗣將該不實內容之收據交予蘇士奇與甲宙○,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 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筆補助款係用以補助向日葵文教基金 會,而據以核撥如附表D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足證被告a○○確有如附表D 編號三所示之詐取財物犯行。至證人甲T○嗣於本院審理時為有利於被告a○ ○之證詞,另證人甲辰○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D編號三所示之茗鼎茶行 發票係被告a○○之朋友向伊要的,並非被告a○○要的云云。然參諸證人甲 T○身為被告a○○之助理,其經濟上或生活上均受被告a○○極大之影響, 而證人甲辰○為生意人,以被告a○○身為臺東縣議員之身分,焉有可能渠等 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調查方向,而作出不實內容之供述,足以使調查 人員與檢察官相信被告a○○犯罪,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局面之理?且證人甲T ○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證人甲辰○製作筆錄之 日期則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距離八十九年五月僅約三個月,記憶應屬清 晰,當時其已清楚回答如上之證述,然卻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 恢復記憶」而憶起當時如附表D編號三之補助款確有用於購買茶葉,依常情判 斷顯然證人甲T○、甲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無非係迴護被告a○○之詞 ,不足採信。另證人甲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向日葵文教基金會買很多茶葉 ,一時找不到發票核銷,所以伊與被告a○○剛好至茗鼎茶行喝茶,伊便向老 闆要了一張空白發票,回來後伊叫證人甲T○寫的云云,然此證述已與證人甲 T○及甲辰○上開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不符,且辯護人對之行覆主詰問時, 問及該基金會向何人購買茶葉,證人甲宙○回稱不太清楚,嗣選任辯護人問被 告a○○稱向被告甲n○購買等語,證人甲宙○竟回稱是的,參諸證人甲宙○ 身為向日葵文教基金會董事兼執行秘書,理應知悉該會之會務運作,對於該基 金會向何人購買茶葉竟會不清楚,而需辯護人來提示,方知悉係向被告甲n○ 購買,顯見證人甲宙○於本院審理中所言,顯係迴護被告a○○之詞,尚難採 信。 ⑷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均不足採,被告a○○之犯行 洵堪認定。 (五)被告甲n○部分:訊據被告甲n○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五) 之犯行,辯稱:確有補助,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 意旨略以:證人R○○、莊馮翔、F○○等人到庭詰問完畢,渠等均為有利於 被告之證述,足認被告甲n○並無公訴人所指述之犯行等語。經查: ⑴由證人R○○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甲n○用以核銷如附表E編號一之臺 東人企業商行發票,係被告酉○○於八十七年六月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活動結 束後,再邀請與會之會員及外縣市之獅子會會員一同前往臺東人KTV招女陪 酒作樂後之發票,該筆費用慣例均由會費支出,因歷任會長交給下一任會長時 ,會費帳面上只能盈不能虧,經證人R○○請示被告酉○○結果,被告酉○○ 指示將找縣議員來補助該筆支出,而該筆補助款於臺東縣政府核撥入證人R○ ○之帳戶後,證人R○○便將之領出,交予證人甲O○付予臺東人KTV,則 此時應審究者為,上開花費是否為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經查,證人R○○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前往臺東人KTV唱歌之前,中興獅子會會長之交接儀 式已在老人會館完成等語,而其於偵查中亦證稱:會長交接典禮後,再至特種 場所喝酒作樂係中興獅子會之慣例,與會務或公益活動無關,本應由個人負擔 ,但因花費過鉅(三十餘萬元),被告酉○○於下次交接會長時,勢必要自己 貼錢,所以才找縣議員來補助等語,而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中興 獅子會會長交接時,會費帳戶要歸零等語,依此觀之,上開中興獅子會會長交 接典禮後,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之消費,本非中興獅子會之會務支出,應 由當時擔任會長之被告酉○○支付,然被告甲n○卻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與被告酉○○、證人R○○、甲O○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甲n○發函向 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中興獅子會,有該建議補助函一紙附卷可稽,嗣以上開與 中興獅子會會務無關之消費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中興獅子會,使臺 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張發票所載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 活動所開銷,而據以核發補助款,足證被告甲n○就如附表E編號一部份顯有 詐取財物之犯行。退步言之,縱認前揭臺東人KTV之消費屬於中興獅子會會 務之支出,依證人即臺東縣政府主計人員甲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需同一年 度之消費,方可據以辦理核銷等語,而被告酉○○係於八十七年六月間接任中 興獅子會會長,當日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該筆消費屬於八十七年度,而 被告a○○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縣政府核撥年度為八十八年度,易言之,衡諸證人甲 o○所述,該筆消費因非屬八十八年度之消費,依規定不得辦理核銷,然被告 甲n○、酉○○與證人R○○、甲O○卻基於犯意聯絡,分別以其上虛偽登載 八十七年十一、八十八年二月消費之臺東人企業商行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 銷,亦足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筆消費係八十八年度所支出 ,而據以辦理核銷,益證被告甲n○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⑵證人R○○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E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用以核銷之發 票,其中除亞洲打字印刷社七千四百元之消費確為中興獅子會之開銷外,其餘 發票均非中興獅子會之開銷,係被告甲n○自行取得要伊代為核銷,並要求伊 於補助款核撥後,將錢交給他,伊即依被告甲n○之指示,於補助款分別進入 帳戶後,扣除七千五百元後,將其餘款項領出自行及透過證人U○○至臺東縣 議會交予被告甲n○等語。證人即中興獅子會會長U○○於偵查中證稱:如附 表E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係R○○提領予伊,伊再持往臺東縣議會交給被甲 n○等語。由證人R○○與U○○上開之證述可知,被告甲n○係承前之概括 犯意,與證人R○○、U○○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n○發函臺東縣政府建 議補助中興獅子會,嗣提供如附表E編號二、三所示個人消費之發票予證人R ○○與U○○,讓證人R○○與U○○持該發票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所開銷,而據以核撥如附表E 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足認被告甲n○就如附表E編號二、三部份確有詐 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R○○、U○○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E編號二、 三所示之補助款,係被告甲n○用以補助中興獅子會會務基金,均用在聚餐花 費云云。然參諸證人R○○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在臺東 縣調查站所製作,距離如附表E編號二、三所示補助日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二日、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較近,證人R○○之記憶應該比九十一年七月本 院審理時清晰,彼時若被告甲n○確有補助中興獅子會會務基金,並用於聚餐 費用,則證人R○○身為中興獅子會之財務,縱然沒有任何資料協助下,定然 仍可回答,焉有可能於偵查中故意構詞誣陷被告甲n○,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因 有資料可查或向他人求證,而突然「恢復記憶」而稱被告甲n○確有補助中興 獅子會會務基金之理?足認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作有利於被告甲n○之證 述,無非事後迴護被告甲n○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甲n○就如附表E編 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⑶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證證稱: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之發票,係被告M○○個人 之消費單據,係因被告甲n○私下拜託伊幫忙找單據核銷補助款,伊即持該發 票辦理補助款核銷,於補助款核撥後,伊即應被告甲n○之要求將補助款提領 出來,前往臺東縣議會交予被告甲n○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如附 表E編號四被告甲n○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所用以核銷補助 款之發票,均為被告M○○個人消費之單據,詎被告甲n○承前之概括犯意, 為求詐取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之補助款,竟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之聯絡,由 被告甲n○發函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有該建議函附卷可稽,嗣即指示證 人莊馮翔持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被告M○○個人消費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 理被告甲n○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之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之發票,確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消費之單據,而據 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證被告甲n○就附表E編號四部分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雖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之補助款, 均用在臺東縣議會黨團支出之花費,被告甲n○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惟證人 莊馮翔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被告甲n○彼時為縣議員,對證人莊馮翔工 作及生活上均有相當之影響力,但證人莊馮翔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甲n○ 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 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甲n○構成犯罪 ,如果被告甲n○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 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甲n○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 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因此本院認為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 迴護被告甲n○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甲n○確有如附表E編號四所示之 詐取財物犯行。 ⑷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已如前述,則證人即臺東縣 體育會總幹事F○○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E編號五所示之發票及黏貼憑證係 縣議會一位小姐送來予伊,告知伊有縣議員需要單據核銷補助款,叫伊填好蓋 章,便取走了,補助款核銷後,伊領到補助款,即交予同一位小姐等語,由證 人F○○之證述可知,如附表E編號五所示之發票,並非臺東縣體育會之消費 ,而係被告甲n○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證人F○○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n○ 發函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臺東縣體育會,嗣即由被告甲n○將如附表E編號五 所示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 筆消費確為臺東縣體育會所開銷,進而核撥補助款,足認被告甲n○確有此部 分詐取財物之犯行。雖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E編 號五所示之發票,確有用於臺東縣體育會辦活動,買獎品、禮品之類云云,惟 證人F○○身為藝林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彼時更身兼臺東縣警察之友會總幹事 ,生活經驗豐富,而被告甲n○與當時臺東縣體育會之理事長甲E同為縣議員 ,在臺東地區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但證人F○○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 甲n○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 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甲n○構 成犯罪,如果被告甲n○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F○○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 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甲n○於罪之謊言,乃 置自己將來可能在臺東無立足之地風險之理?且證人F○○於偵查中製作筆錄 日期為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距離如附表E編號五之補助款日期較近,渠既已於 偵查中作如上證述,豈有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憶起 當時被告甲n○確有補助臺東縣體育會辦活動購物?因此本院認為證人F○○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甲n○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甲n○ 確有如附表E編號五所示之詐取財物犯行。 (六)被告甲E、s○○部分:訊據被告甲E及s○○均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 一、(六)之犯行,均辯稱:確有補助至各該社團,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選 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護意旨略以:⑴被告s○○部分:八十五年鯉魚山獅子 會甲u○之匯款,並非補助款,而是鯉魚山獅子會向被告s○○清償會務費用 墊款,甲u○不清楚狀況,還另外去問會長甲亥○,代表不是被告s○○叫他 做什麼就做什麼,且證人甲u○於審理中亦證稱並未交補助款於被告s○○。 而中興獅子會部分,證人R○○與甲O○亦於審理中證述補助款最後是交給甲 O○支付會務費用。⑵被告甲E部分:理由同被告s○○,且被告s○○亦稱 並未與甲E將補助款朋分花用。至於中興獅子會部分,亦經證人R○○、甲O ○、U○○於審理中證述被告甲E並未取回補助款,且證人甲F○、t○○亦 於審理中證稱真海味澎湖海產店之發票,確為中興獅子會聚餐所用等語。經查 : ⑴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已如前述,則證人甲u○ 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F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核撥入鯉魚山獅子會之帳戶後, 只留下四萬元,其餘二十六萬元則匯入被告s○○在台銀之帳戶,在被告s○ ○同意補助時,便表示只補助四萬元,其他款項被告s○○要拿回去,伊有問 會長甲亥○是否可以,甲亥○稱沒關係等語,其後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如附表 F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是否用在會長交接,伊不清楚,該筆款項入帳後,被 告s○○告知伊有代墊款項,所以要取走部分的錢,伊有問甲亥○,甲亥○說 沒關係,所以伊才由鯉魚山獅子會之帳戶匯款予被告s○○之帳戶等語。雖證 人甲u○之證詞並未提及被告甲E是否有取走如附表F所示之補助款,惟衡諸 常情,若被告s○○將該筆補助款扣除四萬元後,全部納為己用或用於他處, 而未知會被告甲E,則一旦東窗事發,被告s○○將無法向被告甲E交代為何 如此,因而被告s○○須承擔在臺東縣議會產生信用破產之危險,故若謂被告 s○○並未將如附表F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與被告甲E朋分花用,顯與常情不 符。則由證人甲u○之證言可知,被告甲E與s○○係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與鯉魚山獅子會會長甲亥○、職員甲u○基於犯意之聯絡,分 別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鯉魚山獅子會,並由證人甲u○持領據向臺東縣政 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領據所載之花費即為鯉 魚山獅子會之開銷,而據以核撥補助款,顯然被告甲E、s○○就如附表F編 號一所示之補助款,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甲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 被告s○○有代墊鯉魚山獅子會之款項,所以補助款核撥後,便交予被告s○ ○云云。而被告甲E與s○○亦辯稱此部分之補助款係因代墊鯉魚山獅子會會 務所花用之款項云云,惟參諸證人甲u○為鯉魚山獅子會之職員,負責財務方 面之工作,其於偵審中均未證述及被告甲E與s○○有代墊鯉魚山獅子會會務 花用之款項,果若被告甲E與s○○確有代墊鯉魚山獅子會之會務花用款項, 其豈有不知之理?足認證人甲亥○上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無非迴護被告甲 E與s○○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甲E及s○○前揭所辯,顯係飾卸之詞 ,洵無足採。又被告s○○另辯稱:若伊確有詐取補助款之行為,豈有可能光 明正大指示證人甲u○將錢匯入自己帳戶云云,惟此即係被告s○○膽大妄為 、目無法紀之處,而該帳戶之記載(有台銀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一紙附卷可 稽)亦足為認定被告甲E與s○○確有詐取如附表F編號一所示補助款之犯行 。 ⑵證人甲u○於偵查中另證稱:被告s○○與甲E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 ,被告s○○與甲E總共只留下二、三萬元,其餘補助款渠等二人均取回去了 等語,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證人即真海味澎湖海產店負責人 甲k○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甲E與s○○用以核銷如附表F編號二補助款之本 店開立之單據均不實在,上面之字跡均非伊或伊先生甲F○之筆跡,據伊所知 ,係被告甲E向本店索取空白收據回去填寫,本店並無實際營業等語。證人甲 F○於偵查中亦證稱: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本店收據均不實在,係伊與被告 甲E之先生甲z○合夥經營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時,甲z○自行取走空白單據填 寫,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伊直到調查人員提示單據,方知道有這些單據等語 。證人即擔任被告甲E服務處行政工作及兼任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會計之t○○ 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據係被告甲E或其 夫甲z○交代金額與品名(便餐)後,伊即填寫在空白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 據上等語。由證人甲k○、甲F○及t○○上開之證述可知,被告甲E、s○ ○用以核銷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補助款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據,其內容顯有 不實,另觀諸其餘卷附被告甲E如附表F編號二用以核銷補助款之發票及收據 ,其中除瑞盛行有限公司發票買受人欄有書寫「鯉魚山獅子會」外,其餘發票 或收據均無隻字關於買受人為鯉魚山獅子會之記載,經公訴人於本院交互詰問 審理中,分別詰問證人t○○及甲F○為何卷附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據抬頭 均為空白,證人t○○稱交易習慣等語,證人甲F○則稱忘了寫,不是交易習 慣等語,二人之供述已有矛盾,尚難認為上開未載買受人之發票或收據係鯉魚 山獅子會所消費,而證人甲u○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補 助款核撥時,鯉魚山獅子會並無特定之活動等語,然被告甲E所用以核銷之瑞 盛行有限公司發票二張,內容係鯉魚山獅子會購買酒二次,每次四萬七千五百 元,則該批酒類是否用於鯉魚山獅子會之活動,已非無疑。綜上可知,被告甲 E、s○○係共同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證人甲u○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E 、s○○分別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鯉魚山獅子會,嗣由被告甲E提供如附 表F編號二所示不實內容或非鯉魚山獅子會消費之發票或收據予證人甲u○( 被告s○○未提供發票),讓證人甲u○持該發票、收據與領據向臺東縣政府 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發票 、收據及領據確為鯉魚山獅子會之開銷,而據以核撥補助款,足證被告甲E、 s○○就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甲k○ 、甲F○與t○○亦均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均證稱:鯉魚山獅子會確有至 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消費,單據非假云云。然參諸證人甲F○為被告甲E之兄長 ,證人甲k○為被告甲E之兄嫂,證人t○○為被告甲E服務處之職員,渠等 與被告甲E不是有血緣、姻親關係,就是工作上有隸屬關係,又被告甲E、s ○○彼時身為臺東縣議員,在臺東縣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則證人甲F○、甲k ○、t○○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調查方向,而作出不實內容 之供述,足以使調查人員與檢察官相信被告甲E、s○○犯罪,而使自己將來 可能在臺東無立足之地之理?且渠等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分別為八十九年 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距離八十六年七月 二十一日及同年九月二日時間上較近,記憶應該比較清晰,當時其已清楚回答 如上之證述,然卻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均「恢復記憶」而憶起當 時如附表F編號二之補助款確有用於鯉魚山獅子會會務及真海味澎湖海產店之 消費為真,依常情判斷顯然證人甲F○、甲k○、t○○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無非係迴護被告甲E、s○○之詞,不足採信。另證人即八十五年間擔任鯉 魚山獅子會會長之甲V○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F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均 用在當時鯉魚山獅子會舉辦之活動費用上云云,惟參諸證人甲u○為鯉魚山獅 子會之職員,負責財務方面之工作,其於偵審中均未證述及被告甲E與s○○ 有代墊鯉魚山獅子會會務花用之款項,果若被告甲E與s○○確有代墊鯉魚山 獅子會之會務花用款項,其豈有不知之理?足認證人甲V○上開於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亦係迴護被告甲E與s○○之詞,尚難採信。 ⑶證人R○○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發票或收據,並非中興獅子 會之消費,係被告甲E與s○○拿來予伊,要伊核銷後將補助款交予渠等二人 ,伊於補助款核撥後,便交給證人甲O○轉交予被告甲E與s○○,伊嗣後有 問證人甲O○有無交給被告甲E及s○○,證人甲O○說有。而八十九年四月 之補助款六萬元,伊於補助款核撥後,將六萬元交給證人U○○,再由證人U ○○交予被告甲E等語。證人U○○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四月被告甲E六 萬元之補助款,經證人R○○提領給伊後,伊再拿到縣議會交給被告甲E等語 。證人甲k○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甲E與s○○用以核銷如附表F編號三補助 款之本店開立之單據均不實在,上面之字跡均非伊或伊先生甲F○之筆跡,據 伊所知,係被告甲E向本店索取空白收據回去填寫,本店並無實際營業等語。 證人甲F○於偵查中亦證稱: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本店收據均不實在,係伊 與被告甲E之先生甲z○合夥經營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時,甲z○自行取走空白 單據填寫,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伊直到調查人員提示單據,方知道有這些單 據等語。證人t○○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 收據係被告甲E或其夫甲z○交代金額與品名(便餐)後,伊即填寫在空白之 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據上,並製作中興獅子會申請補助之領據及黏貼憑證,但 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其餘之發票或收據,均非中興獅子會交予伊,而係被告甲 E或其夫甲z○交予伊黏貼等語。由證人甲k○、甲F○及t○○上開之證述 可知,被告甲E、s○○用以核銷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補助款之真海味澎湖海 產店收據,其內容顯有不實,另觀諸其餘卷附被告甲E、s○○如附表F編號 三用以核銷補助款之發票及收據,其中除瑞盛行有限公司(被告甲E)、天阜 商行(被告s○○)發票買受人欄有書寫「中興獅子會」外,其餘發票或收據 均無隻字關於買受人為中興獅子會之記載,經公訴人於本院交互詰問審理中, 分別詰問證人t○○及甲F○為何卷附之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收據抬頭均為空白 ,證人t○○稱交易習慣等語,證人甲F○則稱忘了寫,不是交易習慣等語, 二人之供述已有矛盾,尚難認為上開未載買受人之發票或收據係中興獅子會所 消費,而證人U○○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核撥 係用於補助中興獅子會舉辦母親節活動云云,然觀諸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發 票或收據,日期均八十六年七月、八月、九月、十月之發票,且無任何一張發 票或收據記載有關母親節活動之消費(例如購買康乃馨、舉辦活動場地租賃費 或購買禮品等等),若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確實用於中興獅子會舉辦 母親節活動上,焉有可能如此?且證人U○○當時身為中興獅子會會長,對於 會務應有一定程度之掌握,渠於偵查中既已明確做如上之證述,豈有可能嗣後 與其餘會員「溝通」後即「恢復記憶」,而憶起如附表F編號三被告甲E八十 九年四月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之款項用在舉辦母親節活動上?足認證人U○○ 上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顯與常情、事實不符,尚難採信。益證如附表F編號 三所示之發票或收據(除真海味澎湖海產店外)均非中興獅子會消費之單據。 綜上可知,被告甲E、s○○係共同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證人R○○、U○○ 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E、s○○分別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 ,嗣由被告甲E、s○○提供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不實內容或非中興獅子會消 費之發票或收據予證人R○○、U○○,讓證人R○○、U○○持該發票、收 據與領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 表F編號三所示之發票、收據及領據確為中興獅子會之開銷,而據以核撥補助 款,足證被告甲E、s○○就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 犯行。至證人R○○嗣於本院審理時為有利於被告甲E、s○○之證詞,稱: 如附表F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之所以會交予被告甲E、s○○,係因被告甲E 與s○○有代墊中興獅子會之款項云云,證人甲k○、甲F○與t○○亦均於 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均證稱:中興獅子會確有至真海味澎湖海產店消費,單 據非假云云。然參諸證人甲F○為被告甲E之兄長,證人甲k○為被告甲E之 兄嫂,證人t○○為被告甲E服務處之職員,渠等與被告甲E不是有血緣、姻 親關係,就是工作上有隸屬關係,又被告甲E、s○○彼時身為臺東縣議員, 在臺東縣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則證人R○○、甲F○、甲k○、t○○焉有可 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調查方向,而作出不實內容之供述,足以使調 查人員與檢察官相信被告甲E、s○○犯罪,而使自己將來可能在臺東無立足 之地之理?且渠等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分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十 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距離八十六年 四月及同年九月時間上較近,記憶應該比較清晰,當時其已清楚回答如上之證 述,然卻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均「恢復記憶」而憶起當時如附表 F編號三之補助款確有用於中興獅子會會務及真海味澎湖海產店之消費為真, 依常情判斷顯然證人R○○、甲F○、甲k○、t○○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無非係迴護被告甲E、s○○之詞,不足採信。 ⑷綜上,被告甲E、s○○與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均不足採,被告 甲E、s○○就如附表F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七)被告T○○部分:訊據被告T○○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七)之犯 行,辯稱:補助款確有用於臺東縣議會黨團,並未取回補助款云云,選任辯護 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證人莊馮翔固曾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證 述,稱被告T○○補助黨團之九萬九千元、九萬五千元由其領回。然其於詰問 程序坦認當時在東機組因為除憑證外並無其他資料及人員可供查對,故有此誤 解,且其係黨團核銷人員,並非議員,無法實際參與黨團活動,故根本無法得 知各該筆補助款是否確實用於黨團,後經查證始知是因為黨團運作後,由各該 議員先行墊支後於補助款核銷下來後返還予各該議員。可知被告T○○並無不 法等語。經查: ⑴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G編號一、二所示之發票、收據均非臺東縣 議會黨團所消費,而係被告T○○拜託伊找單據核銷,伊即拿被告M○○個人 消費之單據辦理核銷,補助款下來後,伊即提領同額之現金在辦公室親自交予 被告T○○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如附表G編號一、二被告T○○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所用以核銷補助款之發票、收據,均為 被告M○○個人消費之單據,詎被告T○○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為求詐取如附表G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竟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之聯絡 ,由被告T○○發函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有該建議函附卷可稽,嗣即指 示證人莊馮翔持如附表G編號一、二所示被告M○○個人消費之發票,向臺東 縣政府辦理被告T○○建議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之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G編號一、二所示之發票,確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消費 之單據,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證被告T○○就附表G編號一、二部分顯有 詐取財物之犯行。雖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G編號 一、二所示之發票,均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所支出,被告T○○已先墊款,其後 被告T○○再由補助款取回其先前之墊款云云,惟證人莊馮翔身為臺東縣議會 黨團秘書,被告T○○彼時為縣議員,對證人莊馮翔工作及生活上均有相當之 影響力,但證人莊馮翔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T○○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 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 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T○○構成犯罪,如果被告T○○確無 犯罪事實,則證人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 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T○○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 ?因此本院認為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T○○之詞, 不足採信。又依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 黨團之支出均由伊在處理等語,則證人莊馮翔豈有不知被告T○○先有代墊臺 東縣議會黨團花費,事後在辦理核銷之理,可知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顯與常 情及事實不符,洵無足採。 ⑵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均不足採,被告T○○確有 如附表G編號一、二所示之詐取財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八)被告甲J○部分:訊據被告甲J○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八)之犯 行,辯稱:確有補助民進黨臺東縣黨部及臺東縣議會黨團,並未取回補助款云 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意旨略以:如附表H編號一所示補 助款,被告甲J○並無取走,而係宇○○個人加以取走等語。經查: ⑴證人即民進黨臺東縣黨部之會計小姐宇○○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H編號一之 補助款,係因民進黨臺東縣黨部沒錢,伊打電話請被告甲J○捐錢予黨部,被 告甲J○表示要捐三萬元,並順口說剛好有一筆二十萬元補助款,要捐三萬元 給黨部,伊即向主委李順福報告此事,主委說好,到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臺東縣 政府通知領款,伊便帶印章去領支票,並通知被告甲J○,被告甲J○稱會派 一位小姐來領支票,接著就有一位小姐來拿支票,伊寫一張收據請那位小姐簽 名、蓋章,當天那位小姐有給黨部現金三萬元,後來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 午八時十五分許,張豐國約伊在真滿意保齡球館前見面,要伊於東機組約談時 說被告甲J○補助之二十萬元,有捐三萬元給黨部,其餘十七萬元由黨部分發 給各受補助之社團,伊未同意並表示支票確實由被告甲J○派人領走,黨部沒 有拿到其餘之十七萬元,領走支票的人並寫了一張收據由伊黏貼在帳簿上,張 豐國當場告知伊被告甲J○已撕走該收據,伊即請保管帳簿之陳怡君將帳簿給 伊看,果然收據已經被撕走了,伊便問陳怡君有無他人拿過帳簿,陳怡君稱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時,被告甲J○以查帳之名義叫其將帳簿拿到被告甲J○之 服務處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亦作同樣之證述。證人即民進黨臺東縣黨部職員 戊○○於偵查中證稱:有一位小姐在宇○○打電話到被告甲J○服務處後,這 位小姐就來領走二十萬元之補助款支票,並捐三萬元給黨部,宇○○叫我開收 據給她等語。由證人宇○○、戊○○上揭之證述可知,被告甲J○實際上僅欲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民進黨臺東縣黨部三萬元,卻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與李順福、宇○○基於犯意聯絡,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民進黨臺東 縣黨部二十萬元,並由證人宇○○製妥領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 政府陷於錯誤,誤認該筆補助款中十七萬元確實用於民進黨臺東縣黨部,而據 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認被告甲J○就如附表H編號一部份確有詐取十七萬元補 助款之犯行。 ⑵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H編號二所示之發票、收據除陳秀蘭(小米 露)係被告M○○個人花費用於黨團外,其餘發票、收據均非臺東縣議會黨團 所消費,而係被告甲J○拜託伊找單據核銷,伊即拿被告M○○個人消費之單 據辦理核銷,補助款下來後,伊即提領同額之現金在臺東縣議會親自交予被告 甲J○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知,被告甲J○係承前之概括犯意,為了 詐取如附表H編號二之補助款,乃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聯絡,由證人莊馮翔 檢附如附表H編號二所示被告M○○個人消費或黨團花費之收據辦理核銷,使 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H編號二所示被告M○○個人消費 之發票、收據,確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所支出,及誤認被告甲J○欲補助該張黨 團花費收據之金額予臺東縣議會黨團,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證被告甲J○ 就如附表H編號二部分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雖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 前詞,改稱:如附表H編號二所示之發票、收據,均為臺東縣議會黨團所支出 ,被告甲J○已先墊款,其後被告甲J○再由補助款取回其先前之墊款云云, 惟證人莊馮翔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被告甲J○彼時為縣議員,對證人莊 馮翔工作及生活上均有相當之影響力,但證人莊馮翔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 甲J○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 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甲J○構 成犯罪,如果被告甲J○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 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甲J○於罪之謊言,乃 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因此本院認為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顯係迴護被告甲J○之詞,不足採信。又依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所述, 其身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黨團之支出均由伊在處理等語,則證人莊馮翔豈 有不知被告甲J○先有代墊臺東縣議會黨團花費,事後在辦理核銷之理,可知 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常情及事實不符,洵無足採。 (九)被告m○○部分:訊據被告m○○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九)之犯 行,辯稱:確有補助黨團及中興獅子會云云,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護意旨 略以:如附表I所示之補助款,業據證人莊馮翔、R○○與U○○於審理中證 述確有用於臺東縣議會黨團及中興獅子會,因此被告m○○並無公訴人所指之 犯行等語。經查: ⑴證人莊馮翔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I編號一所示之發票,係臺東縣議會黨團之 消費,但因縣政府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四十五萬元,黨團實際取得之憑證已超 過四十五萬元,因此該發票已無須檢附,而被告m○○私下拜託伊尋找發票辦 理補助款核銷,伊便將該發票檢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補助款撥付後,伊 便提領九萬元之現金在伊辦公室交予被告m○○等語。由證人莊馮翔之證言可 知,被告m○○主觀上並無補助臺東縣議會黨團之意,而係為取得如附表I編 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供己花用,卻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了詐取如 附表I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乃與證人莊馮翔基於犯意聯絡,由證人莊馮翔檢 附如附表I編號一所示之發票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被告m○○欲補助該張發票上之金額予臺東縣議會黨團,而據以辦理核銷撥 款,足認被告m○○就如附表I編號一部份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雖證人莊馮 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I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均用在臺東 縣議會黨團支出之消費,並未將補助款交予被告m○○云云,惟證人莊馮翔身 為臺東縣議會黨團秘書,被告m○○彼時為縣議員,對證人莊馮翔工作及生活 上均有相當之影響力,但證人莊馮翔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m○○之證述, 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開 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m○○構成犯罪,如果被 告m○○確無犯罪事實,則證人莊馮翔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 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m○○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 計於不顧之理?因此本院認為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 m○○之詞,不足採信。又依證人莊馮翔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身為臺東縣議 會黨團秘書,黨團之支出均由伊在處理等語,則證人莊馮翔豈有不知被告m○ ○先有代墊臺東縣議會黨團花費,事後在辦理核銷之理,可知被告前揭所辯, 顯與常情及事實不符,洵無足採。 ⑵證人R○○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I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並未用在中興獅子會 ,用以核銷之發票亦非中興獅子會消費後取得,因中興獅子會自八十八年八月 至八十九年四月間並未在一家餐廳用餐,而是被告m○○自行取得後交予伊辦 理補助款核銷事宜,並告知伊補助款核撥後,要將補助款交給渠,伊於補助款 核撥後,即提領六萬元交給會長U○○,請U○○交給被告m○○等語。證人 U○○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I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是R○○提領後將六萬 元交予伊,伊再拿至縣議會給被告m○○等語。由證人R○○與U○○上開證 述可知,被告m○○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證人R○○、U○○基於犯 意聯絡,由被告m○○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嗣由證人R○○ 、U○○檢附如附表I編號二所示與中興獅子會會務無關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 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之金額確為中興獅子 會所消費,而據以核撥補助款,足認被告m○○就如附表I編號二部分,確有 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R○○、U○○嗣於本院審理時均為有利於被告m○ ○之證詞,稱:如附表I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之所以會交予被告m○○,係因 被告m○○有代墊中興獅子會捐血活動之款項云云,然參諸如附表I編號二所 示之發票為一家餐廳之發票,若被告m○○確實補助中興獅子會捐血活動,焉 有可能核銷之發票均無有關捐血活動之單據?再者,被告m○○彼時身為臺東 縣議員,在臺東縣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則證人R○○、U○○焉有可能為求迎 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調查方向,而作出不實內容之供述,足以使調查人員與 檢察官相信被告m○○犯罪,而使自己將來可能在臺東無立足之地之理?且渠 等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均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距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時間上不到一年,記憶應該比較清晰,當時其已清楚回答如上之證述,然卻於 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均「恢復記憶」而憶起當時如附表I編號二之 補助款確有用於中興獅子會會務,依常情判斷顯不可能。更何況證人U○○及 R○○分別身為中興獅子會會長與財務,若如附表I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被 告m○○確實用於中興獅子會捐血活動上,則渠等其定當知悉,焉有可能故意 於偵查中作不利被告m○○之證述,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再作真實證述之理?顯 然證人R○○、U○○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無非係迴護被告m○○之詞,不 足採信。 ⑶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均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被告m○○就如 附表I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十)被告丁○○部分: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之犯 行,辯稱:確有補助如附表J所示之社團及天元宮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 師辯護意旨略以:由證人甲a○、R○○、U○○於審理中之證述可知,被告 丁○○確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經查: ⑴證人R○○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J編號一所示之收據,係被告丁○○持空白 收據要伊填寫,據以辦理核銷;編號二所示之發票,則係被告丁○○自行取得 要伊代為核銷,並要求伊於補助款核撥後,將錢交予渠,伊即依被告丁○○之 指示於補助款進入帳戶後,將之領出至臺東縣議會交給會長U○○,由U○○ 交予被告丁○○,而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之發票、收據,均與中興獅子會 無關等語。證人U○○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係 證人R○○領出後,由伊持現金至臺東縣議會交予被告丁○○等語。由證人R ○○、U○○之證述可知,被告丁○○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與證人R○○、U○○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丁○○發函臺東縣政府建議補 助中興獅子會,嗣提供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不實或個人消費之發票、收據 予證人R○○、U○○,讓證人R○○、U○○持該發票、收據辦理核銷,使 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收據之消費確為中興獅子會所開 銷,而據以核撥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足認被告丁○○就如附表 J編號一、二部份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R○○、U○○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如附表J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係被告丁○○用以補助中興獅子會舉辦 心海羅盤葉教授演講事宜;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當作中興獅子會之會務基金云 云,惟證人R○○及U○○對於心海羅盤演講在何處舉行,演講期間、住宿何 處均無法回答,則當時該筆補助款是否用於心海羅盤演講活動,已非無疑。且 姑不論證人R○○、U○○上開偵查中之證述,僅觀諸如附表J編號一所示之 收據,其內均無關於舉辦演講活動理應出現之消費,例如場地租賃費、演講費 等等,果若確有用以補助演講活動,焉有可能如此。況證人R○○、U○○上 開偵查中之證述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在臺東縣調查站所製作,距離如附表 J編號一所示補助日期(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較近,證人 R○○、U○○之記憶應該比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清晰,彼時若被告丁○ ○確有補助中興獅子會,則證人R○○、U○○焉有可能於偵查中故意構詞誣 陷被告丁○○,嗣後於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稱被告丁○○確有補助 中興獅子會之理?依常情判斷顯不可能。更何況證人U○○與R○○分別身為 中興獅子會會長及秘書,若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被告丁○○確 實用於中興獅子會會務上,則其定當知悉,焉有可能發生故意於偵查中作不利 被告丁○○之證述,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再作真實證述之情形?顯然證人R○○ 、U○○於本院審理時作有利於被告丁○○之證述,無非事後迴護被告丁○○ 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丁○○就如附表J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 取財物之犯行。 ⑵證人甲a○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J編號三所示之發票,其交易內容係被告丁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打電話向伊訂購休閒服二五0件、帽子二五0頂,伊 報給被告丁○○之價格為每件衣服連帽子為三二0元,總價為八萬元,伊製作 完成交貨後,馬蘭年齡階層文化促進會總幹事戌○○至伊店內要伊開立九萬八 千元之發票,但只給伊八萬元;而如附表J編號四所示之發票,係八十九年一 月間被告丁○○至伊店內訂購運動服二百件,總價為八萬元,伊製作完成交貨 後,戌○○至伊店內要伊開立九萬五千元之發票,亦只給伊八萬元。伊雖明知 上開二筆消費之發票金額不實,但為了做生意,只好照辦等語,並提出上載如 附表J編號三發票實際交易金額八萬元之銷貨簿一紙為證。由證人甲a○之證 述可知,被告丁○○實際上僅欲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馬蘭年齡階層文化促進會 及臺東天元宮各八萬元,卻承前之概括犯意,與戌○○、i○○(天元宮負責 人)基於犯意聯絡,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J編號三、四之補助款, 並由戌○○製妥領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認如 附表j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中之一萬八千元;如附表j編號四所示之補助款中 之一萬五千元確實用於如附表J編號三、四所示之社團與天元宮,而據以辦理 核銷撥款,足認被告丁○○就如附表J編號三、四部份確有詐取三萬三千元補 助款之犯行。雖證人甲a○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J編號三、 四所示之發票,確實有消費,係購買的衣服再加上之前被告丁○○購買的東西 尚未給付之款項云云,惟證人甲a○為生意人,被告丁○○彼時為縣議員,在 臺東縣各界具有相當之影響力,足以對證人甲a○之生意產生某種程度上之變 化,但證人甲a○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查站 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 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丁○○構成犯罪,如果被告丁○○確無犯罪 事實,則證人甲a○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 憶,而編一個入被告丁○○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況 證人甲a○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時間為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距離如附表J編 號三、四補助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尚近,其 在偵查中既已為上開之證述,焉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 記憶」而稱如附表J編號三、四之發票確有全額消費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證 人甲a○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丁○○之詞,不足採信。 ⑶證人甲Y○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如附表J編號三、四之補助款為伊所補助云 云。惟經公訴人對之詰問,其對於所補助之社團究係舉辦何種活動,均語焉不 詳,已與常情有違。且若該二筆補助款確為證人甲Y○所補助,則證人甲Y○ 只需交代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購買物品並核銷補助款即可,焉有可能由被告丁 ○○出面訂貨之理?足認證人甲Y○於本院之證述與常情不符,顯係迴護被告 丁○○之詞,不足採信,應認如附表J編號三、四所示之補助款,確係被告丁 ○○借用證人甲Y○之補助款額度無訛。 ⑷若謂上開三萬三千元之補助款係戌○○所取走,衡情亦屬不可能,因如附表J 編號三、四之補助款既為被告丁○○借用甲Y○之補助款額度來補助,則若證 人戌○○自作主張要證人甲a○高開發票金額,並取走該三萬三千元之補助款 ,一旦東窗事發,則戌○○在臺東縣之信用將破產,應認戌○○係與被告丁○ ○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詐取三萬三千元之補助款,較符常情。 ⑸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採,被告丁○○就如附表J所示之補 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應洵堪認定。 (十一)被告e○○部份:訊據被告e○○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一) 之犯行,辯稱:確有補助如附表K所示之社團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 辯護意旨略以:被告e○○為天主教花蓮教區海端堂區之執行長,辦理核銷 時,因貪圖一時方便,偷懶、權宜措施下,均以服裝核銷,且若被告e○○ 確有貪念,則應取走整筆補助款,不可能只詐取其中四萬六千五百元之差額 等語。經查: ⑴證人甲a○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K編號二所示之發票,其交易內容係被告 e○○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至伊店內訂購休閒服套裝一百件,伊報給被告丁○ ○之價格為每件衣服為八百元,總價為八萬元,伊製作完成後,被告e○○ 至伊店內取貨,並要伊開立九萬元之發票,但只給伊八萬元;而如附表K編 號一所示之發票,係於被告e○○之前至伊店內訂購休閒服套裝前一、二日 ,被告e○○親至伊店內訂購餐具組三十組、夾克一百件、毛巾三十打,伊 報價分別為七百元、五百元、二百五十元,總價為七萬八千五百元,伊將貨 備妥後,被告e○○至伊店內取貨,並要伊開立九萬元之發票,亦只給伊七 萬八千五百元;至如附表K編號三所示之發票,係八十九年五月間被告e○ ○親自至伊店內,向伊訂購夾克一百件、帽子一百頂,伊報價為每件夾克五 五0元,每頂帽子一五0元,總價七萬元,伊於六月初製作完成,被告e○ ○親自至伊店內取貨,並要求伊開立九萬五千元之發票,而只給付伊七萬元 ,伊雖明知上開三筆消費之發票金額不實,但為了做生意,只好照辦等語。 由證人甲a○之證述可知,被告e○○實際上僅欲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 表K所示之社團各八萬元、七萬八千五百元、七萬元,卻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K所示之補助款,並因被告 e○○為如附表K編號一所示社團之執行秘書,亦為如編號二、三所示社團 之負責人,乃自行製妥領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誤認如附表K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中之一萬一千五百元;如附表K編號二 所示之補助款中之一萬元;如附表K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中之二萬五千元, 均確實用於如附表K所示之社團,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認被告e○○就 如附表K所示之補助款部份確有詐取四萬六千五百元補助款之犯行。雖證人 甲a○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K所示之發票,確實有消費, 除原來購買衣服之款項外,再加上先前被告e○○購買物品尚未給付之款項 云云,惟證人甲a○為生意人,被告e○○彼時為縣議員,在臺東縣各界具 有相當之影響力,足以對證人甲a○之生意產生某種程度上之變化,但證人 甲a○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e○○之證述,若謂渠因受調查站壓迫,而 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 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e○○構成犯罪,如果被告e○○確無犯罪事實 ,則證人甲a○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 ,而編一個入被告e○○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況 證人甲a○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時間為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距離如附表K 所示補助日期(八十九年一月間、八十九年七月間)甚近,其在偵查中既已 為上開之證述,焉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稱 如附表K所示之發票確有全額消費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證人甲a○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e○○之詞,不足採信。⑵證人甲Y○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如附表K編號三之補助款為伊所補助云云 。然經公訴人對之詰問時,均無法明確回答其所補助之社團係辦理何種活動 ,已與常情不符。且若該筆補助款確為證人甲Y○所補助,則證人甲Y○只 需交代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購買物品並核銷補助款即可,焉有可能由被告e ○○出面訂貨並交付貨款之理?足認證人甲Y○於本院之證述與常情不符, 顯係迴護被告e○○之詞,不足採信,應認如附表K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 確係被告e○○借用證人甲Y○之補助款額度無訛。 ⑶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採,被告e○○就如附表K所示之 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應洵堪認定。 (十二)被告乙丁○部分:訊據被告乙丁○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二) 之犯行,辯稱:確實有補助鯉魚山獅子會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 意旨略以:證人甲u○,其固於鈞院審理中稱其將補助款領出交付被告乙丁 ○,然此業據被告乙丁○否認,且其於偵查中亦曾證述被告乙丁○補助之款 項,用於飆舞等大型活動,故證人甲u○前後指訴已有不一;再進一步言, 被告乙丁○與證人甲u○完全不認識,亦據證人甲u○證述明確,則既不認 識,證人甲u○如何將補助款領出交付乙丁○?此在在證明證人所言矛盾百 出,自不足採等語。經查: ⑴證人甲u○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乙丁○補助如附表L所示之補助款,被告乙 丁○總共只留下二、三萬元,其餘補助款渠均取回去了,而在東機組接受訊 問時稱該十七萬元用於本會聖誕節飆舞活動係不實之陳述,因為伊怕出賣朋 友等語,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因被告乙丁○稱有代墊鯉魚山獅子會款項 ,所以告知伊要拿回如附表L所示之補助款,伊確實有將如附表L所示之補 助款交予被告甲u○等語。由證人甲u○上開之證述可知,被告乙丁○係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與證人甲u○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乙丁○ 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鯉魚山獅子會,嗣由證人甲u○持領據向臺東縣政 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L所示之領據確 為鯉魚山獅子會之開銷,而據以核撥補助款,足證被告乙丁○就如附表L所 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⑵由卷附臺東信用合作社馬蘭分社之鯉魚山獅子會活儲存款對帳單所示,於如 附表L之補助款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由臺東縣政府核撥進鯉魚山獅子會 之帳戶後,證人甲u○旋即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將之領出,益證證人甲 u○前揭所稱將補助款扣除二、三萬元後交予被告乙丁○等語為事實。 ⑶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均與事實不符,均難採信。被告乙丁○就 如附表L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十三)被告辛○○部分:訊據被告辛○○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三) 之犯行,辯稱:確實有補助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忠 雲宮及賢興宮之補助全部用在該二宮廟會活動上,支用尚且不足,亦均由被 告辛○○墊付,業據證人b○○、S○○於審理中證述明確等語。經查: ⑴證人即忠雲宮住持H○○(已死亡)之妻S○○於偵查中證稱:八十六年八 月間,被告辛○○至忠雲宮拿伊及其夫H○○之身分證、印章及忠雲宮之宮 印,並向伊表示要幫忠雲宮向縣府申請補助款,並言明會給忠雲宮三萬元, 遂帶伊及H○○至縣府辦理相關手續,被告辛○○稱手續辦妥後再歸還印章 、宮印及身分證,而忠雲宮在臺東企銀之帳戶,亦係被告辛○○帶伊及H○ ○一同前往開戶,開戶後存摺及印章均由被告辛○○保管,而賢興宮伊並未 聽過,並無資金往來,如附表M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為何會係忠雲宮補助賢 興宮,因伊印章已交給被告辛○○,要問辛○○才清楚,而忠雲宮之負責人 係H○○,從未變更,故為何領據上忠雲宮負責人欄下會蓋被告辛○○之印 章,伊不清楚。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伊收到縣府寄來一張支票十五 萬元,伊即通知被告辛○○至伊經營之自助餐店取支票,因該支票抬頭為忠 雲宮,被告辛○○便要伊提領現金後再通知渠,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領得現金後,便通知被告辛○○,被告辛○○至伊店內取走十二萬元,只留 下三萬元。之後被告辛○○除至伊店內要求於調查站訊問時稱補助款皆用在 忠雲宮廟會活動上,併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至伊店內,要伊當天晚 間七時至邱聰安律師處,將在調查站之訊問內容說出,且他日開庭要配合口 供說補助款去買運動衫,否則要將伊拖下水,「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證 人即賢興宮會計兼總務b○○於偵查中證稱:伊並未領過如附表M編號一、 二所示之補助款,該筆款項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要問被告辛○○,賢興宮 並無銀行帳戶,故有時會透過友廟之帳戶來兌現支票,而賢興宮所使用之帳 戶為伊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之私人帳戶等語。由證人S○○上開之 證述可知,如附表M編號二所示之補助款並未用在忠雲宮之花費,而係由被 告辛○○取走;如附表M編號三所示之補助款,被告辛○○只留下三萬元給 忠雲宮,其餘補助款為被告辛○○取走,另由證人b○○上開之證述可知, 如附表M編號一、二所示之補助款,證人b○○並未經手該筆款項,亦不清 楚該筆補助款用於何處,參諸證人b○○身為賢興宮之會計兼總務,果若該 二筆補助款確有用於賢興宮之廟會活動,其焉有不知之理?又觀諸證人S○ ○為H○○之妻,有負責忠雲宮事務之運作,設若被告辛○○確有全額補助 忠雲宮,其應知悉方是。因此可知被告辛○○實際上僅欲補助忠雲宮三萬元 ,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其本身即為賢興宮負責人 及持有忠雲宮負責人印章、身分證、宮印及帳戶之機會,發函建議臺東縣政 府補助賢興宮,並未提供任何發票供核銷,僅提出賢興宮與忠雲宮之領據向 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事宜,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 附表M所示之領據確實用於賢興宮與忠雲宮之花費,而據以核撥如附表M編 號一所示之補助款,足證被告辛○○確有詐取五十五萬元補助款之犯行。 ⑵雖證人b○○、S○○嗣於本院審理中均翻異前詞,改稱:如附表M所示之 補助款確有用在賢興宮與忠雲宮云云,然被告辛○○彼時為賢興宮之主任委 員、忠雲宮之副主任委員,與證人b○○、S○○關係均匪淺,若被告辛○ ○無犯罪,則證人b○○、S○○豈有可能在偵查中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 察官之說詞而故為誣陷被告辛○○之證詞。況證人b○○、S○○分別負責 賢興宮與忠雲宮之宮務,渠等於偵查中均已明確證稱被告辛○○並未將補助 款確實用於賢興宮與忠雲宮,參諸證人b○○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六日、八月三日;證人S○○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 日、二十八日,距離如附表M所示之補助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八 十六年八月十日、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時間尚近,記憶應較為清晰,焉有可 能渠等二人均於本院審理時「恢復記憶」,而憶起被告辛○○確有將補助款 全額用於賢興宮與忠雲宮之理?足認證人b○○、S○○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顯係迴護被告辛○○之詞,均洵無足採。 ⑶綜上,被告與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被告辛○○有詐 取如附表M所示五十五萬元補助款之犯行洵堪認定。 (十四)被告卯○○部分:訊據被告卯○○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四) 之犯行,辯稱:非伊補助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同案 被告W○○之證詞不可採,被告卯○○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經查: ⑴證人甲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嘉蘭分會 僅有施作不到三十坪之鐵架與浪板(並無牆壁)之一件工程,實際金額約六 、七萬元,蓋好後,同案被告W○○並未告訴伊多少錢,只教伊在一張文件 上簽名,並向伊取走教會之公印、會計王春妹、出納甲N○及伊之私章,且 同案被告W○○曾帶伊至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申請帳戶,開戶後,同案被 告W○○就將存摺及印章取走了等語。而同案被告W○○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陳稱:本件嘉蘭分會之工程,伊是以如附表N所示被告卯○○之補助款五 十萬元核銷後,給付實際施工款十萬元,再給付二十五萬元予被告卯○○等 語。由證人甲辛○及同案被告W○○上開之證述可知,嘉蘭分會所施作之工 程,總價僅為十萬元,易言之,被告卯○○實際上僅欲補助嘉蘭分會十萬元 ,惟卻與同案被告W○○、甲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發 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嘉蘭分會五十萬元,嗣由同案被告W○○持如附表N 不實內容之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認為該筆款項全額係補助嘉蘭分會,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應認被告卯○○ 就如附表N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二十五萬元之犯行。 ⑵綜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被告卯○○此部 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十五)被告甲癸○部分:訊據被告甲癸○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五) 之犯行,辯稱:確有補助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證人 甲h○固曾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甲癸○之指證,然經詰問後發現其多年前 曾發生車禍昏迷不醒多日,容易記憶不清,故多次偵查中為不實之指控,再 者,其稱交付八十五年之補助款三十五萬元予被告,亦有數量之矛盾,先是 稱全額三十五萬元交付,亦有稱扣除甲癸○向其借款之餘額廿萬左右,此矛 盾一也;而被告甲癸○從未向人借過錢,更遑論向證人甲h○借款,此業據 被告提出八十四年起到八十六年底之三本活儲存摺為憑,其上記載最少存款 金額亦有廿九萬餘元,最多更達數百萬元,以此活儲存款如此之高,隨時可 以提領,被告根本無須向證人甲h○借款,此矛盾二也。又證人甲h○亦稱 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以後被告甲癸○已卸任雲林同鄉會理事長一職,改由丁 鎮和接任,其對被告於八十六年前後兩筆補助分別為二十八萬及七萬元部分 ,對於未提出憑證予其答詢時,亦能答稱確實用於會務、製作西裝及在八十 六年中秋節前一週帶領同鄉會幹部廿一人前往泰國自強活動,故其核銷均為 屬實,顯見其於偵查中證述將補助款領出交付被告等語,與事實不符等語。 經查: ⑴證人即臺東雲林同鄉會總幹事甲h○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證稱:如附表O編 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係伊向被告甲癸○爭取補助款,被告表示同意,並拿了 七海企業社、芷園濱海餐廳與臺東雲林同鄉會務無關之收據(共二十萬三千 一百五十元)於伊去核銷,伊便檢附上開收據與臺東雲林同鄉會印刷會員名 冊之收據,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補助款核撥後,伊通知被告甲癸○,被 告甲癸○即至伊家中取走二十萬三千一百五十元等語,其後於檢察官覆訊時 稱:如附表O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伊全數交予被告甲癸○,在調查站稱交 付二十萬三千一百五十元,係扣掉被告甲癸○先前向伊借的前等語。由證人 甲h○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甲癸○就如附表O編號一所示之補助 款,其本意並非欲補助臺東雲林同鄉會,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與證人甲h○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癸○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臺東 雲林同鄉會,並提供與臺東雲林同鄉會無關之收據予證人甲h○,再由證人 甲h○提供臺東雲林同鄉會其餘開銷之發票,一併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 ,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收據或發票所核銷之補助款,均 會用在臺東雲林同鄉會之會務上,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認被告甲癸○就 如附表O編號一所示之補助款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又縱被告甲癸○銀行帳 戶內存款甚多,然存款甚多僅係表示被告甲癸○財力雄厚,尚無法遽以推論 被告甲癸○定然不會向證人甲h○借款,是被告甲癸○及選任辯護人前揭此 部分所辯,均無可採。 ⑵證人甲h○另於調查時接受訊問時證稱:如附表O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 ,所據以核銷之單據係被告甲癸○所提供,與臺東雲林同鄉會無關,補助款 核撥後,伊即全數交予被告甲癸○等語,嗣於檢察官覆訊時則稱:之所以會 讓被告甲癸○取走如附表O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係因被告甲癸○已代 墊先前臺東雲林同鄉會交際應酬及印製會務手冊之費用云云,惟由卷附之如 附表O編號二所示用以核銷之發票觀之,其中有二張為大時代西服所開立之 收據,品名為西服,然證人甲h○於檢察官覆訊時另證稱:八十六年時臺東 雲林同鄉會並未製作西裝等語,由此可知,該二紙收據之內容應屬虛假。再 者,若被告甲癸○確有代墊臺東雲林同鄉會先前之費用,觀諸如附表O編號 二、三所示之單據抬頭均為臺東雲林同鄉會,衡情該單據即應由臺東雲林同 鄉會所保管,則用以核銷如附表O編號二、三所示補助款之單據焉需由被告 甲癸○所提供,足認證人甲h○上開於接受檢察官覆訊時稱因被告甲癸○代 墊款項,故將補助款交予被告云云,與常情不符,尚難採信。由證人甲h○ 上開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之證述可知,被告甲癸○就如附表O編號二、三所 示之補助款,其本意並非欲補助臺東雲林同鄉會,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與證人甲h○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癸○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 補助臺東雲林同鄉會,並提供與臺東雲林同鄉會無關之收據予證人甲h○, 再由證人甲h○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該收據或發票所核銷之補助款,均會用在臺東雲林同鄉會之會務上, 而據以辦理核銷撥款,足認被告甲癸○就如附表O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 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 ⑶至證人甲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O所示之補助款均有用在臺東縣雲林 同鄉會會務上云云。惟查,證人甲h○身為臺東縣雲林同鄉會總幹事,對於 會務應甚為熟悉,其既已於上開偵查中證述綦詳,焉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 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憶起如附表O所示之補助款有用在臺東縣雲 林同鄉會會務上之理?足認證人甲h○於本院審理中所言,無非事後迴護被 告甲癸○之詞,不足採信。 ⑷綜上,被告甲癸○及選任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癸○就如附表O 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十六)被告y○○部分:訊據被告y○○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六) 之犯行,辯稱:確有全額購買如附表P所示之物品於各該補助單位,並未要 甲Z○高開收據金額,並於補助款核銷後詐取該高開之金額云云。選任辯護 人郭重鑾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證人甲Z○未於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其於偵 查中之證述不可採等語。經查: ⑴證人甲Z○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其所書寫之帳冊得於本案審理時採為證據,已 如前述,依其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y○○向伊購買物品之單價分別如 附表P所示,但被告y○○卻要伊開立如附表P所示之收據,伊為了要做生 意不得不從等語,另觀諸帳冊記載,其內容大意為:被告y○○買五圈毛巾 一百打送里壟里,單價二百七十元,總價二萬七千元;買五圈毛巾一百打( 帳冊雖記載七十打,但證人甲Z○另證稱係一百打)單價二百七十元,多用 途調理盒三十個,單價三百元,送德高里,總價為三萬元;買五圈毛巾一百 打送新福里,單價二百七十元,總價二萬七千元;買五圈毛巾一百打送豐泉 里,單價二百七十元,總價二萬七千元等語,與證人甲Z○於偵查中之證述 相符,足認被告y○○確有要證人甲Z○開立高於實際貨價之收據無訛。依 此,被告y○○其本意僅欲補助如附表P所示之各里如附表P所示實際商品 之金額,卻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里壟里里長李文上、德高里 里長戴運連、新福里里長陳利興、豐泉里里長張國興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 y○○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上開各里,並由被告y○○提供前揭高開貨 價之收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事宜,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如附表P所示之收據金額均欲補助如附表P所示之各里,而據以核銷 撥款。顯現被告y○○就如附表P部分共詐取八萬九千元。 ⑵綜上,被告y○○及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可採,被告y○○此部分詐取 財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十七)被告酉○○、甲壬○部分:訊據被告酉○○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壹、一、 (十七)之犯行,辯稱:如附表Q編號一之補助款係用於中興獅子會會長交 接之會餐費用;編號二、三之補助款確有用於普優瑪合作社及花卉園藝同業 公會云云,被告甲壬○則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係因懼怕遭羈押所為,其內 容為不實,被告酉○○確有補助普優瑪合作社及花卉園藝同業公會等語置辯 。被告酉○○之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酉○○於八十七 年六月六日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由核銷憑證可知,當晚在臺東人KTV之 消費並無女人陪酒,另所涉及與被告甲壬○共同詐取社團補助款部分,業經 共同被告甲壬○否認在卷。被告酉○○之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護意旨略 以:被告甲壬○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不可採,而其審理中業已陳稱並未交付 賄賂於被告酉○○;證人甲H○益於偵查中之證述不可採,其於審理中供稱 喬登行收據二張上之印章為其所蓋,物品亦有購買分送於會員等語,足認被 告酉○○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經查: ⑴證人R○○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被告z○○、甲n○、a○○用以核銷如 附表Q編號一之臺東人企業商行(即臺東人KTV)發票,係被告酉○○於 八十七年六月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活動結束後,再邀請與會之會員及外縣市 之獅子會會員一同前往臺東人KTV招女陪酒作樂後之發票,該筆費用慣例 均由會費支出,因歷任會長交給下一任會長時,會費帳面上只能盈不能虧, 經證人R○○請示被告酉○○結果,被告酉○○指示將找縣議員來補助該筆 支出,而該筆補助款於臺東縣政府核撥入證人R○○之帳戶(即中興獅子會 之帳戶)後,證人R○○便將之領出,交予證人甲O○付予臺東人KTV, 則此時應審究者為,上開花費是否為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經查,證人R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興獅子會會長之交接典禮,僅限於餐會等語,而 其於偵查中亦證稱:會長交接典禮後,再至特種場所喝酒作樂係中興獅子會 之慣例,與會務或公益活動無關,本應由個人負擔,但因花費過鉅(三十餘 萬元),被告酉○○於下次交接會長時,勢必要自己貼錢,所以才找縣議員 來補助等語,而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中興獅子會會長交接時, 會費帳戶要歸零等語,依此觀之,上開中興獅子會會長交接典禮後,至臺東 人KTV招女陪酒之消費,本非中興獅子會之會務支出,應由當時擔任會長 之被告酉○○支付,然被告酉○○卻基於概括之犯意,與被告z○○、甲n ○、a○○、證人R○○、甲O○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z○○、甲n○ 、a○○發函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活動」,有各該 建議補助函一紙附卷可稽,嗣以上開與中興獅子會會務無關之消費發票,持 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中興獅子會,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各該張發票所載之消費為中興獅子會社會服務活動所開銷,而據以核發補助 款,足證被告酉○○顯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退步言之,縱認前揭臺東人KT V之消費屬於中興獅子會會務之支出,依證人甲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需 同一年度之消費,方可據以辦理核銷等語,而被告酉○○係於八十七年六月 間接任中興獅子會會長,當日至臺東人KTV招女陪酒,該筆消費屬於八十 七年度,而被告z○○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為八十七 年十月二日;被告甲n○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為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日、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被告a○○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中興獅子會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六日,縣政府核撥年度為八十八年度, 易言之,衡諸證人甲o○所述,該筆消費因非屬八十八年度之消費,依規定 不得辦理核銷,然被告酉○○與被告z○○、甲n○、a○○、證人R○○ 、甲O○卻基於犯意聯絡,以其上虛偽登載八十七年十一月、八十八年二月 消費之臺東人企業商行發票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銷,亦足使臺東縣政府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筆消費係八十八年度所支出,而據以辦理核銷,益證 被告酉○○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雖其後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 詞,然參諸證人R○○彼時身為中興獅子會職員,被告酉○○為前任會長, 可知被告酉○○對證人R○○在工作或生活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但 證人R○○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酉○○之證述,若謂渠等因受調查站壓 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 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酉○○構成犯罪,如果被告酉○○確無犯 罪事實,則證人R○○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 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告酉○○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 理?且證人R○○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距離如 附表Q編號一所示之縣議員補助中興子會之日期較近,當時其已作如上明確 之證述,若為其於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能證述有利被告酉○○之 證詞,誰其信之?因此本院認為證人R○○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 被告酉○○之詞,不足採信。 ⑵被告甲壬○於偵查中之供述可採,已如前述,依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可知,如 附表Q編號二、三所示用以核銷補助款之收據並無實際交易,而係被告酉○ ○向伊要空白收據辦理核銷補助普優瑪合作社及花卉園藝同業公會之款項, 伊不便拒絕,伊遂將如附表Q編號二、三所示之空白收據交予酉○○辦理核 銷,伊於補助款撥付後,即扣除花卉園藝同業公會會員至梅屋等地聚餐之花 費六萬二千元後,將剩餘之十八萬七千元持往臺東縣議會議長辦公室交給被 告酉○○等語,證人即喬登行之負責人甲H○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Q編號 二、三所示之收據交易內容伊並不知悉,其上之字跡非伊所寫,亦未收到該 二筆款項,顯然有人冒用喬登行之店章及伊之印章。其後被告甲壬○在伊應 訊後二、三天,才打電話約伊去臺東市○○街一七三號處,要伊準備工作服 及餐具組等東西,後來伊才向正一商行購買該批東西,取得單據,而該批東 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底或九月初才交貨,是被告甲壬○要伊證稱過年前就買該 批東西等語,證人即曾任普優瑪合作社職員甲c○於偵查中證稱:聯合商行 、普優瑪合作社、花卉園藝同業公會均設於臺東縣臺東市○○街一七三號, 如附表Q編號二所示之收據交易內容並不實在,如該收據所示之商品,係被 告甲壬○看到臺東縣議員被調查組約談,於八十九年中秋節前後才臨時請其 妻從自營之宜家行拿了一些安全帽、運動褲發給普優瑪會員,被告甲壬○有 叫伊去拿,如附表Q編號三所示之收據交易內容亦不實在,當時伊在花卉園 藝同業公會任職,根本沒有送這些東西,係於八十九年中秋節前後,被告甲 壬○才購買鍋子及吹風機送給花卉園藝同業公會會員,當時伊有拿到一個鍋 子及吹風機等語,證人即花卉園藝同業公會總幹事兼普優瑪建築勞動合作社 工地主任w○○於偵查中亦同上開證人甲c○之證述。由上開被告甲壬○之 供述與證人甲H○、甲c○、w○○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如附表Q編號二 、三所示之收據內容均沒有實際之交易行為,顯見被告酉○○係僅欲補助六 萬二千元予如附表Q編號三所示之社團,卻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被告甲壬○ 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酉○○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Q編號二、三 所示之社團,嗣由被告甲壬○提供上開不實內容之收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辦 理補助款核銷事宜,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收據確為如附 表Q編號二、三所示之社團所支出,而據以核銷撥款,足認被告酉○○、甲 壬○就如附表Q編號二、三部分確有詐取十八萬七千元之犯行。至證人甲H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確有販賣如附表Q編號二、三所示之商品云云,證人甲 c○、w○○亦為有利被告酉○○與甲壬○之證述,然參諸證人甲H○為被 告甲壬○之外甥,被告甲壬○為證人甲c○、w○○之老闆,可知被告甲壬 ○對證人甲H○、甲c○及w○○在工作或生活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 ,但證人甲H○、甲c○、與w○○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酉○○及甲壬 ○之證述,若謂渠等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符,因 渠等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告酉○ ○與甲壬○構成犯罪,如果被告酉○○與甲壬○確無犯罪事實,則渠等三人 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個入被 告酉○○與甲壬○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且證人甲 H○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證人甲c○、w○ ○則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均距離如附表Q編號二、三補助日期較近, 當時渠等三人既已清楚作如上之證述,若謂渠等三人於審理中突然「恢復記 憶」而能證述有利被告甲壬○、酉○○之證述,誰其信之?因此本院認為證 人甲H○、甲c○與w○○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酉○○、甲 壬○之詞,不足採信。 ⑶證人即正益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u○○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 之該公司單據並不實在,該單據係被告甲壬○向伊購買等語。證人即東新工 藝社負責人w○○於偵查中亦證稱: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之該社單據並不實 在,係被告甲壬○向伊購買等語。證人即慈輝電腦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羅王 雪芬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該公司之發票,係因被告甲壬○之 職員癸○○向伊稱有單位要購買彩色影印機,希望該公司能向聯合商行購買 後,再賣給該單位,伊不疑有他,便請聯合商行直接將影印機送予該單位, 伊再依癸○○之要求開立該發票,但至於聯合商行有無實際送貨,伊並不清 楚等語。證人甲c○、w○○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之發票內 容均不實在,伊於八十八年七月至普優瑪合作社工作時,該址本即有影印機 、護背機、電腦等設備,可知上開發票內容顯係不實在等語。由上開證人之 證詞可知,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之收據內容均沒有實際之交易行為,顯見被 告酉○○係承前之概括犯意,與被告甲壬○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酉○○發 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之社團,嗣由被告甲壬○提供上 開不實內容之收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事宜,使臺東縣政府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收據確為如附表Q編號四所示之社團所支出,而據 以核銷撥款,足認被告酉○○、甲壬○就如附表Q編號四部分確有詐取財物 之犯行。至證人甲c○、w○○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於偵查中之證詞,均證 述有利被告酉○○與甲壬○之證言,然參諸被告甲壬○為證人甲c○、w○ ○之老闆,可知被告甲壬○對證人甲c○及w○○在工作或生活上均具有相 當程度之影響力,但證人甲c○、與w○○仍於偵查中為不利於被告酉○○ 及甲壬○之證述,若謂渠等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述,顯與常情不 符,因渠等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認為被 告酉○○與甲壬○構成犯罪,如果被告酉○○與甲壬○確無犯罪事實,則渠 等二人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而編一 個入被告酉○○與甲壬○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之理?且 證人甲c○、w○○於偵查中製作筆錄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均距 離如附表Q編號四補助日期較近,當時渠等二人既已清楚作如上之證述,若 謂渠等二人於審理中突然「恢復記憶」而能證述有利被告甲壬○、酉○○之 證述,誰其信之?因此本院認為證人甲c○與w○○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顯係迴護被告酉○○、甲壬○之詞,不足採信。 ⑷綜上,被告酉○○、甲壬○與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其共同詐取財 物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十八)被告甲g○部分:訊據被告甲g○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八 )之犯行,辯稱:確有補助,並未拿回補助款云云,被告甲壬○亦矢口否認 右揭犯罪事實壹、一、(十八)之犯行,辯稱:確有販賣該批物品云云。選 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g○此部分之犯行,業據同案被 告甲壬○於審理中否認在卷可稽等語。經查: ⑴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供稱:如附表R所示之補助款,伊係連同如附表二 被告甲g○部分之補助款之總額,以二成計算如附表四被告甲g○部分所示 之金額交付予被告甲g○等語,而證人w○○於偵查中證稱:用以核銷如附 表R所示補助款之東新工藝社單據係不實在,是同案被告甲壬○向伊購買發 票持以辦理核銷等語,由上開被告甲壬○之供述與證人w○○於偵查中之證 述可知,如附表R所示之單據內容並沒有實際之交易行為,顯見被告甲g○ 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被告甲壬○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甲g○ 發函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R所示之社團,嗣由被告甲壬○提供上開不 實內容之收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事宜,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收據確為如附表R所示之社團所支出,而據以核銷撥款 ,足認被告甲g○、甲壬○就如附表R部分確有詐取財物之犯行。至證人w ○○於本院審理時為有利被告甲g○與甲壬○之證述,稱:確有賣該批機具 云云,然參諸被告甲壬○為證人w○○之老闆,可知被告甲壬○對證人w○ ○在工作或生活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但證人w○○仍於偵查中為不 利於被告甲g○及甲壬○之證述,若謂渠等因受調查站壓迫,而為不實之證 述,顯與常情不符,因渠等應該知道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使調查人員 或檢察官認為被告甲g○與甲壬○構成犯罪,如果被告甲g○與甲壬○確無 犯罪事實,則渠焉有可能為求迎合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說詞,或因不復記憶 ,而編一個入被告甲g○與甲壬○於罪之謊言,乃置自己將來之生計於不顧 之理?且證人w○○於偵查中製作筆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距 離如附表R補助日期較近,當時渠既已清楚作如上之證述,若謂渠於審理中 突然「恢復記憶」而能證述有利被告甲壬○、甲g○之證述,誰其信之?因 此本院認為證人w○○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甲g○、甲壬○ 之詞,不足採信。 ⑵綜上,被告甲g○、甲壬○與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其共同詐取財 物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查本案關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即後述(二)、⑴至(36)中所 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主要證據為具有共同被告(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四0號 案件)兼證人(本院八十九年訴字三一九號案件)身份之W○○於偵審中之陳 述或證述,而W○○於檢察官偵查之初,否認有向議員行賄之行為,後經檢察 官以其為被告起訴後(本院八十八年度年訴字第二四0號案件),基於減免自 身刑責及台東縣政府已將縣議員之小額工程款及社團補助款建議權之額度刪減 至新台幣數萬元之微,已無從再依前述方法謀取利益等之利害考量,於八十九 年九月七日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成為證人保護法之證人,開始陳(證)述其所知 之事實,並於當日具保停止羈押,該日後W○○迭於偵審中之多次陳(證)述 ,包括本次審理時以交互詰問的方式所為之陳(證)述,前後時間雖長達一年 餘將近兩年,惟歷次陳(證)述均一致指出前述成立犯罪之議員,確有收受其 所交付之賄款,再參酌其他證據(詳如後述)綜合判斷,W○○此部分之陳( 證)述,堪認為真實。再查關於前述行賄部分,綜合W○○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以後之多次供(證)稱,可以歸納如下: ⑴W○○係以每一會計年度內各該議員交其處理之金額,區分為工程款或設備 款,再分別以工程款為一成,設備款為二成計算伊應交付各該議員之賄款總 額,而一次交付該年度之賄款總額予各該議員收受。 ⑵W○○交付賄款除部分以抵銷議員向其之借款的方式外,均交付現金,並無 留存任何單據或證人在場,其一開始並未製作帳冊記載行賄之情事,後因有 議員重複向其要賄款,才開始記載,以防錯誤,且仍有忘記未記載者,製作 之方式僅以其自己知曉簡單之數字、記號略微提記,與一般之帳冊記載方式 當然不同。 ⑶計算賄款之金額,係以議員交其處理即議員發函補助各機關、學校等之金額 ,雖實際核銷金額大部分可能略小於補助金額,惟差距有限,均由W○○吸 收,既有助誘使議員下年度再交其處理,W○○亦方便計算其應交付各該議 員賄款之數額,因此交其處理之議員人數、金額、年度之多、雜,已如前述 ,W○○雖無詳細之帳冊記載,仍能以前述方法應付裕如。惟亦因同一理由 ,除非另有特別情事,W○○不能明確陳(證)述於何時何地交付各該議員 多少之賄款,亦屬當然,即無從據此而影響到其陳(證)述確有交付賄款之 真實性,只是交付賄款之數額應由相關之函文、單據等資料先確定各該議員 交W○○處理之金額,再依前述方法計算出來。所以W○○歷次於偵查中, 依據當時所(查)有資料(訊問時間在後者,查得之資料愈多),依同一方 法計算出來交付之賄款,而陳(證)述交付賄款若干,其數額前後雖有差異 ,其陳(證)述前後仍屬一貫,本案認定各該議員收受賄款之數額,即依同 一方法加以認定。 (二)由同案被告W○○製作之帳冊及分配表及如附表一所示發票觀之,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告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得標者均為如附表一所示由同案被告W○ ○擔任負責人之國鑫行、一鑫行、三揚行、友聯行、日亞行、育伸商行、育伸 儀器行、盛豐企業社、高豐商行,另外信賃實業有限公司及正益儀器有限公司 則係同案被告W○○向該二公司調貨,並要該二公司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 實際上亦係同案被告W○○得標,且由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國小校長或總務 主任甲m○、甲庚○、壬○○、甲A○、乙甲○、甲玄○、Z○○、p○○、 n○○、J○○、甲w○、未○○、甲L○、庚○○、甲地○、甲I○、甲P ○、甲己○、甲丁○、亥○○、陳金昇(原名甲丑○)、甲申○、陳俊源、f ○○、乙戊○、甲午○、丙○○、k○○、B○○等人於偵查中證稱伊等並未 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爭取補助款,係同案被告W○○至學校稱有縣議員要建 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並洽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建議補助款購買物品事宜,三 家比價廠商之估價單、比價紀錄、預算書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又渠等向 W○○所購買之物品,均高於市價等語,另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團負責人 甲甲○、申○○、地○○、甲d○、甲戊○、甲r○、李靈瀟、甲未○、X○ ○、甲e○、甲j○、甲v○、甲D○、x○○、g○等人於偵查中亦證稱伊 等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爭取補助款,係同案被告W○○向渠等表示有縣 議員要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並洽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建議補助款購買物品 事宜,而同案被告W○○所販賣之商品較市價為貴等語,復觀諸如附表一所示 之各該發票貨價,足認同案被告W○○從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所建議臺東縣政府 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社團之補助款運用上,確實可獲得極高之利益,則 此時應審究者為同案被告W○○所獲得之高額利益,是否由W○○取得?抑或 扣除其合理之利潤後,用以當成回扣致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或係致送各該 校長、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如謂W○○所取得之高額利益,均係W○○取 得,顯與常情有違,蓋一般人購物定係購買較便宜之物品,除非各該學校校長 、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受有某種壓力,例如若不向W○○購買其推銷之商品 ,則縣議員之補助款將取消,因而使得各該學校校長、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 不得不從,易言之,W○○得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予各該學校或社團, 定然因其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各該年度之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之款項有絕對之 支配權,而W○○何以能致此,由上開校長或總務主任於偵查中之證詞觀之, 若各該校長或總務主任不配合同案被告W○○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則以 後將沒有縣議員建議臺東縣政府之補助款,因此合理的懷疑是必然W○○有將 從中獲得之好處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因而W○○絕不可能將所獲得之高 額利益全歸入己。又同案被告W○○從未陳稱曾致送回扣予各該校長外,另觀 諸各該校長、總務主任及社團負責人於接受調查站約談時,縣議員收受回扣案 件尚未浮現台面,易言之,各該學校校長、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均不知悉同 案被告W○○與各該縣議員有何關係,焉有可能故意設詞誣陷各該縣議員之理 ?況若各該校長、總務主任確實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則為求撇 清與同案被告W○○之關係,定然不會證稱係同案被告W○○再補助款核撥前 ,即前去學校接洽補助款運用事宜,更不會證稱並未確實比價均由同案被告W ○○提供估價單、預算書及渠等所買之商品高於一般市價等語,依此,足認同 案被告W○○確實未致送回扣予各該校長、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至如附表 一所示之各該校長或社團負責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家長會長、老師或自己 主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爭取,並均有行比價程序云云,惟觀諸上開校長於 調查站製作筆錄之時間均為八十七年六、七月間,社團負責人則為八十九年七 月及十月間,距離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各該學校或社團之日 期較近,當時渠等既已證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未曾與學校或社團聯絡,均由 同案被告W○○出面接洽補助款事宜,焉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 然「恢復記憶」,而憶起當時係何人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爭取建議臺東縣政 府補助學校,而與同案被告W○○無關之理?更何況以臺灣之選舉文化而言, 若如附表一所示之補助款,均確係猶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經過各該學校之老師 、家長、社團負責人或幹部爭取後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則如附表一所示之 被告定會向各該學校之校長或社團之負責人表示係伊所建議補助,並要求能於 學校及社團會議中宣傳,以求將來選舉時能多些選票,豈有如上開證人於偵查 中所言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均未曾與渠等聯絡之可能?足證上開證人上開於本 院審理中所述,無非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認定犯罪事實 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又間接事實之本身雖非證據 ,然因其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故經由間接事實所形成之間接證據, 即具有證據能力,但如何由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仍應為必要說明, 始足斷定其所為推論是否合理。須強調者,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使得 具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同此意旨,此方 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所揭示的嚴格證明程序 。又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被告,通常即是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或甚至是制 度所產生之弊病為人為所利用,亦即此類犯罪者多為所謂「智慧型犯罪」,是 其本質上即常有欠缺直接證據之情形,則運用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以為合理 推論之場合即增加且重要。雖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致 送之回扣,直接證據僅有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其所製作之帳 冊及分配表,然如前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運用各該年度之補助款,用以 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機關、社團,得標者均為同案被告W○○所開設之 商行,所販售之商品或施作之工程單價均高於市價,而同案被告W○○因此獲 得極大之利益,同案被告W○○既未將全部利益歸入於己,亦未致送回扣予各 該校長、總務主任或社團負責人,則同案被告W○○將其中部分利潤作為回扣 致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當作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將如附表一各該年度之 補助款交予同案被告W○○處理之代價,亦符常情,益證同案被告W○○前開 之供述與帳冊、分配表應堪信為真實,應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確有收受如附 表二所示之回扣無訛。又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之建議權屬縣議員之職權,已 如前述,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運用補助款補助如附表一部份所示之學校或社團 ,即係本於職務所為,且所採購之物品均有送至各該學校,尚難謂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告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併於敘明。茲就各該被告之構成本罪之理由敘 述如左: ⑴被告G○○部分:訊據被告G○○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G○○犯罪之證據為:「...亦有被告G ○○、L○○、l○○及P○○四人坦承確如共犯W○○所證述,此外復有自 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足證」。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 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 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 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 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 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 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 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 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 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薄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 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 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 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 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 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 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G○○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 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 案可稽,而被告G○○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 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及一鑫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G○○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曾任多良國小校長陳金昇、曾任大武國 小校長甲I○、曾任大王國小校長甲己○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G○○ 部分關於多良國小、大武國小、大王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 告G○○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G○○之授 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 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G○○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 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G○○之犯行洵堪認定。 ⑵被告L○○部分:訊據被告L○○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L○○犯罪之證據為:「‧..亦有被告G ○○、L○○、l○○及P○○四人坦承確如共犯W○○所證述,此外復有自 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足證」。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 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 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 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 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 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 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 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 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 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 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 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 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 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 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 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L○○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 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 案可稽,而被告L○○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 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一鑫行及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表 一被告L○○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曾任尚武國小校長之Z○ ○、曾任復興國小校長之甲申○、新生國小校長甲m○、曾任康樂國小校長之 乙戊○、康樂國小校長甲午○、曾任豐榮國小校長之k○○於偵查中均具結證 稱:附表一被告L○○部分關於尚武國小、復興國小、新生國小、康樂國小、 豐榮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L○○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L○○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 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 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L○○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 被告L○○之犯行洵堪認定。 ⑶被告l○○部分:訊據被告l○○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l○○犯罪之證據為:「....亦有被告 G○○、L○○、l○○及P○○四人坦承確如共犯W○○所證述,此外復有 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足證」。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 W○○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 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 訊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 於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 可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 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 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 賄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 收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 務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 明;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 且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 公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 尚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 金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 此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 有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 證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l○○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 扣案可稽,而被告l○○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 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及三揚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l○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曾任樟原國小校長之陳俊源、長濱國 小校長甲庚○、寧埔國小校長f○○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l○○部分 關於樟原國小、長濱國小、寧埔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l ○○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l○○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 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 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l○○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 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l○○之犯行洵堪認定。⑷被告P○○部分:訊據被告P○○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自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二月,擔任第十二屆議員前 後共計四年,每年之補助款均由自己處理,分配與需要之機關學校或社區等單 位,八十三會計年度之分配款已決定補助信義、豐榮、康樂、富岡、復興、新 生、岩灣等國小及新生國中等八個單位,分配上開學校是透過相關人事之爭取 ,但並非該等學校之校長向被告爭取。例如新生國小是被告之侄女林秀巒在該 校任教,由她爭取。富岡國小是大姐夫林萬成該校老師,由他爭取,豐榮國小 是家長會委員林成財爭取,復興國小是堂兄林福生爭取,業經該四校之校長甲 m○、乙戊○、k○○、甲申○供証屬實。上開四位校長在調查單位稱未向被 告爭取並無不符,上開補助款分配完畢,突有W○○以其父親與被告兄弟長久 交情之理由,要求將該年度之補助款一五0萬元交其處理。被告礙於情面,勉 強同意,但絕對未約定回扣或其他好處,而事實上亦未收過其交付之金錢。本 件W○○自稱,伊支付與議員之回扣,於其帳冊中均有日期數目之記載,但並 未提出支付P○○回扣之任何證據。公訴人起訴書附表亦無該項支付証據之記 載等語。惟查,被告P○○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 ,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 ,而被告P○○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被告W ○○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一鑫行及三揚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P○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m○、乙戊○、k○○、甲申○、甲 午○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P○○部分關於新生國小、康樂國小、豐榮 國小、復興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P○○爭取建議臺東縣 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P○○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 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 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 告P○○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綜上,被告P○○及選任辯 護人前開所辯均不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⑸被告甲R○部分:訊據被告甲R○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R○之補助建議,均經各該學校校長證明與同案被告W○ ○無關,故無所謂將補助款交同案被告W○○處理之情事,又同案被告W○○ 在東機組所供有嚴重之瑕疵,自難僅憑同案被告W○○於東機組依據雜記簿片 面之記載所為有瑕疵之供述即入被告甲R○於罪等語。惟查,被告甲R○確有 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R○建議臺東縣政府 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 育伸儀器行及三揚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R○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 ,而由證人乙戊○、甲庚○、甲m○、甲午○、曾任三仙國小校長之丙○○於 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甲R○部分關於康樂國小、長濱國小、新生國小、 三仙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R○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R○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 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 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R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綜上,被告甲R○及選任辯護人前 開所辯均不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⑹被告乙丙○部分:訊據被告乙丙○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 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 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 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 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 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 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 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 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 ○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 ,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 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 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 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 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惟查,被告乙丙○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 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 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乙丙○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乙丙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曾任東河國小總務主任之亥○○於偵 查中證稱:附表一被告乙丙○部分關於東河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或校 長主動向被告乙丙○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 乙丙○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 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 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乙丙○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 之回扣,其前開及指定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乙丙○之犯行洵堪認定。 ⑺被告C○○部分:訊據被告C○○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C○○補助該五所學校係自八十年至八十三年連續補助,同 案被告W○○帳冊未記載有送回扣予被告C○○,更何況同案被告W○○供述 有重大瑕疵等語。惟查,被告C○○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 扣案可稽,而被告C○○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 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及一鑫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C○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丙○○、乙戊○、甲m○、甲午○、k ○○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C○○部分關於三仙國小、康樂國小、新生 國小、豐榮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C○○爭取建議臺東縣 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C○○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 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 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 告C○○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 不可採,被告C○○之犯行洵堪認定。 ⑻被告甲巳○部分:訊據被告甲巳○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 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 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 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 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 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 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 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 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 ○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 ,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 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 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 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 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惟查,被告甲巳○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 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巳○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 校,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及三揚行得標,亦有如附 表一被告甲巳○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亥○○於偵查中證稱:附 表一被告甲巳○部分關於東河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或校長主動向被告 甲巳○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巳○之授權 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 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巳○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 開及指定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巳○之犯行洵堪認定。 ⑼被告甲宇○部分:訊據被告甲宇○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 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 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 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 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 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 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 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 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 ○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 ,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 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 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 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 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惟查,被告甲宇○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 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宇○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機 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 被告甲宇○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宇○確有收 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指定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 宇○之犯行洵堪認定。 ⑽被告o○○部分:訊據被告o○○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會補助新生國小等學校,係因伊承作各該學校之工程設 計,並未收受W○○之回扣,會有本件弊端,係因同案被告W○○與臺東縣政 府承辦人員、學校人員掛勾,與縣議員補助款無關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 師辯護意旨略以: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不足為認定被告o○○ 有罪之證據等語。惟查,被告o○○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 扣案可稽,而被告o○○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 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一鑫行及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 表一被告o○○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k○○、甲午○、甲m○ 、甲申○、乙戊○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o○○部分關於豐榮國小、康 樂國小、新生國小、復興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o○○爭 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o○○之授權後,主動 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 ○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 說明,應認被告o○○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復觀諸如附表 一被告o○○部分,同案被告W○○販售之商品除最後一筆豐榮國小外,均為 手提無線擴音機,衡諸各該學校之狀況不同,豈有各該學校均需要手提無線擴 音機之可能?且若被告o○○確有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各該學校之心,理應親 至各該學校訪視各該學校究係欠缺何種設備,焉有可能一律皆補助手提無線擴 音機之理?另被告o○○辯稱如附表一伊之部分關於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豐榮 國小購買教學設備一批,並非伊所補助,係他人補助後張冠李戴云云,惟由卷 附豐榮國小據以辦理該筆補助款核銷之領據及臺東縣政府憑證黏貼單觀之,其 上均載有被告o○○所補助等字樣,足認該筆補助款確為被告o○○所建議補 助無訛。綜上,被告o○○及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及常情有違,均不可 採,被告o○○之犯行洵堪認定。 (11)被告甲Q○部分:訊據被告甲Q○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 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 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 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 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 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 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 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 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 ○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 ,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 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 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 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 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惟查,被告甲Q○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 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Q○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 校及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及育伸儀器行得標 ,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Q○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Z○○於偵查 中證稱:附表一被告甲Q○部分關於尚武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主動向 被告甲Q○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Q○之 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 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 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Q○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 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Q○之犯行洵堪認定。 (12)被告陳‧藍姆洛部分:訊據被告陳‧藍姆洛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 、(一)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 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陳‧藍姆洛之補助建議,均經各該學校校長證明與 同案被告W○○無關,故無所謂將補助款交同案被告W○○處理之情事,且同 案被告W○○在東機組所供有嚴重之瑕疵,自難僅憑同案被告W○○於東機組 依據雜記簿之記載所為有瑕疵之供述,即認被告陳‧藍姆洛有公訴人所指之犯 行等語。惟查,被告陳‧藍姆洛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 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 表扣案可稽,而被告陳‧藍姆洛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及機 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友聯行、育伸儀器行及國鑫行得 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陳‧藍姆洛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丙○○ 、乙戊○、曾任永安國小代理校長之甲地○、三和國小校長壬○○、陳金昇於 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陳‧藍姆洛部分關於利嘉國小、馬蘭國小、永安國 小、三和國小、大鳥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陳‧藍姆洛爭 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陳‧藍姆洛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 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 前開說明,應認被告陳‧藍姆洛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 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陳‧藍姆洛之犯行洵堪認定。 (13)被告乙丁○部分:訊據被告乙丁○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乙丁○犯罪之證據為:共同被告W○○之自 白及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 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 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 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 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 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 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 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 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 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 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 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 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 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 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 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乙丁○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 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 案可稽,而被告乙丁○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及社團,均係 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日亞行、友聯行及育伸商行得標,亦有如 附表一被告乙丁○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陳金昇於偵查中證稱: 附表一被告乙丁○部分關於大鳥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主動向被告乙丁 ○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乙丁○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 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 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乙丁○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 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乙丁○之犯行洵堪認定。(14)被告甲M○部分:訊據被告甲M○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M○之補助建議,業經各該校長證明與被告甲M○無關, 故無所謂將補助款交同案被告W○○處理之情事,又同案被告W○○在東機組 所供有重大瑕疵,自難僅憑同案被告依雜記簿片面之記載所為之供述,即認被 告甲M○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告甲M○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 ○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 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M○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 之學校與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育伸商行、 友聯行及日亞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M○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 由證人即介達國小校長Z○○、賓茂國小校長甲w○、大王國小校長甲己○、 陳金昇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甲M○部分關於介達國小、賓茂國小、大 王國小、大鳥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M○爭取建議臺東 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M○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 ,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 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 被告甲M○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 均不可採,被告甲M○之犯行洵堪認定。 (15)被告甲g○部分:訊據被告甲g○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g○之補助建議,均經各該社團負責人證明與同案被告W ○○無關,故無所謂將補助款交同案被告W○○處理之情事,而同案被告W○ ○之供述有嚴重之瑕疵,自不得以其在東機組憑雜記簿片面之記載,即認被告 甲g○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告甲g○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 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 告甲g○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 任實際負責人之盛豐企業社及高豐商行得標,另得標之信賃實業有限公司則係 同案被告W○○向該公司調貨,並要該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實際上 亦係同案被告W○○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g○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 ,而由證人即多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x○○、關山青商會會長甲D○、大武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秘書甲v○、南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甲戊○、正興社區發 展協會理事長地○○於偵查中均證稱:上開發票所示之商品,均非渠等向被告 甲g○爭取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主動向渠等販售,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 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g○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 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g○之犯行洵堪認定 。 (16)被告丁○○部分: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建議補助非被告丁○○之職權,同案被告W○○之供述不可採, 且亦無其他補強證據,且W○○開店做生意十年,面對學校,有其自己的人脈 ,他與學校所做的全部生意,並非均透過議員而來,亦為其當庭自認,所以用 他做過學校生意的核銷憑證回過來推算議員收取的回扣,兩者基礎事實範圍不 重合,顯有邏輯謬誤、及論證瑕疵,故核銷憑證不適為證明收受回扣之補強證 據。又受補助單位非僅負責人(例如校長或社團負責人等)方能對外表達需求 ,所以除了負責人之外,許多關心社團或學校的人(例如:學校老師、家長會 長、或社團會員等)常常會直接或間接透過各種管道向議員請求補助,吳添金 等人既當庭表示非W○○處理補助,除證明確實需要補助外,亦表示其並非委 託W○○處理補助,況且社團跟誰買,買什麼如何議價,學校會自己有權決定 ,丁○○並不知道過程,也不是丁○○可支配的,更何況影印機九萬多元並不 算貴。足認被告丁○○確無犯罪故意及行為等語。惟查,被告丁○○確有收受 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明確,而被告丁○○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 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盛豐企業社及高豐商行得標,另得標之信賃實 業有限公司則係同案被告W○○向該公司調貨,並要該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價 之發票,實際上亦係同案被告W○○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丁○○部分所示 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臺東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郭榮福、福 原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申○○於偵查中證稱:上開發票所示之商品,均非渠等 主動向被告丁○○爭取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主動向渠等販售,其所販賣 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丁○○確有收受同案被 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丁○○之犯 行洵堪認定。 (17)被告m○○部分:訊據被告m○○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證人W○○雖於東機組及偵訊泛稱伊有交付m○○回扣二十二萬 元,經核與W○○所指述之起訴書附件有關m○○補助原住民同濟會等八單位 補助款核銷憑証清表所載收取回扣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元,其先後所指交付回 扣二者金額矛盾不符,具有重大瑕疵。W○○任意所指交付賄賂並無補強証據 ,顯難擔保其指訴之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証 述並無証據之証明力。W○○自東機組及案移偵審交互詰問,對其証述所謂交 付賄賂予m○○之時間、地點游移不定,顯涉虛構不實。W○○於鈞院交互詰 問自承伊徒憑東機組調取之核銷憑証之工程總價,以二成計算回扣,並非實際 回憶確有支付回扣,且徵之該核銷憑証僅能証明m○○有補助上述八單位之工 程款之數字而已,該核銷憑証無從証明W○○確依上述憑証有交付賄賄予m○ ○,尤不能証明高某有收受回扣之証據。究W○○任意徒憑核銷憑証之工程總 價二成,指稱伊有送回扣之原因,旨在獲得証人保護法之寬典,即冀圖獲得刑 責之減免及交保。W○○為圖一己之私慾,不惜任意編造不實之証述,既與上 開具體証據不符,顯証W○○不利於m○○所指稱之交付回扣十五萬元其証 述瑕疵班班,又乏補強証據可供証明m○○有收受賄賂等語。惟查,被告m○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m○○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團 ,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高豐商行及盛豐企業社得標,另得 標之正益儀器有限公司及信賃實業有限公司則係同案被告W○○向該二公司調 貨,並要該二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實際上亦係同案被告W○○得標 ,亦有如附表一被告m○○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D○、臺東 縣電器裝修職業工會常務理事g○、甲戊○、三仙台青商會會長甲未○於偵查 中均證稱:上開發票所示之商品,均非渠等向被告m○○爭取補助,而係同案 被告W○○主動向渠等販售,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 說明,應認被告m○○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 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m○○之犯行洵堪認定。 (18)被告甲n○部分:訊據被告甲n○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甲n○犯罪之證據為共同被告W○○之自白 與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察 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時 ,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檢 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證 。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為 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 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者 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受 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已 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不 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薄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務 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詐 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有 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額 ,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項 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其 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明 ,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甲n○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 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甲n○建議臺東縣 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盛豐 企業社及高豐商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n○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 而由證人甲D○、關山民眾服務社主任甲d○、大埔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甲r ○、慶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靈瀟均於偵查中證稱:上開發票所示之商品, 均非渠等向被告甲n○爭取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主動向渠等販售,其所 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n○確有收受同 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n○ 之犯行洵堪認定。 (19)被告玄○○部分: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 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 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 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 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 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 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 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 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 ○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 ,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 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 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 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 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惟查,被告玄○○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 製作之帳冊扣案可稽,而被告玄○○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或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友聯行、育伸儀器行、國鑫 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玄○○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龍田國 小校長p○○、甲地○、n○○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一被告玄○○部分關於龍 田國小、永安國小、月眉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玄○○爭 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玄○○之授權後,主動 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 ○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 說明,應認被告玄○○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 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玄○○之犯行洵堪認定。 (20)被告甲s○部分:訊據被告甲s○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s○補助建議,業經各該校長及社團負責人證明與同案被 告W○○無關,故無所謂將補助款交予同案被告W○○處理之情事,而同案被 告W○○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同案被告憑雜記簿之片面記載之供述,而 認被告甲s○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告甲s○確有收受同案被告 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並有其製作之帳冊及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s○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 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友聯行、 育伸儀器行、國鑫行、日亞行及育伸商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s○部分 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己○、甲w○、Z○○、乙戊○、尚武國小 校長甲P○、新興國小總務主任甲丁○、陳金昇、甲午○、曾任大溪國小校長 之乙甲○、甲I○、亥○○、甲地○、壬○○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甲 s○部分關於大王國小、賓茂國小、介達國小、康樂國小、尚武國小、新興國 小、大鳥國小、大溪國小、大武國小、康樂國小、永安國小、多良國小、三和 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s○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 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s○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 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 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s○確 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 告甲s○之犯行洵堪認定。 (21)被告乙乙○部分:訊據被告乙乙○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乙乙○之補助建議,業經各該學校校長及社團負責人證明與 同案被告W○○無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在東機 組憑雜記簿片面之記載,而認被告乙乙○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 告乙乙○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乙 乙○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及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 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育伸儀器行、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商行及日亞行得標,亦 有如附表一被告乙乙○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陳金昇、甲P○、 乙戊○、p○○、n○○、f○○、甲庚○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乙乙 ○部分關於大鳥國小、尚武國小、馬蘭國小、月眉國小、寧埔國小、長濱國小 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乙乙○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 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乙乙○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 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 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乙乙○確有收 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乙 乙○之犯行洵堪認定。 (22)被告K○○部分:訊據被告K○○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K○○犯罪之證據為同案被告W○○所證述 ,此外復有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 被告W○○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 中為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 官偵訊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 取信於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 一事可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 保其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 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 明行賄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 倘若收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 定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 旨自明;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 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 力尚且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 認定公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 務員「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 據,尚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 團之金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 之,此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 告確有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 無法證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K○○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 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K○○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機關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友聯行、育 伸儀器行、育伸商行及日亞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K○○部分所示之發票 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壬○○、甲m○、甲A○、新園國小校長甲玄○、甲午○ 、亥○○、甲地○、陳金昇、乙戊○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K○○部分 關於三和國小、新生國小、建和國小、新園國小、康樂國小、永安國小、大鳥 國小、馬蘭國小、利嘉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K○○爭取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K○○之授權後,主動至 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 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 明,應認被告K○○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 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K○○之犯行洵堪認定。 (23)被告天○○部分:訊據被告天○○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共同被告W○○於東機組供述被告天○○涉及收受回扣之供詞, 計有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九日三次,八十九年九月七 日先稱,凡國鑫行、日亞行、友聯行、育伸行出具之發票,就是被告將補助款 交其處理之証據,經調查人員提示清單四張要其說明被告等收受回扣之情形, W○○審視後答稱交與被告天○○之回扣計有三十萬及二十萬元。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訊問時,東機組提示查扣資料交其核算交與被告之回扣時,始則答 稱,總額計七十三萬多元,其中一十三萬八千五百元是工程,給一成回扣一十 三萬八千五百元,其餘五十九萬元為設備給二成,至少十一萬元,二者合計約 十二萬元。調查員又問如何証明係確有交回扣給被告時,W○○審視資料後答 稱總額一百一十四萬0八十元,其中一十九萬七千五百元是工程給一成,一萬 九千七百五十元,餘為設備給二成一十八萬八千五百一十六元;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九日再接受東機組訊問時,東機組提示0三—五帳冊,就「15╳2=3 7/24 」是何意義時,答稱:表示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交回扣三十萬元給天○○; 調查員再提示同帳冊就「000000000000」問是何意。答稱是表示八十五年四月 十六日十七時十分交天○○回扣二十萬元。詳察上開三次筆錄所供回扣數目, 與起訴書各年度回扣數目均不相同,自不能以之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証人受補 助之國小校長k○○、陳賢男於東機組雖供稱伊二人均未主動向被告天○○直 接爭取補助,但於鈞院作証時已供証雖未直接向被告爭取,但確有家長會之委 員代為向被告爭取補助之事實,則W○○稱向被告爭取,即非可採。關於證據 部分,起訴書附表,八十三年度之補助款,係依W○○查扣之0二—七帳冊所 作成之對照表,該對照表雖列有初來國小、豐榮國小、海端國中等核銷金額之 記載,但並無收受回扣之証據資料,僅由檢察官推定為二十萬元。而此二十萬 元,又與起訴書所載之收取回扣十八萬八千元亦不相同,即有犯罪事實與証據 矛盾之現象。不能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八十五年度部分是依據查扣之0三 —四帳冊所成作之對照表,亦未載明有收受回扣三萬元之証據資料,亦即僅有 事實而無証據,自不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於鈞院審理中,辯護人對W○○行 反詰問,W○○答稱,天○○之回扣,均是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或稍前給付, 但無逾該會計年度而未有給付之情形。依其所供,則八十三年度應在該會計年 度內給付十八萬八千元;八十五會計年度內給付三萬元;八十六會計年度內給 付二十萬元;八十七會計年度內給付十萬元,但查起訴書附表八十三年度、八 十五年度內均無給付回扣之証據資料,而八十六會計年度所引用者,又是八十 五年度應給付之証據,八十七年度僅有不詳符號之記載,並註明無回扣金額數 目,可知其附表所列或則有事實而無証據,或則事實與証據不符,均不能以之 供為被告不利判決之基礎等語。惟查,被告天○○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 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天○○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 示之學校、機關與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一鑫行、國 鑫行、友聯行、育伸商行及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天○○部分所 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k○○、甲地○、p○○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 一被告天○○部分關於豐榮國小、永安國小、龍田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 渠等主動向被告天○○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 告天○○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 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 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天○○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 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天○○之犯行洵堪認定。 (24)被告r○○部分:訊據被告r○○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W○○供稱伊向議員爭取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交其處理,凡屬 工程款,則給付一成回扣,如為設備款,則給付二成回扣。可知有無給付回扣 ,其前提要件係議員有無將小型工程或設備補助款交與W○○處理為斷。本件 被告自始即「堅決否認」曾將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交其處理,更「堅決否認 」收受W○○所給付之回扣。鈞院依公訴人之聲請傳喚証人J○○、n○○, 經當庭詰問,J○○稱,被告r○○是他的學生,該校補助款是他向被告爭取 。另証人n○○亦供稱,伊於月眉國小任校長期間,某次該校辦活動,邀請議 員即被告r○○及里長辰○○等參加,典禮結束時,帶同伊等參觀學校教學設 備並向其爭取補助以充實教學設施等情。而此部分亦經另証人即里長辰○○供 証屬實。則月眉國小、永安國小之補助款係該兩校校長向被告爭取補助已甚明 確。而關山地政事務所補助之設備係該所主任j○○直接向被告爭取,亦經j ○○到庭供証明確,其餘受補單位同樣係該等單位直接向被告爭取,亦經渠等 於審理中供明,渠等雖非直接向被告爭取,但多係由其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之 委員或家長與被告之關係而取得,並非W○○向被告爭取。W○○雖向渠等偽 稱係伊向議員爭取云云,不過是W○○藉口係其爭取便於學校同意向其購物而 已,自不能聽其片面之詞而認定被告確有將起訴事實所指之補助款交其處理之 行為,W○○又未提出交其處理之確實証據,僅係口頭供承,應不足採。被告 之補助款,既非主動交與W○○處理,亦非W○○向被告爭取而為處理,則W ○○自無交付回扣與被告之可能。起訴書指訴W○○共交付回扣八十萬元與被 告,但其起訴書所附之証據附表,並未載明交付八十萬元回扣之証據,亦即僅 有事實之記載及核銷之金額及受補單位等資料,並無交付八十萬元回扣之証據 資料,亦即只有事實而無証據,自不能持為被告不利之判決等語。惟查,被告 r○○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r○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機關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 ○○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友聯行、育伸儀器行、國鑫行及日亞行得標,亦有如附 表一被告r○○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曾任永安國小校長之J○ ○、n○○、p○○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r○○部分關於永安國小、 月眉國小、龍田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r○○爭取建議臺 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r○○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 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 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又縱本件被告r○ ○補助月眉國小、永安國小及關山地政事務所係證人向被告r○○接洽,然得 標者均為W○○,單價亦高於市價,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r○○確有收受 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r○ ○之犯行洵堪認定。 (25)被告y○○部分:訊據被告y○○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W○○之帳冊記事本,僅係其個人內部計劃性之預定記帳資料, 究該個人之記事本所載之用途何在,有無實際支付,尚存疑竇,尤乏其支付回 扣予y○○之補強証據。故徒憑W○○之預定計劃性之內部記事本,尚不足據 為認定W○○確有交付起訴書附件之工程核銷憑証對照表有關y○○部分之回 扣二成計六十八萬元甚明。W○○所謂伊支付回扣二成云云,依W○○於鈞院 交互詰問中之証述,乃徒憑東機組調查人員向縣府調取之核銷憑証資料之工程 款總額,被誘訊以二成為形式上之計算所得,並非W○○實際回憶確有交付回 扣之事實,為W○○所自承,自不足遽採為伊確有行賄之証據。按核銷憑証不 能証明W○○有交付賄賂,亦不能証明y○○確有收受回扣。W○○與檢察官 協商認罪前,本於其自由意志均供伊未送回扣及已記不得等詞,上開供述為其 未受外力,即檢調人員之壓力誘訊或誤導,出於本人之真實証述。衡之經驗法 則其証明力較為可採。嗣W○○遭檢調誘以証人保護法或可邀獲免刑之寬典, 為圖一己之私慾,始於協商認罪後,翻供而為不利於y○○之泛詞証述究其 用心,無非圖一己之私而嫁禍予他人之不實証述,應無証據証明力。至檢方傳 証之証人甲m○、鐘國慶、丙○○三人在東機組與偵訊之供述,均僅能陳述彼 等學校增添設備之採購案,有關預算書等悉委由W○○(含林姿安)製作,未 經市場估價,亦未經各該校內部稽核小組審核,憑三家估價單之比價記錄,並 未經正式比價,僅召開形式上比價會議,即由各校總務主任依據W○○提供之 廠商報價單製作比價記錄、合約書等主導得標云云,按鄭、鐘、王三校長上述 供述與W○○有無實際支付回扣予y○○無關等語。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y○○之建議補助,業經證人於審理中證明與同案被告W○ ○無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僅憑在東機組就雜記簿 片面之記載所為之供述,而認被告y○○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 告y○○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y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 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友聯行及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y○○部分 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k○○、f○○、甲w○、德高國小校長未○ ○、乙戊○、甲m○及丙○○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y○○部分關於豐 榮國小、寧埔國小、賓茂國小、德高國小、馬蘭國小、新生國小、利嘉國小之 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y○○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 案被告W○○獲得被告y○○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 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 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y○○確有收受 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y○ ○之犯行洵堪認定。 (26)被告甲癸○部分:訊據被告甲癸○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甲癸○犯罪之證據為同案被告W○○所證述 ,及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 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 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 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 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 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 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 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 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 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 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 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 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 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 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 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甲癸○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 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 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甲癸○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社團 ,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一鑫行、育伸儀器行、國鑫行、友 聯行、日亞行及育伸商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癸○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 可參,而由證人甲A○、甲午○、亥○○、k○○、乙戊○、甲m○、丙○○ 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甲癸○部分關於建和國小、康樂國小、利嘉國小 、豐榮國小、馬蘭國小、新生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癸 ○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癸○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 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 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癸○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 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癸○之犯行洵堪認定。(27)被告D○○部分:訊據被告D○○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D○○之補助建議,業經各該校長證明與同案被告W○○無 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其於調查站依雜記簿之片 面記載所供述之內容,而認定被告D○○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 被告D○○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 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 D○○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機關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 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儀器行、育伸商行及日亞行 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D○○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未○○、 甲地○、甲P○、甲I○、甲丁○、甲L○、p○○、甲午○、亥○○、乙戊 ○、甲m○、B○○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D○○部分關於德高國小、 永安國小、尚武國小、大武國小、新興國小、賓朗國小、龍田國小、康樂國小 、利嘉國小、馬蘭國小、新生國小、東成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 向被告D○○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D○○ 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 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 等語,證人V○○於偵查中證稱:因關山青商會會長甲辰○為將當時會員大會 辦的風光,乃透過伊向同案被告W○○表示,希望能經由同案被告W○○跟縣 議員爭取補助經費,經同案被告W○○表示同意,並向伊表示以二十萬之價格 讓伊供貨,其後甲辰○收到公文後知悉同案被告W○○找了被告甲M○及D○ ○補助關山青商會,金額為七十五萬元,實際上係由伊提供二十萬元之玉石墜 子,但卻由同案被告W○○提供育伸商行(二十五萬元)及日亞行(五十萬元 )之發票辦理核銷等語,其後於本院審理中亦作相同之證述。揆諸前開說明, 應認被告D○○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另證人甲辰○、V○ ○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邱慶華非關山青商會會員,渠等不認識邱慶華,係透過 同案被告W○○向縣議員爭取補助款等語,依此,邱慶華既非關山青商會會員 ,亦不認識證人甲辰○、V○○,可知邱慶華與關山青商會毫無瓜葛,焉有可 能拜託被告D○○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關山青商會之理?是被告D○○及選任 辯護人另辯稱係邱慶華拜託伊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關山青商會,並非同案被告 W○○的關係云云,顯屬虛妄,不足採信。綜上,被告D○○前開及選任辯護 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D○○之犯行洵堪認定。 (28)被告卯○○部分:訊據被告卯○○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從未動用補助款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 略以: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卯○○犯罪之證據為同案被告W○○之證述,此外 復有自W○○住處搜索查扣之帳冊內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可採,共同被告W ○○之自白亦不得援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本件共同被告W○○於偵查中為檢 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其於偵查中為求自己能迅速具保停止羈押,於檢察官偵訊 時,故意作誇大不實之自白,誤導檢察官以為被告等人確有此犯行,並取信於 檢察官而立即獲得交保,此由卷內W○○各項資料及准以六十萬元交保一事可 證。則共同被告W○○如為不實之指訴,既立即獲得交保之寬典,為擔保其所 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 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 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 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 員已經收受賄賂。此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意旨自明 ;由此項判決之要旨可以進一步認為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並不能推定公務員 已經收受賄賂,則文書屬於書證,其證明力較相對人之證詞更具有證明力尚且 不能作為收受賄賂之證明,則單憑相對人較為簿弱之證詞更係不能援為認定公 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明;此為「收受賄賂」之情形是如此認定,對於公務員「 詐取財物」有收受財物之事實亦應為相同之認定。本件檢察官認定之依據,尚 有所謂各項「核銷憑證」;然此等證據,其證明力僅到有該等補助各社團之金 額,但不能證明該等款項必定有所謂之「回扣」交付予被告等人,換言之,此 項交付回扣款予被告等人之事實,宜由證人即W○○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 其證述內容之行為,不能單憑其偵訊所為之證詞即為此項認定,倘證人無法證 明,仍不能遽為被告不利之判斷。此部分自無積極證據證明,宜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依據等語。惟查,被告卯○○不可能不知其所能運用之補助款額度遭他人 使用,已如前述,應認如附表一被告卯○○部分所示之補助款,確係被告卯○ ○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又被告卯○○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 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卯○○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育伸儀器行、友聯行、國鑫 行、日亞行及育伸商行得標,另得標之全發鐵工廠係W○○向該工廠借發票, 請該工廠高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實際亦係同案被告W○○得標,亦有如附 表一被告卯○○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n○○、陳俊源、壬○○ 、陳金昇、甲己○、未○○、乙戊○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卯○○部分 關於月眉國小、信義國小、三和國小、大鳥國小、大王國小、德高國小、馬蘭 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卯○○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 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卯○○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 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 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卯○○確 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 告卯○○之犯行洵堪認定。 (29)被告辛○○部分:訊據被告辛○○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辛○○之建議補助,業經各該學校校長證明與同案被告W○ ○無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其於調查站憑雜記簿 片面之記載所為之供述,而認定被告辛○○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 被告辛○○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 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辛○○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 示之學校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友聯行、國鑫行、 育伸儀器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辛○○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 人亥○○、甲午○、p○○、甲地○、甲玄○、乙戊○、壬○○於偵查中均證 稱:附表一被告辛○○部分關於康樂國小、龍田國小、永安國小、新園國小、 三和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辛○○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辛○○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 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 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辛○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 ,被告辛○○之犯行洵堪認定。 (30)被告甲卯○部分:訊據被告甲卯○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卯○之補助建議,業經各該校長及社團負責人證明與同案 被告W○○無關,又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其於調查站 憑雜記簿之片面記載所為之供述而認定被告甲卯○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 。惟查,被告甲卯○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 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 ,而被告甲卯○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社團或機關,均係 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育伸儀器行、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商行 、日亞行、盛豐企業社及高豐商行得標,另得標之正益儀器有限公司係同案被 告W○○向該公司調貨,要該公司開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實際上得標者亦 係同案被告W○○,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卯○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 證人甲己○、陳金昇、Z○○、甲w○、甲P○、甲丁○、p○○於偵查中均 證稱:附表一被告甲卯○部分關於大王國小、大鳥國小、介達國小、賓茂國小 、尚武國小、新興國小、龍田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卯 ○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卯○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 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另證 人地○○、甲r○、李靈瀟、申○○、龍過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甲j○、臺 東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甲e○於偵查中亦均證稱:上開發票所示之商品 ,均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卯○爭取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主動向渠等販售 ,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較市價為貴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卯○確 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 告甲卯○之犯行洵堪認定。 (31)被告甲i○部分:訊據被告甲i○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甲i○之建議補助,業經各該校長及社團負責人證明與同案 被告W○○無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其於調查站 憑雜記簿片面之記載所為之供述,而認為被告甲i○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 。惟查,被告甲i○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 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 ,而被告甲i○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社團或機關,均係 由同案被告W○○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育伸儀器行、友聯行、育伸商行 、高豐商行及日亞行得標,另得標之全發鐵工廠、信賃實業有限公司和正益儀 器有限公司均係同案被告W○○向該三行號調貨,要該三行號開立高於實際貨 價之發票,實際得標者仍為同案被告W○○,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i○部分所 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壬○○、乙戊○、甲午○、亥○○、甲m○、甲 L○、n○○、甲w○、B○○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甲i○部分關於 南王國小、馬蘭國小、康樂國小、新生國小、賓朗國小、賓茂國小、東成國小 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甲i○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 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i○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 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 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而證人即十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X○ ○、甲甲○、g○、甲D○、甲j○、甲e○於偵查中亦均證稱:上開發票所 示之商品,均非渠等向被告甲i○爭取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主動向渠等 販售,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較市價為貴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i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 ,被告甲i○之犯行洵堪認定。 (32)被告a○○部分:訊據被告a○○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a○○之補助建議,業經各該校長證明與同案被告W○○無 關,且同案被告W○○之供述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以其於調查站僅憑雜記簿之 記載所為之供述,而認定被告a○○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惟查,被告a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a○○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 實際負責人之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商行、日亞行及高豐商行得標,亦有如附 表一被告a○○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丁○、甲P○、甲I○ 、甲L○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a○○部分關於新興國小、尚武國小、 大武國小、賓朗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a○○爭取建議臺 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a○○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 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 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 認被告a○○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 辯均不可採,被告a○○之犯行洵堪認定。 (33)被告甲E部分:訊據被告甲E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 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護意 旨略以:建議補助非被告甲E之職權,同案被告W○○之供述不可採,且亦無 其他補強證據,且W○○開店做生意十年,面對學校,有其自己的人脈,他與 學校所做的全部生意,並非均透過議員而來,亦為其當庭自認,所以用他做過 學校生意的核銷憑證回過來推算議員收取的回扣,兩者基礎事實範圍不重合, 顯有邏輯謬誤、及論證瑕疵,故核銷憑證不適為證明收受回扣之補強證據。又 受補助單位非僅負責人(例如校長或社團負責人等)方能對外表達需求,所以 除了負責人之外,許多關心社團或學校的人(例如:學校老師、家長會長、或 社團會員等)常常會直接或間接透過各種管道向議員請求補助,證人甲午○既 當庭表示非W○○處理補助,除證明確實需要補助外,亦表示其並非委託W○ ○處理補助,況且學校跟誰買,買什麼如何議價,學校會自己有權決定,被告 甲E並不知道過程,也不是被告甲E可支配的。足認被告甲E確無犯罪故意及 行為等語。惟查,被告甲E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 ,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甲E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負責人之育伸儀器行得標 ,亦有如附表一被告甲E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午○於偵查中 證稱:附表一被告甲E部分關於康樂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主動向被告 甲E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甲E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 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 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E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 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E之犯行洵堪認定。 (34)被告s○○部分:訊據被告s○○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建議補助非被告s○○之職權,同案被告W○○之供述不可採, 且亦無其他補強證據,且W○○開店做生意十年,面對學校,有其自己的人脈 ,他與學校所做的全部生意,並非均透過議員而來,亦為其當庭自認,所以用 他做過學校生意的核銷憑證回過來推算議員收取的回扣,兩者基礎事實範圍不 重合,顯有邏輯謬誤、及論證瑕疵,故核銷憑證不適為證明收受回扣之補強證 據。又受補助單位非僅負責人(例如校長或社團負責人等)方能對外表達需求 ,所以除了負責人之外,許多關心社團或學校的人(例如:學校老師、家長會 長、或社團會員等)常常會直接或間接透過各種管道向議員請求補助,各該校 長既當庭表示非W○○處理補助,除證明確實需要補助外,亦表示其並非委託 W○○處理補助,況且學校跟誰買,買什麼如何議價,學校會自己有權決定, 被告s○○並不知道過程,也不是被告s○○可支配的。足認被告s○○確無 犯罪故意及行為等語。惟查,被告s○○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 冊扣案可稽,而被告s○○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均係由 同案被告W○○擔任負責人之國鑫行及友聯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s○○ 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午○、B○○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一被 告s○○部分關於康樂國小、東成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主動向被告s ○○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而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s○○之授權後 ,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 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 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s○○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 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s○○之犯行洵堪認定。 (35)被告M○○部分:訊據被告M○○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W○○之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辯 護意旨略以:建議補助非被告M○○之職權,同案被告W○○之供述不可採, 且亦無其他補強證據,且W○○開店做生意十年,面對學校,有其自己的人脈 ,他與學校所做的全部生意,並非均透過議員而來,亦為其當庭自認,所以用 他做過學校生意的核銷憑證回過來推算議員收取的回扣,兩者基礎事實範圍不 重合,顯有邏輯謬誤、及論證瑕疵,故核銷憑證不適為證明收受回扣之補強證 據。又受補助單位非僅負責人(例如校長或社團負責人等)方能對外表達需求 ,所以除了負責人之外,許多關心社團或學校的人(例如:學校老師、家長會 長、或社團會員等)常常會直接或間接透過各種管道向議員請求補助,各該校 長既當庭表示非W○○處理補助,除證明確實需要補助外,亦表示其並非委託 W○○處理補助,況且學校跟誰買,買什麼如何議價,學校會自己有權決定, 被告M○○並不知道過程,也不是被告M○○可支配的。足認被告M○○確無 犯罪故意及行為等語。惟查,被告M○○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帳 冊與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M○○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社團或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負責人之國鑫行、友聯行、日亞行 及育伸商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M○○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 人p○○、未○○、J○○、n○○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M○○部分 關於龍田國小、德高國小、永安國小、月眉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 動向被告M○○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均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M○ ○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 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 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M○○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 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M○○之犯行洵堪認定。 (36)被告毛司龍部分:訊據被告毛司龍矢口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係臺東市第一選區選出之縣議員,補助款用以補助臺東 市的選區已不夠,豈有可能再交予同案被告W○○處理,所以根本不可能收受 W○○之回扣云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意旨略以:W○○ 之證詞先後矛盾,前後不一,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W○○於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十月十六日歷次之證供),又W○ ○於本案亦為被告,其自白即為共同被告之自白,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猶 規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共同被告之自白更應確無瑕疵,且有其他補強 證據,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否則即有遭誣或嫁禍之危險, 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判決意旨甚明。至於扣案之W○ ○的記事本,除內容記載與伊所述致贈回扣的金額不一致外,因仍為其單方所 製作之文書,其真實性無從擔保,所以自不能僅憑該記事本,即推定被告有收 受賄賂,此有如下之判解(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可 參。更何況W○○記事本上記載之金額亦有可能林某承攬該工程所獲致之利潤 ,而與回扣無關。至於核銷憑證之部分,W○○雖然為所開立之商行之負責人 ,但所能證明的也只是該商行有承攬該筆工程,並無從據以推論林某有交付回 扣給被告。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是『收受』賄賂,自然一方要有『交付』之 行為,另一方則要有『收取領受』之行為,而此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予嚴格 之證明。而W○○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根本無法對伊交付賄款給議員及議員收 受賄款之事、時、地提出證明。故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而言,並不能證明被 告有『收受』回扣之『事實』,犯罪既不能證明,爰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 惟查,被告毛司龍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如附表一被告毛司龍部分之學校或 機關,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領據附卷可稽,而被告毛司龍確有收 受同案被告W○○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W○○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分配表扣案可稽,而被告毛司龍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機關,均係由同案被告W○○擔任負責人之育伸儀器 行、友聯行、國鑫行及日亞行得標,亦有如附表一被告毛司龍部分所示之發票 附卷可參,而由證人甲午○、亥○○、甲m○、乙戊○、甲地○、曾任瑞豐國 小總務主任之王叔銘、甲申○、k○○、甲己○、Z○○、甲I○、p○○、 J○○於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被告毛司龍部分關於康樂國小、新生國小、永 安國小、瑞豐國小、復興國小、豐榮國小、大王國小、介達國小、大武國小、 龍田國小之發票所示商品,並非渠等主動向被告毛司龍爭取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而係同案被告W○○獲得被告毛司龍之授權後,主動至學校販售,比價之 三家廠商估價單、預算書、比價紀錄表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未經正式比 價程序,其所販賣之商品價格均高於市價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毛司 龍確有收受同案被告W○○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 ,被告毛司龍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後述⑴至⑸之被告,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證述確有收受其所交付如附 表四所示之賄款明確,且由如附表三所示發票觀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補助 如附表三所示之學校或社團,得標者均為如附表三所示由同案被告甲壬○擔任 負責人之普優瑪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聯合商行、萱彥園藝景觀設計公司, 另外永安消防企業社、安家消防器材行、台元鐵材行、三富帆布行則係同案被 告甲壬○向各該公司轉包或調貨,並要各該公司開高於實際貨價之發票,而英 竣營造有限公司則為同案被告甲壬○向之借牌承包工程,東瑩電器行係被告甲 壬○胞兄陳明陽擔任實際負責人,實際上亦均係同案被告甲壬○得標或承作, 且由證人南王里里長甲子○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三被告甲n○部分建議臺東縣 政府補助南王社區展協會施作臺東市○○○路七一二巷排水工程,有偷工減料 等語,另證人w○○於偵查中亦證稱如附表三被告酉○○補助寶桑社區○○○ ○街一一七巷排水工程有偷工減料等語,又證人即台元鐵材行負責人O○○、 三富帆布行負責人己○○、安家消防器材行負責人甲戌○、永安消防企業社負 責人陳超俊於偵查中均證稱係同案被告甲壬○要渠等高開比實際貨價為高之發 票等語,復觀諸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發票貨價,足認同案被告甲壬○從如附表 三所示被告所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三所示之學校或社團之補助款運用上 ,確實可獲得極高之利益,則參諸上開被告W○○部分之說明,應認如附表三 所示之被告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所交付之回扣賄賂無訛。至證人O○○、 己○○於本院審理時均翻異上開偵查中之證述,改稱確有施作如發票所示之金 額工程,並無高開發票金額之情事云云,惟觀諸證人O○○及己○○於偵查中 製作筆錄之日期均為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彼時渠等已作如上偵查中之證述,焉 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本院審理時突然「恢復記憶」而憶起並無高開發票金額 等情,足認渠等二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無非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另 被告甲壬○雖稱因居民反應才會沒有按計畫施工云云,然若當地居民確有反應 ,則理應變更設計後報予縣府,然被告甲壬○卻捨此不為,而未依照施工計畫 承作,顯然被告甲壬○就各該工程之施作有偷工減料甚明,其於本院審理中所 言,顯與常情未合,不足採信。又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之建議權屬縣議員之 職權,已如前述,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運用補助款補助如附表三部份所示之學 校或社團,即係本於職務所為,且所採購之物品均有送至各該學校,尚難謂如 附表三所示之被告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併於敘明。茲就各該被告之構成本罪 之理由敘述如左: ⑴被告酉○○部分:訊據被告酉○○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二)所 示之犯行,辯稱:並未收受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 被告酉○○所涉此部分之犯行,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審理中否認在卷可稽等 語,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酉○○僅依甲G○之爭取,而 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寶桑社區,之後寶桑社區如何運用補助款,與被告酉○○ 無關,且被告酉○○有收受回扣,僅有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之供述,尚缺 補強證據等語。經查,被告酉○○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如附表三被告酉○ ○部分之社團,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領據附卷可稽,而被告酉○ ○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而被告酉○○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三所示之社團,均 係由同案被告甲壬○擔任負責人之普優瑪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聯合商行得 標,另永安消防企業社則係同案被告甲壬○向該公司調貨,並要該公司高開發 票金額,亦有如附表三被告酉○○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人即寶桑 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甲G○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三被告酉○○建議臺東縣政府 補助寶桑社區發展協會購物或施作工程部分,均由同案被告甲壬○承作,三家 廠商估價單均由同案被告甲壬○提供,領據及一些相關資料亦係同案被告甲壬 ○代為製作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酉○○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所 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酉○○之犯行洵堪認定 。 ⑵被告甲n○部分:訊據被告甲n○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二)之 犯行,辯稱:並未收受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 甲n○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經查,被告甲n○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 助如附表三被告甲n○部分之社團,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領據附 卷可稽,而被告甲n○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業 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而被告甲n○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 表三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甲壬○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普優瑪原住民建築 勞動合作社得標,亦有如附表三被告甲n○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證 人甲子○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三被告甲n○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南王社區發展 協會購買物品或施作工程,係同案被告甲壬○帶伊找被告甲n○爭取,經被告 甲n○同意後,被告甲n○要伊將工程給同案被告甲壬○承作,之後同案被告 甲壬○即拿三家估價單、設計圖予伊做形式上比價,由普優瑪合作社得標並由 同案被告甲壬○僱工施作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n○確有收受同案 被告甲壬○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n○之 犯行洵堪認定。 ⑶被告辛○○部分:訊據被告辛○○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二)之 犯行,辯稱:並未收受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 辛○○所涉此部分之犯行,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審理中否認在卷可稽等語。 經查,被告辛○○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如附表三被告辛○○部分之社團及 天后宮,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領據附卷可稽,而被告辛○○確有 收受同案被告甲壬○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 證述明確,而被告辛○○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三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 案被告甲壬○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普優瑪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聯合商行得標 ,其中安家消防器材行係同案被告甲壬○要該商行高開發票金額,亦有如附表 三被告辛○○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甲G○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三被 告辛○○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寶桑社區發展協會購物或施作工程部分,均由同 案被告甲壬○承作,三家廠商估價單均由同案被告甲壬○提供,領據及一些相 關資料亦係同案被告甲壬○代為製作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辛○○確 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 告辛○○之犯行洵堪認定。 ⑷被告甲g○部分:訊據被告甲g○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二)之 犯行,辯稱:未收取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 g○此部分之犯行,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審理中否認在卷可稽等語。經查, 被告甲g○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如附表三被告甲g○部分之學校及社團, 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領據附卷可稽,而被告甲g○確有收受同案 被告甲壬○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而被告甲g○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三所示之學校或社團,均係由同案 被告甲壬○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聯合商行,亦有如附表三被告甲g○部分所示之 發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甲g○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所交 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被告甲g○之犯行洵堪認定。 ⑸被告z○○部分:訊據被告z○○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二)之 犯行,辯稱:並未收取回扣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 z○○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等語。經查,被告z○○有向臺東縣政府建議補 助如附表三被告z○○部分之社團及學校,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准撥款,有各該 領據附卷可稽,而被告z○○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賄 款,業據同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而被告z○○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如附表三所示之社團,均係由同案被告甲壬○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萱彥園藝景 觀設計公司、聯合商行得標,其中三富帆布行、台元鐵材行係同案被告甲壬○ 要該商行高開發票金額,英竣營造有限公司則係同案被告甲壬○向之借牌,亦 有如附表三被告z○○部分所示之發票附卷可參,而由甲G○於偵查中證稱如 附表三被告z○○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寶桑社區發展協會購物或施作工程部分 ,均由同案被告甲壬○承作,三家廠商估價單均由同案被告甲壬○提供,領據 及一些相關資料亦係同案被告甲壬○代為製作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 z○○確有收受同案被告甲壬○所交付之回扣,其前開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均不 可採,被告z○○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z○○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一)及壹、二、(二)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二)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z○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三被告z○○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三所示受補助 之社團或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 補助之議員及被告甲壬○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 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z○○就上 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A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 員及酉○○,就如附表A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係屬共同正犯。被告z○○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所為之數行為,時 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z○○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z○○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 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 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 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 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 」,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 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z○○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所得財物七十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所得財物新臺幣十八萬六千四百七十二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核被告M○○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二)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M○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M○○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 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 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M○○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B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 附表B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 被告M○○上開分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所為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個別之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均為連續犯,爰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M ○○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M○○ 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 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 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 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 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 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 ,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M○ ○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三十一萬五千元應予連帶追繳 ,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四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核被告甲M○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三)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M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M○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 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 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M○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C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及W○ ○,就如附表C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 同正犯。被告甲M○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 之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 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M○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M○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 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 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 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 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 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 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 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M○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 財物六十六萬九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 得財物新臺幣二十六萬四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核被告a○○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四)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a○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a○○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 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 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a○○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D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及酉○ ○,就如附表D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 同正犯。被告a○○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均相同,顯均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 為連續犯,爰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a○○ 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a○○當時 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 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 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 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 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 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 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a○○犯 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六萬二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 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核被告甲n○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五)及壹、二、(一)、(二)之 犯行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一)、(二)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惟此部分被告甲n○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 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三被告甲n○部分 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 再如附表一、三所示受補助之社團、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 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甲壬○有何詐取財物之 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 ,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n○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 附表E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及酉○○,就如附表E各該編號之犯行 ,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甲n○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 個別罪名均相同,顯均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n○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n○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 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 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 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 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 ,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 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n○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所得財物四十六萬七千六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四十二萬六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六)查被告甲E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二十 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 千萬元以下罰金,就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部分,新舊法比較結果,以 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甲 E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六)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分別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舊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 犯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甲E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 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E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 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 受補助學校校長,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 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E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F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F 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甲 E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相同,顯係 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被告甲E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甲E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 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 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 ,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 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 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 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 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甲E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四十八萬元應予連帶 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 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八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七)核被告s○○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六)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s○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s○○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 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 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s○○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F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 附表F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 被告s○○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 ,均時間緊接,所犯之個別罪名相同,顯均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s○○所犯上開 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s○○當時身為臺東 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 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 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 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 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 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 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s○○犯上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四十二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 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六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核被告T○○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七)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T○○就上開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G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 就如附表G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 犯。被告T○○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 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T○○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 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未善用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 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 ,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 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 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 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 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T○○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九萬四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 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九)核被告甲J○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八)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甲J○就上開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H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 就如附表H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 犯。被告甲J○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 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J○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 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未善加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 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 ,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 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 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 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 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J○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二十六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核被告m○○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九)及壹、二、(一)之犯行所為 ,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m○ ○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m○○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 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 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 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m○○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I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 附表I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 被告m○○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相 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被告m○○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m○○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 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 ,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 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 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 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 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褫奪公權。另被告m○○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五 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 四萬九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十一)核被告丁○○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及壹、二、(一)之犯行所 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罪 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 被告丁○○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 ,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丁○○部分所示之物 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 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 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 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 告丁○○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J所示之受補助 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J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 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丁○○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 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丁○○當時身為臺東縣 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 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 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 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 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 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 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 ,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 丁○○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六萬三千元應予連帶 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八萬一千元 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二)核被告e○○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e○○就 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K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 或職員,就如附表K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係屬共同正犯。被告e○○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行為,時間緊 接,所犯之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e○○就此部分之犯行,係詐 取高開發票金額與實際貨價之差額,情節尚屬輕微,且其所詐得之財物為四 萬六千五百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e○○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 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未善加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 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 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 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 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 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 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e○○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四萬六千五百元 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 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三)核被告乙丁○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二)及壹、二、(一)之犯行 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乙丁○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 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乙丁○部分所示之 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 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 ,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 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乙丁○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L所示之受補 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L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乙丁○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乙丁○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 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 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 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 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 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 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 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乙丁○犯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七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 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四)核被告辛○○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三)及壹、二、(一)、(二 )之犯行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 認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二)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辛○○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 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三 被告辛○○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 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受補助之社團負責人或學校校長或 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 W○○、甲壬○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 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辛○○就上開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M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 ,就如附表M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 同正犯。被告辛○○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個別罪名相同,顯均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 辛○○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辛 ○○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 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 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 ,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 ,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 ,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 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 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褫奪公權。另被告辛○○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五 十五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 新臺幣六十萬八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 (十五)核被告卯○○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四)及壹、二、(一)之犯行 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卯○○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 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卯○○部分所示之 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 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 ,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 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卯○○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N所示之受補 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及W○○,就如附表N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 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卯○○上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卯○○所 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卯○○當時 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M○○就上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 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 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 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 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 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 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 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 權。另被告卯○○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二十五萬元 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 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 百三十三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十六)核被告甲癸○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五)及壹、二、(一)之犯行 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甲癸○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 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癸○部分所示之 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 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 ,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 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甲癸○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O所示之受補 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O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甲癸○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個別罪名相同,顯均 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被告甲癸○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癸○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 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 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 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 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 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 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 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癸○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所得財物五十五萬三千一百五十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 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九十三萬五千四百元應予追繳,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七)核被告y○○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六)及壹、二、(一)之犯行 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一)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y○○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 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y○○部分所示之 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 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 ,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 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y○○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P所示之受補 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P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y○○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個別罪名相同,顯均 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被告y○○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y○○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 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 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 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 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 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 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 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y○○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所得財物八萬九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五十九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八)核被告酉○○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七)及壹、二、(二)之犯行 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上開犯 罪事實欄壹、二、(二)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 分被告酉○○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 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三被告酉○○部分所示之 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 附表一所示受補助之社團負責人,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 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甲壬○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 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酉 ○○就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Q所示之受補助社團 負責人或職員,就如附表Q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 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被告酉○○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之個別罪名相同,顯均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被告酉○○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酉○○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 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外, 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 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 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公關費」,其所為破壞 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 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 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酉○○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所得財物八十二萬九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十九)核被告甲g○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八)及壹、二、(一)、(二 )之犯行所為,係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同條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 認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二)所示之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g○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 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三 被告甲g○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 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三所示受補助之社團負責人及學校校長或總 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 ○○、甲壬○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 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g○就上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與如附表R所示之受補助社團負責人或職員, 就如附表R各該編號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係屬共同 正犯。被告甲g○上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 犯之各別罪名相同,顯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g○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g○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 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不僅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 助權限,收受回扣外,更未善用該權限,以救濟或提升民間社團之財務困難 ,反而將本應使用於民間社團之費用,挪為供己私人或競選連任之花用,造 成本項預算之編列不具任何公共效用,反成為議員之「私房錢」或違法之「 公關費」,其所為破壞國家預算結構,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 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 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g○犯上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十一萬四千二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 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犯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五萬二百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十)查被告G○○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G○○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G○○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 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G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 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 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 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 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G○○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 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 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 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G○○ 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一)查被告L○○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L○○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L○○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L○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L○○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L○○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二)查被告l○○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l○○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l○○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l○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l○○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l○○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三)查被告P○○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P○○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P○○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P○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P○○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P○○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四)查被告甲R○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甲R○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R○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R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閂陞褶N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巧顙? 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 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 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甲R○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 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 ,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 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 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R○犯上開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並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五)查被告乙丙○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乙丙○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乙丙○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乙丙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乙丙○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乙丙○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萬元應予追繳,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六)查被告C○○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C○○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C○○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C○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C○○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C○○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萬元應予追繳,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七)查被告甲巳○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甲巳○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巳○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巳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甲巳○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巳○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萬元應予追繳,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八)查被告甲宇○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甲宇○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宇○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宇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之機關負責人,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 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 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 法條。爰審酌被告甲宇○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 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 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 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 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宇○犯上開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十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九)查被告o○○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o○○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o○○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o○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o○○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o○○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二十二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十)查被告甲Q○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 二十條條文,並自同年二十五日生效,其中第五條之法定刑由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條例處斷。核被告甲Q○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Q○所收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 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Q ○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 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 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 ,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甲Q○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 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 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 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 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Q○犯 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三十萬元應予追繳, 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一)核被告陳‧藍姆洛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 認此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陳‧藍姆洛所收 受之財物,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陳‧藍姆洛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 有交易或施作,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 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 助之議員及被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 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陳 ‧藍姆洛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 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B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 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 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陳‧藍姆洛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四十五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二)核被告玄○○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玄○○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玄○○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玄○○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玄○○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 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 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 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玄○○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五十八萬二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三)核被告甲s○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s○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s○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s○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於論告書中論及被告甲s○於前一屆議員任職期間,難知下一屆可能當選 ,是被告甲s○在不同屆之議員任期內與被告W○○詐取財物,並無概括犯 意可言,應予分論併罰等語,惟依被告W○○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W○○ 係在各該年度開始前,便即與各該縣議員商談各該年度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 款動支事宜,被告W○○並稱有時會於年度開始前即交付回扣,用以鞏固各 該縣議員之補助款建議權,因此縱不同屆之議員,亦會在任期結束前收受被 告W○○交付之回扣,尚難以不同屆之議員,即遽認並無概括犯意,是公訴 人上開論告書所言,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甲s○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 方民意代表身分,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 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 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甲s○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 百五十一萬二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 (三四)核被告乙乙○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乙乙○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乙乙○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乙乙○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於論告書中論及被告乙乙○於前一屆議員任職期間,難知下一屆可能當選 ,是被告乙乙○在不同屆之議員任期內與被告W○○詐取財物,並無概括犯 意可言,應予分論併罰等語,惟依被告W○○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W○○ 係在各該年度開始前,便即與各該縣議員商談各該年度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 款動支事宜,被告W○○並稱有時會於年度開始前即交付回扣,用以鞏固各 該縣議員之補助款建議權,因此縱不同屆之議員,亦會在任期結束前收受被 告W○○交付之回扣,尚難以不同屆之議員,即遽認並無概括犯意,是公訴 人上開論告書所言,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乙乙○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 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 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 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乙乙○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八 十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五)核被告K○○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K○○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K○○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K○○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於論告書中論及被告K○○於前一屆議員任職期間,難知下一屆可能當選 ,是被告K○○在不同屆之議員任期內與被告W○○詐取財物,並無概括犯 意可言,應予分論併罰等語,惟依被告W○○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W○○ 係在各該年度開始前,便即與各該縣議員商談各該年度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 款動支事宜,被告W○○並稱有時會於年度開始前即交付回扣,用以鞏固各 該縣議員之補助款建議權,因此縱不同屆之議員,亦會在任期結束前收受被 告W○○交付之回扣,尚難以不同屆之議員,即遽認並無概括犯意,是公訴 人上開論告書所言,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K○○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 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 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 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K○○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 百十七萬八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三六)核被告天○○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天○○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天○○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天○○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於論告書中論及被告天○○於前一屆議員任職期間,難知下一屆可能當選 ,是被告天○○在不同屆之議員任期內與被告W○○詐取財物,並無概括犯 意可言,應予分論併罰等語,惟依被告W○○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W○○ 係在各該年度開始前,便即與各該縣議員商談各該年度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 款動支事宜,被告W○○並稱有時會於年度開始前即交付回扣,用以鞏固各 該縣議員之補助款建議權,因此縱不同屆之議員,亦會在任期結束前收受被 告W○○交付之回扣,尚難以不同屆之議員,即遽認並無概括犯意,是公訴 人上開論告書所言,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天○○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 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 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 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天○○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五 十一萬八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三七)核被告r○○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r○○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r○○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r○○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r○○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 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 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 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r○○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七十八萬四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八)核被告D○○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D○○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D○○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D○○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D○○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 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 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 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D○○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六十六萬七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九)核被告甲卯○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卯○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卯○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卯○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甲卯○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 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 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 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甲卯○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六十九萬七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十)核被告甲i○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甲i○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甲i○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i○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於論告書中論及被告甲i○於前一屆議員任職期間,難知下一屆可能當選 ,是被告甲i○在不同屆之議員任期內與被告W○○詐取財物,並無概括犯 意可言,應予分論併罰等語,惟依被告W○○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W○○ 係在各該年度開始前,便即與各該縣議員商談各該年度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 款動支事宜,被告W○○並稱有時會於年度開始前即交付回扣,用以鞏固各 該縣議員之補助款建議權,因此縱不同屆之議員,亦會在任期結束前收受被 告W○○交付之回扣,尚難以不同屆之議員,即遽認並無概括犯意,是公訴 人上開論告書所言,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甲i○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 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 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 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 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另被告甲i○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 百二十八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四一)核被告毛司龍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被告毛司龍所收受之財物 ,即為發函補助之對價,即其僅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又附表一被告毛司龍部分所示之物品及工程確有交易或施作 ,尚難認為臺東縣政府有因此而陷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 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於受補助之初,即與各該補助之議員及被 告W○○有何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 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毛司龍上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毛司龍當時身為臺東縣議員之地方民意代表身份,卻罔顧選民所託,利 用制度上賦予其具有實質影響力之建議補助權限,收受回扣,不僅浪費公帑 ,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 蝕臺灣民主政治正常及良性之發展,及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罪,與其犯罪 所得,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另被告毛司龍犯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五十四萬六千二百元應予追繳,並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二)核被告甲壬○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甲壬○雖不具備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身份 ,然其與被告酉○○、甲g○就如附表Q及附表R所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其與被告酉○○、甲g○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其亦應依 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被告甲壬○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數行為,時間 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壬○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與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 其他被告,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自應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就被告甲壬○因供述所涉及之犯罪,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甲壬○與被告酉○○、甲g○共同詐取財物 ,助長此一歪風,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之危害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 權。另被告甲壬○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二十 四萬二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三)核被告W○○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W○○雖不具備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身份 ,然其與被告甲M○、卯○○就如附表C及附表N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其與被告甲M○、卯○○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其亦應依 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被告W○○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數行為,時間 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W○○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與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 他被告,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自應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 被告W○○因供述所涉及之犯罪,免除其刑。另被告W○○犯上開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七十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被告酉○○、甲壬○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酉○○、甲壬○為核銷如附表Q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助款 ,乃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壬○先後盜用「喬登行」之店章及甲H○ 之印章,蓋用在二紙空白收據上,偽造喬登行負責人甲H○之署押,並據以偽 造甲H○名義製作之收據私文書二紙,再由被告甲壬○所偽造之二紙收據黏貼 在送交臺東縣政府之黏貼憑證上,以普優瑪合作社及園藝同業公會之名義送交 臺東縣政府核銷,據以行使上開偽造之收據私文書二紙。又於八十九年五月間 ,被告酉○○與Q○○等多位臺東縣議員欲往臺中中台禪寺參加宗教活動,於 法該項活動無法獲得臺東縣政府補助,被告酉○○乃與Q○○、甲S○及許志 雄(另案起訴)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酉○○指示被告Q○○、許志雄分別假 借補助中興獅子會之名目,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中 興獅子會十二萬八千五百元及五萬元之社團補助款撥付中興獅子會。被告酉○ ○、Q○○則在補助款撥付中興獅子會後,指示被告甲S○向中興獅子會之職 員R○○領取該二筆補助款,支付被告酉○○、Q○○等人前往中台禪寺之車 資等費用,詐取臺東縣政府之社團補助款十七萬八千五百元。因認被告酉○○ 與甲壬○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酉 ○○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嫌 等語。 ⑵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酉○○、甲壬○涉有前揭犯嫌,無非以被告甲 壬○、甲H○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酉○○服務處函、領據、核銷憑證 等扣案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訊據被告酉○○、甲壬○均堅決否認右揭公訴人 所指之犯行,被告酉○○辯稱:單據非假,而中台禪寺之補助與伊無關,伊係 搭乘縣議會之公務車前往中台禪寺等語,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 :與被告甲壬○共犯部分,業據被告甲壬○於審理中否認在卷可稽,而八十九 年五月被告酉○○非擔任中興獅子會會長,且被告酉○○係搭乘縣議會休旅車 前往,並未搭乘遊覽車等語,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壬 ○業已於審理中證述並無偽造文書等語。被告甲壬○則以:單據係真正,並無 偽造文書等語置辯。經查,喬登行地址為臺東市○○街一七三號,與證人甲H ○之親舅舅即被告甲壬○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聯合商行、普優瑪建築勞動合作社 、園藝花卉同業公會同址,證人甲H○更於偵查中證稱喬登行之店章及印章曾 放在上址,請甲c○幫忙伊代收掛號信等語,足認證人甲H○與被告甲壬○關 係匪淺,依臺灣商業習慣,不同商店若開設在同一處,如其內之負責人或職員 彼此相熟,有時代為販賣物品或開立發票為常見之事,因認證人甲H○有授權 被告甲壬○使用其「喬登行」店章及私章開立發票,則自無所謂盜用印章之情 事,且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為「無製作文書權限之人,製 作內容不實之文書」,被告甲壬○既獲證人甲H○授權開立發票,縱其內容不 實在,亦無所謂偽造文書罪成立之餘地。次查,八十九年五月間,中興獅子會 為臺東縣各界前往參加中台禪寺浴佛節活動之協辦單位,有中台禪寺所出具之 函附卷可稽,足認中興獅子會確有參與該次活動。而被告酉○○前往中台禪寺 參加浴佛節活動,係搭乘臺東縣議會之公務車前往,業經證人即公務車司機午 ○○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案件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並經本院於 本案審理中提示該份筆錄予被告與檢辯雙方表示意見,應認該份筆錄於本案具 有證據能力,參諸證人午○○當日確有開車搭載被告酉○○前往中台禪寺,有 派車單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證人午○○所言堪予採信,則被告酉○○既未搭乘 鼎東客運之車輛前往中台禪寺,即無公訴人所指被告酉○○利用建議臺東縣政 府補助中興獅子會前往中台禪寺參加浴佛節活動之款項,與被告甲S○基於犯 意聯絡,用於支付其前往該處車資之情事。另公訴人上開公訴意旨稱被告酉○ ○將該筆補助款用以支付其前往中台禪寺之車資「等」費用,其中車資部分, 被告酉○○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已如前述,則關於其餘「等」費用,公訴 人並未指明究係何費用,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酉○○與被 告甲S○基於犯意聯絡,有以該筆補助中興獅子會之費用,用於其前往中台禪 寺之花費。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酉○○、甲壬○犯罪,本院經查亦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酉○○、甲壬○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 能證明被告酉○○、甲壬○犯罪,本應諭知被告酉○○、甲壬○無罪之判決, 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一、(十七)已論罪科刑之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W○○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W○○為達詐取如附表C編號四及如附表N補助款之目的 ,竟偽造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教會之印章及該會負責人甲辛○、會計王春 妹、出納甲N○之印文,據以偽造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教會出具之領據私 文書,提出於臺東縣政府行使,因認被告W○○另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⑵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W○○涉有前揭犯嫌,無非以被告W○○對於 右揭犯行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辛○、甲N○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偽造之 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教會印章、甲辛○、王春妹、甲N○之印章多枚扣案 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訊據被告W○○堅決否認有公訴人上開所指之犯行,辯 稱:並未偽造印章等語。經查,證人甲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C編號 四之工程做完後,伊有將印章交予被告W○○,領據上面的印章應該是伊的印 章,且被告W○○有帶伊去太麻里地區農會開立嘉蘭教會的帳戶,用以處理補 助款撥款事宜,而印章及存摺均由被告W○○保管,並未交還予伊等語。由證 人之證述可知,如附表C編號四之補助款所據以核銷之領據,其上有關證人甲 辛○之印章,係證人甲辛○交印章交予被告W○○所蓋,易言之,證人甲辛○ 係委託被告W○○辦理申請如附表C編號四補助款之事宜,尚難認為被告W○ ○就此部分有偽造印章或文書之犯行。而被告W○○既有偕同證人甲辛○一同 前往太麻里地區農會開戶,並由被告W○○保管印章及存摺,讓被告W○○得 以處理如附表N所示之補助款,則證人甲辛○顯然有默示授權被告W○○使用 該印章據以辦理如附表N所示之補助款事宜,則被告W○○自無所謂偽造印章 或私文書之犯行。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W○○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W○○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W○○ 犯罪,本應諭知被告W○○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 壹、一、(三)、(十四)已論罪科刑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間有方法 、目的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甲M○、甲g○、甲s○、y○○、甲i○、甲E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M○、甲g○、甲s○、y○○、甲i○、甲E就如附 表六各該部份小型工程與設備補助款,與被告W○○基於犯意之聯絡,利用指 定補助各該學校、機關之機會,共同詐取補助款二成之回扣等語,應認被告甲 M○、甲g○、甲s○、y○○、甲i○、甲E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語。 ⑵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W○○涉有前揭犯嫌,無非以被告W○○對於 右揭犯行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各該校長、社團負責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 有領據、發票、帳冊等扣案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經查,如附表六所示之各該 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遍觀偵審卷宗全無相關之發票及領據,則各該被告 是否確有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該筆款項,已非無疑,自不得僅憑被告W○○之 供述及證人之證述即遽認被告甲M○、甲g○、甲s○、y○○、甲i○、甲 E等人確有利用如附表六所示之建議補助機會,而收受被告W○○交付之回扣 賄款。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M○、甲g○、甲s○、y○○、 甲i○、甲E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確有公訴人 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諭知上開被告無罪之判決, 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已論罪科刑之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W○○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W○○自八十二年間(即八十三會計年度)起,利用其父 林蛑珠身為臺東縣議會議長之人際關係,先後與臺東縣議會第十二屆至第十四 屆議員G○○、L○○、乙丙○、甲宇○、甲s○、l○○、C○○、玄○○ 、P○○、張戌金、甲巳○、辛○○、r○○、卯○○、甲乙○○○(原名陳 安稔)、天○○、D○○、甲Q○、K○○、乙乙○、甲癸○、甲R○、y○ ○、M○○、楊繡穗、a○○、甲E、s○○、甲n○、m○○、丁○○、乙 丁○、甲i○、甲卯○、甲g○及毛司龍等人商議,由被告W○○負責查訪並 擇定願意配合以高價向被告W○○購買商品或勞務之機關、學校或其他組織, 並決定補助款之額度後,由相關議員自行或授權被告W○○發函,向臺東縣政 府詐稱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被告W○○指定之受補助單位,嗣再由 被告W○○設法使受補助單位支用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並依其預定之高價 向被告W○○購買商品或勞務,而被告W○○則在相關議員同意將小型工程及 設備補助款依其指示補助受補助單位後,按各該議員同意依指示動支小型工程 及設備補助款之額度,以現金預付補助款二成(其中八十六、八十七會計年度 係按小型工程補助款一成、設備補助款二成之比例計算回扣成數)之回扣予各 該議員。而右開同案被告G○○等三十五名臺東縣議會議員,在明知被告W○ ○雖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受補助單位,但其所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價格中 ,非但包含被告W○○利用不當政商關係所攫取之高額暴利,更包括渠等原先 收受之二成回扣賄賂之情形下,仍與被告W○○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先後與被告W○○達成合意,於八十三至八十九會計年度內,依右述 方式將渠等可動支之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全部或部分,交由被告W○○「處 理」並收受W○○所支付之回扣賄款,另被告W○○於八十七年間擅自偽刻臺 東縣立大鳥國小校長甲丑○、總務主任阮蘭妹、主計王素英等人之職名章各一 顆,足以生損害於陳金昇(原名甲丑○)、阮蘭妹及王素英等人。因認被告W ○○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W○○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被告W○○與共 同被告G○○、L○○、l○○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甲m○、呂義慶 、甲午○、乙戊○、k○○、Z○○、甲P○、甲A○、庚○○、f○○、q ○○、甲I○、陳俊源、甲庚○、甲w○、陳金昇、n○○、壬○○、未○○ 、甲L○、甲申○、p○○、乙甲○、甲玄○、甲丁○、I○○、丙○○、陳 賢男、J○○、甲己○、B○○、V○○、甲D○、N○○、林義得、申○○ 、甲d○、李靈瀟、甲酉○、甲辰○、x○○、g○、v○○、江高曉萍、甲 甲○、甲j○、甲r○、甲e○、甲未○、甲戊○、高生良、地○○、高嘉弘 、甲v○、郭廷榮、甲丙○、甲o○、甲q○、徐明淵、陳英忠等人證述在卷 ,復有W○○製作之帳冊等扣案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訊據被告W○○固坦承 曾交付回扣予各該縣議員,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印章犯行,辯稱:係受阮蘭妹 之委託而刻製等語,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證人阮蘭妹已證稱 確有委託被告W○○刻製,而職章與私章之別,不過為委託時交代不清所致, 被告W○○絕無偽刻之故意等語。經查: ⑴被告W○○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 或機關購買物品或施作工程之機會,而致送回扣予各該縣議員,此部分屬於各 該縣議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業經本院變更此部分之起訴法條,已 如前述,而被告W○○對於縣議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不論刑法或貪污治 罪條例均無處罰之規定。 ⑵證人阮蘭妹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案件調查時具結證稱曾拜託被告 W○○代刻陳金昇、王素英之職名章等語(見該案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筆 錄),由證人阮蘭妹之證言可知,同案被告W○○之所以會刻陳金昇王素英與 阮蘭妹之印章,係因受當時負責刻製陳金昇、王素英職名章之阮蘭妹所託,則 被告W○○主觀上並無偽造陳金昇、王素英與阮蘭妹職名章之犯意,當可認定 ,尚難謂被告W○○有何偽造印章之犯行。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W○○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W○○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W○○犯罪,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諭知被告W○○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甲壬○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酉○○、z○○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 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利用渠等身為臺東縣議員,享有指定臺東縣政府動支補助 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職權之機會,與被告甲壬○及甲G○(另案提起公訴) 商議,由被告甲壬○、黃志隆負責選擇得以高價購買商品或勞務之社團組織或 學校,並決定補助款之額度後,再由被告酉○○、z○○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 稱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渠二人與被告甲壬○商議決定之受補助單位 及金額,嗣再由被告甲壬○承包受補助單位支用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所發包 之工程或設備採購,並依其預定之高價出售商品或勞務予受補助之社團組織或 學校,而被告甲壬○則在被告酉○○、z○○指示臺東縣政府補助受補助單位 後,按額度以現金支付補助款二成之回扣即四十萬元予被告酉○○,十九萬元 左右予被告z○○二人收受,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臺東縣政府至少五十 九萬元之補助款。被告甲壬○另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 十九年間與另三名前任及現任臺東縣議會議員甲n○、甲g○、辛○○(甲n ○等三人均另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基於犯意之聯絡,依循右述模 式,由被告甲n○等三人(辛○○部分係使用其妻即臺東縣議員甲天○名義) 分別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渠三人與被告甲壬 ○商議決定之受補助單位及金額(受補助社團組織與學校及其補助金額等詳如 附件二所示),嗣再由被告甲壬○承包受補助單位支用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 所發包之工程或設備採購,並依其預定之高價出售商品或勞務予受補助之社團 組織或學校,而被告甲壬○則在被告甲n○等三人指示臺東縣政府補助受補助 單位後,按額度以現金支付補助款二成之回扣予被告甲n○等三人收受,總計 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臺東縣政府至少五十七萬八千元之補助款。被告甲 壬○經被告酉○○之介紹而與另一名臺東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蔡連壽熟識,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與蔡連壽基於犯意之聯絡,依右述詐 取補助款之模式,由蔡連壽於八十九年二月間,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用小 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九萬五千五百元及九萬八千 五百元,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蔡連壽函旨所示將右揭二筆補助 款撥付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嗣再由被告甲壬○以蔡連壽指定受補助單位 須向其購買商品云云,使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向被告甲壬○購買商品,而 被告甲壬○則以包含必須交付予蔡連壽二成回扣之高價,出售蒸餾造水機及影 印機等物品予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而被告甲壬○則依約將四萬元之回扣 交付蔡連壽收受,共同詐取臺東縣政府至少四萬元之補助款。八十九年三、四 月間,蔡連壽恃甲壬○冀求能籍包攬議員補助款所製造之交易機會從中獲取暴 利而有求於己,復藉口有使用電腦之需要而向被告甲壬○要求賄賂,被告甲壬 ○因有求於人,乃向臺東市慈輝電腦有限公司、瀚誠企業有限公司及佳能行等 商號購買多媒體電腦及週邊設備一套,並由慈輝電腦有限公司之職員送交蔡連 壽收受(甲壬○行賄部分另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而蔡連壽 於收受被告甲壬○所交付多媒體電腦及週邊設備一套之賄賂後,即於同年五、 六月間,發函指定動用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臺東縣關山鎮北庄社區發展 協會等四個單位(受補助社團組織與學校及其補助金額等詳如附件三所示), 指示臺東縣政府將約五十萬元之補助款撥付蔡連壽指定之受補助社團組織及學 校,再由被告甲壬○依右述模式承包各該筆補助款之生意,而被告甲壬○則依 其慣例將十萬元之回扣交付蔡連壽收受。另於同期間,蔡連壽明知其先前收受 之右開多媒體電腦及週邊設備係被告甲壬○交付之賄賂,竟指示具犯意聯絡之 助理劉燕璋(另案提起公訴),發函臺東縣政府假借補助臺東縣池上鄉福原社 區發展協會之名義,指定補助臺東縣池上鄉福原社區發展協會十萬元,再通知 被告甲壬○出具內容虛妄之十萬元統一發票交蔡連壽辦理核銷手續,共同詐取 臺東縣政府該筆十萬元之補助款,而被告甲壬○仍由該筆十萬元補助款中抽取 二成即二萬元之回扣交付蔡連壽收受,因認被告甲壬○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甲壬○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被告甲壬○於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甲戌○、陳超俊、羅王雪芬、u○○、w○○、甲c ○、宙○○、丑○○、甲寅○、c○○、癸○○、甲l○、申○○、楊秀蘭、 h○○、甲子○、O○○、己○○、甲t○、嚴俊達、邱秀鶯、甲天○等人證 述在卷,復有上開縣議員指定補助之相關文件;證人陳超俊提出之統一發票影 本五紙、存摺影本一紙;證人羅王雪芬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五紙;自放置在臺 東縣池上鄉福原社區發展協會之電腦所存放檔案中列印之借據、土地租賃契約 書、電話號碼明細表、支出明細表、更生北路七一二項排水工程會勘紀錄,勝 利街一一七向排水工程會勘紀錄與相片為其所憑之依據。經查,雖被告甲壬○ 矢口否認有交付回扣予上開縣議員,惟其供述不足採信,已如前述,應認被告 甲壬○確有致送回扣予各該縣議員。雖係如此,但此部分屬於各該縣議員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業經本院變更該部分之起訴法條,已如前述,而被 告甲壬○對於縣議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不論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均無處 罰之規定。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壬○犯罪,本院經查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壬○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甲 壬○犯罪,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諭知被告甲壬○無罪之判決。 三、被告王福源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福源於八十年至八十七年間擔任臺東縣第十二、十三屆 議員,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於職務上對縣境各單位是否有需要由縣政 府予以實施補助,非惟未予了解以為適切之動支補助建議,反將臺東縣政府編 列分配予渠之補助款額度全部委由W○○全權處理,對於受補助單位、補助金 額、補助用途等,均由W○○決定,被告王福源並事先與W○○協議,由W○ ○、賴景櫻每年致送渠補助款總額約二成之回扣,計自八十年至八十七年間, 被告王福源收受W○○致送之回扣款約二百五十萬元,因認被告王福源涉有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王福源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被告王福源於偵 查中業已自白犯行,並有W○○記載致送回扣之記事本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 訊據被告王福源堅決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從未收受W○○所交付之回扣等語 。經查,縱被告王福源於偵查中曾自白犯行,然此僅屬被告之自白,仍須其他 補強證據,方得採為認定被告王福源犯罪之證據,而共同被告W○○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伊承作被告王福源之工程,該部份之回扣均係以現金交付被告王福 源當時之助理甲X○,伊從未與被告王福源論及回扣事宜,而被告王福源亦從 未向伊提及有收受回扣情事等語,雖W○○於帳冊中有記載致送回扣予被告王 福源,然該帳冊為W○○所記載,其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回扣並非交予被告王 福源,尚難僅憑該帳冊之記載,即不顧W○○於本院審理之陳述,而遽認被告 王福源確有收受W○○交付之回扣。另證人甲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 王福源之補助款事宜都是其與W○○接洽,回扣亦係其以被告王福源之名義收 受,與被告王福源無關等語,衡諸證人甲X○現已非被告王福源之助理,當無 作虛妄證述以求迴護被告王福源之理,且其自承有以被告王福源之名義向W○ ○收取回扣,將來亦恐有刑事責任,猶於本院作此證述,當認為其證言可採, 益證被告王福源確實未曾收受W○○所交付之回扣。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 不足以證明被告王福源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福源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王福源犯罪,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 諭知被告王福源無罪之判決。 四、被告賴景櫻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景櫻、W○○(另見W○○部分)夫婦係臺東縣國鑫行 、一鑫航、友聯行、日亞行、育伸儀器行及育伸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 毛司龍、王福源二人係臺東縣前任議員,自八十年起(即八十一會計年度), 臺東縣政府開始編列議員補助款於每位縣議員運用,其目的係針對縣境縣民、 各鄉鎮市公所、戶政、警政、中小學等單位如有急需購置財物、施作小型工程 時,由議員視各該單位實際需求等狀況動支補助,被告賴景櫻、W○○發現有 利可圖,乃利用同案被告W○○父親林蛑珠曾任縣議會議長之關係,由同案被 告W○○出面與縣議員協商爭取委由渠全權處理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於取得同 案被告毛司龍、王福源同意後,旋由其出面與縣境內多所學校洽商,向校方表 示渠已帶校方向民意代表爭取到購置財物之補助款,進而藉此獲得參與承包各 學校財物購置案之機會。同案被告毛司龍、王福源並事先與同案被告W○○協 議,由被告賴景櫻與W○○每年致送補助款總額約二成之回扣,計自八十年至 八十七年間,同案被告毛司龍共收受同案被告W○○致送之回扣賄款約二百八 十萬元,同案被告王福源收受同案被告W○○致送之回扣賄款約二百五十萬元 。另被告賴景櫻、W○○於八十七年間擅自偽刻臺東縣立大鳥國小校長甲丑○ 、總務主任阮蘭妹、主計王素英等人之職名章各一顆,足以生損害於陳金昇( 原名甲丑○)、阮蘭妹及王素英等人。因認被告賴景櫻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賴景櫻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證人陳金昇、阮 蘭妹、王素英於偵查中證稱並未委託被告賴景櫻代刻印章,又被告賴景櫻既與 同案被告W○○為夫妻,並自承負責帳務之管理,足見被告賴景櫻有參與同案 被告W○○所為有關議員補助款等相關業務等為其所憑之依據。訊據被告賴景 櫻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只是家庭主婦,並不知道發生何事等語。經查,證 人阮蘭妹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案件調查時具結證稱曾拜託同案被 告W○○代刻陳金昇、王素英之職名章等語(見該案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 筆錄),由證人阮蘭妹之證言可知,同案被告W○○之所以會刻陳金昇王素英 與阮蘭妹之印章,係因受當時負責刻製陳金昇、王素英職名章之阮蘭妹所託, 則被告賴景櫻與同案被告W○○主觀上並無偽造陳金昇、王素英與阮蘭妹職名 章之犯意,當可認定,尚難謂被告賴景櫻有何偽造印章之犯行。次查,由本件 證人甲m○、甲庚○、壬○○、甲A○、乙甲○、甲玄○、Z○○、p○○、 n○○、J○○、甲w○、未○○、甲L○、庚○○、甲地○、甲I○、甲P ○、甲己○、甲丁○、亥○○、陳金昇、甲申○、陳俊源、f○○、乙戊○、 甲午○、丙○○、k○○、B○○等人於偵查中證稱伊等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 之被告爭取補助款,係同案被告W○○至學校稱有縣議員要建議臺東縣政府補 助,並洽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建議補助款購買物品事宜,三家比價廠商之估 價單、比價紀錄、預算書亦係同案被告W○○提供等語,另證人甲甲○、申○ ○、地○○、甲d○、甲戊○、甲r○、李靈瀟、甲未○、X○○、甲e○、 甲j○、甲v○、甲D○、x○○、g○等人於偵查中亦證稱伊等並未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告爭取補助款,係同案被告W○○向渠等示有縣議員要建議臺東 縣政府補助,並洽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建議補助款買物品事宜等語,足認被 告賴景櫻確未涉及本件同案被告W○○代表縣議員,與上開證人擔任校長或負 責人之學校或機關商談運用補助款等情事,復參諸扣案之關於致送回扣於縣議 員之帳冊係同案被告W○○所書寫製作,自難僅憑被告賴景櫻與同案被告W○ ○為夫妻,且被告賴景櫻於偵查中自承負責帳務之管理,即遽認被告賴景櫻有 為公訴人所指行賄罪之犯行。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景櫻 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賴景櫻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賴景櫻犯罪,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諭知被告賴景櫻無罪之 判決。 五、被告子○○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係臺東市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明知同案被告W ○○與縣議員甲癸○、乙丁○、邱慶華(已死亡)、D○○、a○○、甲n○ 、m○○、甲i○等人,係基於意圖由上述臺東縣議員所得動支之小型工程及 設備補助款中詐取包括各該議員回扣在內之不法暴利,而由同案被告W○○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間,先後出售總價高達二百十七 萬零九百十元之運動服裝、影印機等物品予臺東市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被告子 ○○竟基於幫助同案被告W○○及上述臺東縣議員犯罪之概括故意,指示該中 心之秘書甲p○、會計甲C○,先後多次將臺東縣政府撥付之補助款悉數交付 同案被告W○○,並任由同案被告W○○以其所經營之日亞行、國鑫行等多家 商號所出具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手續,使同案被告W○○及上述臺東縣議員順 利詐取至少四十萬元(僅依上述臺東縣議員自W○○收取之回扣金額計算)以 上之財物,因認被告子○○涉有幫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子○○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同案被告W○○ 及證人甲p○、甲C○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議員甲癸○、乙丁○、D○○ 、a○○、甲n○、m○○及甲i○等人動支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臺東 市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之各該議員服務處函、領據、核銷憑證等附卷可稽為其所 憑之依據。訊據被告子○○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只是掛 名主任,所有事皆由甲p○在處理等語。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辯護意旨略以 :本件經過交叉詰問後,證人W○○已證稱,所有臺東市後備軍人中心之採購 物品服裝、影印機均屬實在,並無短缺之情形,而其僅第一次提供衣服型錄供 被告子○○挑選後,所有接洽之事項均與證人即中心主任甲p○接洽,且所有 核銷均直接向甲p○為之,並未有與被告子○○接觸過,並據證人甲p○、甲 C○到庭詰問明確,互核一致;W○○同時證述其出售服裝予臺東市後備軍人 中心之利潤甚低,因為是普遍性之商品之故,其未曾向被告子○○提過此一採 購有何利潤,亦未曾向之提過有所謂議員收取回扣、領回補助款之情形。而被 告子○○擔任中心主任,本為兼職且為義務職,中心所有大小雜事、經費之使 用,全授權予秘書甲p○,甲p○處留有主任印章,此業據甲p○證述明確, 核與W○○上開證述情節相符,故甲p○其業務之推展均係獨立作業並未不必 經過被告核准。此乃輔導中心主任與秘書之互動關係,並據臺東縣其他鄉鎮之 後備軍人中心主任及秘書Y○○(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八年七月鹿野後備軍人 中心主任)甲B○(鹿野後備軍人中心秘書)巳○○(東河後備軍人中心秘書 )甲f○(成功後備軍人中心秘書)等人到庭證述明確。綜上所述,被告自無 幫助W○○或其他議員為任何不法行為之故意等語。經查: ⑴同案被告W○○利用縣議員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予各該 學校、社團或機關購買物品之機會,致送回扣予縣議員,此部分係屬縣議員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業經本院變更此部分之起訴法條,而同案被告W ○○對於縣議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不論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均無處罰之 規定,已如前述,既無正犯存在,則屬於從犯之幫助犯,亦無成立之可能。 ⑵證人甲C○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子○○並不會直接告知伊縣議員建議補助 之款項如何支付,係透過秘書告知伊等語。證人甲p○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縣議員之建議補助款項,係被告子○○去找的,因W○○有提供目錄及樣品, 所以伊請示被告子○○由何家廠商承作時,被告子○○便指示給W○○承作, 接下來大概就是這樣子做,並非每次都會請示被告子○○,至於之後廠商請款 事宜,係由甲C○負責等語。而同案被告W○○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均係與 甲p○洽商補助款購買物品事宜,補助款公文過去就是在甲p○那邊,甲p○ 就會聯絡伊公文收到了,伊從未告知被告子○○交付回扣予縣議員之事,被告 子○○只是一開始跟伊接洽欲購買衣服之顏色,其後之採購被告子○○即不清 楚等語,由證人甲C○、甲p○之證述與同案被告W○○之供述可知,被告子 ○○在前揭縣議員向臺東縣政府建議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補助臺東市後備軍 人輔導中心,獲臺東縣政府同意,而由同案被告W○○販賣物品等事件中,僅 係負責初期指示證人甲p○向同案被告W○○購買商品而已,其後所有購買商 品事宜均由證人甲p○處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子○○知悉各該縣議 員因此機會,而有收受同案被告W○○交付之回扣,更遑論被告子○○有出於 幫助之故意,使同案被告W○○得以辦理核銷手續,將回扣交予各該縣議員。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子○○犯罪,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子○○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子○○犯罪,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諭知被告子○○無罪之判決。 六、被告Q○○、甲S○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Q○○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委託臺東縣東河鄉農會代為購 買總價共二十三萬六千元之柚子共一千一百八十箱,且僅將其中二百箱交由臺 東縣東河鄉農會用於柚子促銷活動,其餘九百八十箱均由臺東縣東河鄉農會代 為運送至被告Q○○指定之處所使用或供被告Q○○個人運用。詎被告Q○○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其自己之名義並借用臺東縣 議員甲Y○之社團補助款額度,經甲Y○之同意,分別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 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臺東縣東河鄉農會二十萬元(被告Q○○部分)及三 萬六千元(甲Y○部分),臺東縣政府承辦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依函旨 所示,將上述各二十萬及三萬六千元之社團補助款撥付臺東縣東河鄉農會,用 以支付被告Q○○個人先前購買柚子之價款,詐取社團補助款十九萬六千元。 八十九年五月間,被告Q○○與同案被告酉○○等多位臺東縣議員欲往臺中中 台禪寺參加宗教活動,於法該項活動無法獲得臺東縣政府之補助,被告Q○○ 乃與同案被告酉○○、甲S○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同案被告酉○○指示被告Q ○○及另具犯意聯絡之臺東縣議員許志雄(另案起訴),分別假借補助中興獅 子會之名目,發函向臺東縣政府詐稱動支社團補助款指定補助中興獅子會十二 萬八千五百元及五萬元,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依被告Q○ ○、許志雄函旨所示,將上述十二萬八千五百元及五萬元之社團補助款撥付中 興獅子會。同案被告酉○○、被告Q○○則在補助款撥付中興獅子會後,指示 同案被告甲S○向中興獅子會之職員R○○領取該筆補助款,支付被告Q○○ 、同案被告酉○○等人前往中台禪寺之車資等費用,詐取臺東縣政府之社團補 助款十七萬八千五百元。總計被告Q○○共詐得社團補助款三十七萬四千五百 元。因認被告Q○○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著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Q○○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證人R○○、d ○○及甲U○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補助函、領據及核銷憑證附卷可稽。訊據被告 Q○○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前揭所指之犯行,辯稱:補助款確係用於補助中興 獅子會參加中台禪寺浴佛節活動,且補助款所買之柚子均用於農會推廣活動等 語,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八十八年中秋節,東河農會向柚農 收購優良文旦,係統一價格,被告Q○○不可能與柚農談好價錢,請農會收購 ,又甲Y○建議補助三萬六千元,與被告Q○○無關,被告Q○○不可能干涉 動用,以之指定向柚農吳明涼收購文旦,證人甲U○在東機組稱伊為核銷被告 Q○○補助二十萬元,以蔡登順、劉興杜、田天送、鄭正男四人隨意湊足二十 萬元核銷,事實上該四人實際上賣給東河農會之金額均與收據不同。另被告Q ○○搭乘臺東縣議會公務車前往臺中中台禪寺,並未搭乘鼎東客運遊覽車前往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先墊付十五萬元,甲S○先墊付二萬八千五 百元,給甲S○,均係補助款尚未領到,因Q○○須付車資,R○○及甲S○ 兩人先墊,故R○○、E○○二人稱支付被告Q○○時間係在縣府撥款下來之 後,其時間並不正確等語。經查: ⑴八十九年五月間,中興獅子會為臺東縣各界前往參加中台禪寺浴佛節活動之協 辦單位,有中台禪寺所出具之函附卷可稽,足認中興獅子會確有參與該次活動 。而被告Q○○前往中台禪寺參加浴佛節活動,係搭乘臺東縣議會之公務車前 往,業經證人即公務車司機午○○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案件另案 審理時證述明確,並經本院於本案審理中提示該份筆錄予被告與檢辯雙方表示 意見,應認該份筆錄於本案具有證據能力,參諸證人午○○當日確有開車搭載 被告Q○○前往中台禪寺,有派車單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證人午○○所言堪予 採信,則被告Q○○既未搭乘鼎東客運之車輛前往中台禪寺,即無公訴人所指 被告Q○○利用建議臺東縣政府補助中興獅子會前往中台禪寺參加浴佛節活動 之款項,與被告甲S○基於犯意聯絡,用於支付其前往該處車資之情事。另公 訴人於起訴書中稱被告Q○○將該筆補助款用以支付其前往中台禪寺之車資「 等」費用,其中車資部分,被告Q○○並無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已如前述,則 關於其餘「等」費用,公訴人並未指明究係何費用,本院經查亦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Q○○與被告甲S○基於犯意聯絡,有以該筆補助中興獅子會 之費用,用於其前往中台禪寺之花費。 ⑵另由卷附東河鄉農會之柚子供銷紀錄表觀之,其上記載有「九月二十三日,天 野日料店禮盒,六公斤裝五十盒,田天送(Q○○)」、「九月二十日,埔里 中台禪寺,禮盒六公斤裝,五百盒,柳文宗一五0、蔡登順一五0、田天送一 五0、劉興杜一五0(Q○○)」等字樣,可知送往天野日本料理店及中台禪 寺之柚子,在東河鄉農會均有供銷紀錄可查,若被告Q○○確有指示東河鄉農 會將四百三十箱之柚子送至伊住處,則理應會有供銷紀錄,然此部分並無供銷 記錄可資佐證,因而被告Q○○是否有指示東河鄉農會將四百三十箱之柚子送 至伊住處,已非無疑。又證人即東河鄉農會總幹事甲y○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該農會柚子之運銷地點,均由其決定等語,並稱送至天野日本料理店係因該 店反應先前購買之柚子品質不佳,要求東河鄉農會再送一些柚子,而中台禪寺 當時在舉辦浴佛節活動,可利用此機會推廣柚子,伊指示將柚子分別送至天野 日本料理店及中台禪寺,並非被告Q○○所指示,且東河鄉農會僅有於過節時 致送被告Q○○二十箱柚子,並無送四百三十箱柚子予被告Q○○等語,參諸 證人甲y○身為東河鄉農會之總幹事,該農會產品之供銷地點,由其決定,亦 符常情,應認證人甲y○之證言可採。再者,依公訴人前開起訴意旨,被告Q ○○係先透過東河鄉農會購買柚子後,送至東河鄉農會,再由東河鄉農會將其 中四百三十箱送至其住處,供其私人花用,然四百三十箱柚子之數量甚鉅,若 被告Q○○確要將之當作私人使用,則大可透過東河鄉農會向柚農訂購後,叫 各該柚農直接將柚子送至其住處即可,焉需至柚農將柚子送至東河鄉農會後, 再由東河鄉農會送至其住處之理,可知公訴人之起訴事實與常情不符,自難僅 憑證人d○○與甲U○於偵查中之證述,即遽認被告Q○○確有公訴人所指前 揭犯行。 ⑶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Q○○及甲S○犯罪,本院經查亦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Q○○及甲S○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 被告Q○○犯罪,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諭知被告Q○○及甲S○無罪之判 決。 七、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八十六年間起擔任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會長,並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要求臺東縣議員許志雄動支社團 補助款補助臺東縣雲林同鄉會各十萬元及十六萬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八 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十月十二日要求臺東縣議員酉○○動支社團補助款補助 臺東縣雲林同鄉會各五萬元、十五萬元及十萬元;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要求臺 東縣議員m○○動支社團補助款補助臺東縣雲林同鄉會六萬元。臺東縣政府依 上述三名臺東縣議員函旨將社團補助款撥付臺東縣雲林同鄉會後,被告甲○隨 即指示該同鄉會總幹事甲h○將各該筆補助款交付被告甲○,並出具被告甲○ 所經營宏宜大飯店之統一發票交甲h○辦理核銷手續,而上開六筆應使用於臺 東縣雲林同鄉會公益用途之社團補助款共六十二萬元,被告甲○竟將之據為己 有供其私人花用,連續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財物,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嫌等語。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 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甲h○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各該議員服務處函、領 據及核銷憑證、宏宜飯店房間數統計表、住宿卡、餐廳單據、訂房日誌、現金 簿等扣案可稽為其所憑之依據。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 縣議員補助之款項,伊用來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至臺東縣遊玩花用殆盡,絕 無將之侵占入己云云。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辯護意旨略以:縣議員許志雄建 議補助款項,業經證人甲h○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並未交予被告甲○,而其餘 之三十六萬元,依證人甲h○之證述,均已用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本身及招待 他縣市同鄉會聯誼會務上,縱縣議員建議補助之六十二萬元未編入八十七年度 同鄉會大會收支報告,惟觀之該收支報告,對於許志雄由總幹事支用,似亦無 從窺出許志雄補助之二十六萬元有編入同鄉會會員大會收支報告,故不能以未 編入收支報告內,即推論無此支出,又縣議員之建議補助款雖未編入同鄉會收 支帳內,但非即變成被告甲○之私房錢,而係均用在同鄉會本身及招待外縣市 同鄉會來訪花費,縱然會計作業不全,或使用不當,被告甲○絕無不法所有之 意圖等語。經查: (一)證人甲h○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證稱:縣議員m○○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所建 議補助之六萬元,係由被告甲○提供單據核銷,補助款撥付後,伊全數交予被 告甲○。縣議員許志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建議補助之十萬元,用以 核銷之宏宜大飯店發票,係由被告甲○提供,補助款核撥後,伊即將補助款交 予被告甲○;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建議補助之十六萬元,其中除高昇小吃、宏 賓遊覽通運公司、宜花東遊覽公司之單據係用於辦理返鄉活動所用外,其餘用 以核銷之宏宜飯店發票四張(總計十萬元)係由被告甲○提供,補助款核撥後 ,伊亦將十萬元之款項交予被告甲○。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建議補助各五萬元、十五萬元、十萬元,所 用以核銷之單據均由被告甲○提供,補助款核撥後,伊將之全數領出交予被告 甲○等語。雖證人甲h○嗣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縣議員許志雄建議補助之款項 十萬元用在雲林同鄉會會員大會及聯誼會花費;十六萬元用在同鄉會回雲林縣 辦全國雲林同鄉會聯誼大會所支用。另酉○○所建議補助之五萬元用在會員大 會之摸彩品云云,惟證人甲h○於上開檢察官訊問時另證稱:雲林同鄉會會員 大會及聯誼會之地點在臺東市鯉魚山下之老人會館,且住在福泰飯店,僅他縣 市之同鄉會理事長住宏宜飯店等語,然觀諸縣議員許志雄上開建議補助之十萬 元所用之核銷之發票僅有一張,即宏宜飯店十萬元餐費之發票,果若當時確有 舉辦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會員大會及聯誼會,焉有可能均無老人會館及福泰飯店 之發票,足認證人甲h○上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縣議員許志雄建議補助之十 萬元用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會員大會及聯誼會云云,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 不足採信。其次,縣議員許志雄所建議補助之十六萬元,既用於臺東縣雲林同 鄉會返鄉活動,除上開高昇小吃、宏賓遊覽通運公司、宜花東遊覽公司及錦江 春飯店單據外,理應有其餘外地花費之發票為是,然觀之其餘用以核銷該十六 萬元之單據,均為宏宜飯店之發票共四張,品名均為便餐,價錢為二萬五千元 ,發票日期均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易言之,同一天光吃飯便花掉臺東縣雲 林同鄉會返鄉活動十萬元!此與返鄉活動理應在外地消費之常情即不相合,應 認證人甲h○上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縣議員許志雄建議補助之十六萬元均花 在返鄉活動上云云,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不足採信。再者,由議長酉○○ 建議補助之五萬元核銷之發票觀之,亦為宏宜飯店發票,品名為餐費,總價為 五萬元,若該五萬元確實用買摸彩品上,則理應以販賣摸彩品之商店單據來核 銷該筆補助款,豈有可能捨該單據不用而持宏宜飯店發票來核銷之理?足認證 人甲h○上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該五萬元之補助款,用在購買摸彩品云云, 亦係迴護被告甲○之詞,洵無足採。綜上,應認證人甲h○於調查站之證述應 屬真實,自可採信。其後證人甲h○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縣議員之補助款 均有用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會務上,被告甲○並未侵占云云,然參諸證人甲h ○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間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距離上開縣議員建議補助之 日期較近,渠於調查站時既已明確供述上開證詞,焉有可能於九十一年七月本 院開庭時突然「恢復記憶」而能憶起各該補助款之用途?故證人甲h○於本院 審理時所言,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不足採信。依此,足認上開縣議員建議 補助款中僅有六萬元係花費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返鄉活動上。 (二)由卷附之領據及用以核銷之收據觀之,上開議員補助臺東縣雲林同鄉會之款項 ,均用於餐會及住宿費居多,而證人即曾任高雄市雲林同鄉會理事長甲黃○、 臺北縣雲林同鄉會三重分會會長王昆山、現任高雄市雲林同鄉會理事長甲K○ 、臺北市雲林同鄉會常務理事李玉林、基隆市雲林同鄉會副理事長甲b○、臺 灣省雲林同鄉會理事長甲W○、臺南雲林同鄉會理事長甲x○、新竹雲林同鄉 會理事長寅○○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有率人至臺東遊玩,並由臺東縣雲林 同鄉會招待食宿等語,若如此,則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有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 至臺東遊玩,當可認定,而由卷附證人甲h○製作之臺東縣雲林同鄉會八十七 年度收支明細表(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中「外縣市鄉親聯誼費用」欄記載二萬六千八百元,可知上開外縣市雲林 同鄉會至臺東遊玩,由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招待之花費即為二萬六千八百元。若 上開剩餘之五十六萬元議員補助款均用於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至臺東遊玩之 餐費或住宿費,則理應在該欄登載五十六萬元,甚或超過此數額方是,因而前 揭用以核銷上述議員補助款之發票,是否均用於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之費用 ,已非無疑。再者,證人甲h○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議員建議補助款項通常會列 入收支明細表內,惟被告甲○自承議員之補助款,並未列入前述收支明細表內 ,若上開議員補助款確實用於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至臺東遊玩之花費,理應 在收支明細表中詳細臚列,以求向其他會員交代,然被告甲○卻未如此,而係 僅將招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之費用列在收支明細表上,應認臺東縣雲林同鄉會 用以招待外縣市同相會之費用,即為二萬六千八百元,而依被告甲○自述將招 待外縣市雲林同鄉會遊玩之費用發票,持向臺東縣政府辦理上開議員補助款核 銷,則將上開議員補助臺東縣雲林同鄉會之款項五十六萬減去二萬六千八百元 後,剩餘五十三萬三千二百元從收支明細表中完全看不出其用途何在。 (三)綜上,被告甲○就上開議員建議補助款,僅提供確實用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之 單據核銷八萬六千八百元後,用在臺東縣雲林同鄉會會務,其餘款項用以核銷 之單據均非真實,使臺東縣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為該單據為真實,而據 以核銷撥款,而款項核撥後,則由被告甲○領出自行花用,並未用在臺東縣雲 林同鄉會會務上,足認被告甲○就此部分,顯有詐欺取財之嫌疑。至公訴人前 揭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嫌,惟被告甲○既已施用 詐術而取得財物,則被告甲○其後如何使用該筆款項,係屬處分贓物之行為, 公訴人漏未斟酌及此,認為被告甲○係犯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嫌,容有未 洽。而公訴人並未就被告甲○上開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本院無從加以審理,自 僅應就公訴人起訴之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嫌,諭知無罪之判決。至於被告 甲○涉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依職權告發由公訴人另案偵查。 參、職權告發部分:前述受補助社團之負責人或職員R○○、甲O○、莊馮翔、巳○ ○、甲辰○、甲u○、甲辛○、蘇士奇、甲宙○、U○○、F○○、甲亥○、李 順福、宇○○、戌○○、i○○、甲h○、李文上、戴運連、陳利興、張國興等 人分別與各該縣議員共犯前述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均未經公訴人起 訴,本院爰依職權告發,請公訴人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及馬培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附記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 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 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 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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