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成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成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台東縣長濱鄉寧埔村膽曼三號 「貞貞小吃部」前,因自己的過失,而導致被害人岩那毛死亡的犯罪事實,在此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的自白,2、證人林清美的證詞,與 3、照片八張、死亡證明書、勘驗筆錄可以證明。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的犯 罪行為應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附記: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