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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七三三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七三三號),聲請就八十七

年訴字第二一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初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七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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