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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柯姿佐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被告
辰○○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告
I○○ 女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酉○○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G ○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告
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告
O○○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未○○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黃○○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H○○ 女 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天○○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被告
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告
戌○○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午○○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S○○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N○○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D○○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M○○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丁○○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己○○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子○○ 女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C○○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玄○○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宇○○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告
A○○○○ 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辛○○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告
J○○ 男 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寅○○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Q○○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K○○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丑○○ 女 五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卯○○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R○○ 男 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F○○ 女 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P○○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亥○○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癸○○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壬○○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巳○○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被告
地○○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E○○ 男 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L○○ 男 四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戊○○ 男 五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B○○ 男 四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   告 申○○男 四十賴景櫻共同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被   告 毛司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   告 王福源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二一四頁「閂陞褶N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之記載;第二二二頁「B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之記載,應更正為「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之記載;第二二九頁末應另補敘一行「(三七)核被告宇○○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第二一四頁「閂陞褶N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臺灣民」、第二二二頁「B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之記載,均與原本不符,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於錯誤,再如附表一所示受補助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其」、「且侮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為民喉舌,以民疾苦之公職形象,無形中侵蝕」,另第二二九頁「(三七)核被告宇○○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壹、

二、(一)之犯行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等文字,顯係漏寫,此均與原本不符,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范乃中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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