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修訂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聲請適法、正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