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